《特约、代理店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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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特约、代理店管理制度一、特约店组织制度第一条:目的本会的名称为“约店会” 。第二条:办公处本会的办公处设于 司之内。第三条:会员本会的会员与 司缔结特约店契约,且须具有第八条规定的会员资格。第四条:事业本会以增进会员的销售绩效,促进业务的合理化及经营的发展,加强会员彼此之间的亲睦关系等为原则,特别开展下列五项工作:(一)为促使销售契约成立所进行的各种磋商、协定。(二)修订、制定特约店的规定。(三)作各种业务上的联络,使彼此的交易得以圆满进行。(四)举行有关销售方法,销售技术、店铺设计、经营管理、人事、事务处及其他相关的研究会、讲习会、训练会等规划,并进行指导。(五)计划、实施各种活动

2、来促进彼此间的亲睦。第五条:构成本会基于事业执行的需要,设置下列管理阶层人员:(一)会长:1 名(二)副会长:1 名(三)干事若干名。以上管理级人员由会员互选产生,任期为一年,连选连任。第六条:营运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会中讨论年度计划及进行业务报告、会计报告。会长及副会长须依情况需要,召集人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则根据大会的议事项目决定有关会务运作的协议。第七条:经费会费每年为 。凡会议、通信、联络等会务运作所必需的经费皆由此支出。但讲习会、旅行等特别经费则需依当时的需要,由董事会议决定。第八条:会员的资格凡本会会员需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与 司已缔结特约店契约者。(二)已出资信用金者。(三)过去一年的销售额达到 元以上者。(四)其他本会特别指定者。第九条:会员的特惠本会对于会员特别订有“特约店交易规定” ,会员可因此享有交易上的各种特别优惠条件。第十条:规约的废止本规约的废止须由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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