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制的演变及其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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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 年第 1 期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 NO. 1. 2001 总第 31 期 Journal of Yanan College of Education SUM NO. 31唐宋婚制的演变及其流弊侯虎虎( 延安大学文史系 陕西延安 716000)摘 要 唐宋时期, 统治者对家庭婚姻的认识, 首先是从维护等级秩序的观念出发, 强调礼的社会作用,以此来确定家庭婚姻对社会的关系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政府将婚姻作为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姻实行一系列保护和限制政策,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关键词 唐宋 婚制 流弊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强盛转向衰落的过渡期, 也是中国

2、社会多种制度的最终形成和完善阶段。 婚姻作为维系血缘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受到唐宋两朝统治者的极端重视, 他们采用种种方法使得婚姻成为维护等级制度, 强化统治的重要一环。一、唐宋时期的基本婚姻形式与成婚规定1. 婚姻形式从商末到西周初年所形成的法律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在唐宋仍然沿用。但这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在统治阶级集团中。实质上是一夫多妻制, 并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成为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唐代律令明确保护一夫多妻制, 旧唐书、百官志载: “ 亲王, 孺人二人, 媵十人; 二品, 媵八人, 国公及三品, 媵六人;四品, 媵四人; 五品, 媵三人” 。官员如此, 则唐明皇后宫佳丽三千

3、便不足为奇。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全国绝大多数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 它比较严格的遵循了一对男女终身同居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政治地位低下, 经济势力薄弱, 无钱纳妾, 更没有能力维系一个庞大家族的缘故。2. 唐宋婚姻的成立在唐宋时期, 婚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男女两方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关于婚龄, 唐宋以前极不统一。据杜佑 道典载: “ 太古男五十而娶, 女三十而嫁, 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 。此说不大可信, 因为周文王 15 岁即生武王, 孔子 19 岁便迎娶宋之千 干官氏, 可见杜佑所言大致是男妇成婚的极限年龄。唐朝对婚龄有两次规定, 贞观元年, 太宗诏令, ”男年二十

4、、女年十五以上。以礼聘娶”?( 道典卷五九), 到开元二十二年, 玄宗改为 “ 男十五、女十三听其嫁娶”?( 续通典卷六十) 。宋沿唐制, 婚龄规定沿用开元婚龄、如宋哲宗 8 岁即位, 15岁即立皇后孟氏、就是较有代表性的例证。第二、成婚双方家庭间须立有婚约和聘有媒妁。 唐律户婚律言, “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 杖六十” 。表明立有婚书, 婚姻关系就算成立, 不得随意更改。而婚书一般是由父母, 亲属和媒妁来完成, 法律又严禁男女私下相亲相许, 这就完全29剥夺了当事者个人的自由和婚姻愿望, 体现出了包办的特色。相比而言, 宋代对婚书的要求更为严格。“ 凡应娶妇、先起草帖子, 两

5、家允许, 然后起细帖子, 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 。(孟元老: 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宋代对媒妁的作用也十分重视, 并将媒妁分成等次, 以联结不同档次的婚姻。第三、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传统准则, 这一规定除了严格维护宗族内的伦长关系的需要外, 也反映了古代国人对优生的认识。唐代明文规定: “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 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 亦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 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 律户婚第四) 宋代基本继承这一原

6、则, 如有所违惩处力度较唐更重。第四、婚姻过程须合乎礼的规定。即成婚过程必须具备六礼。六礼是指 “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步骤。此制在周代即已流行, 以后各朝相沿不缀, 唐宋概莫能外。但是, 六礼能否全部实行, 是与成婚双方的经济、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唐政府大力推行 “ 六礼婚制” , 所以时人称 “ 嫁娶必须多赀”( 旧唐书、高俭传 ) 缔结婚姻成为当事双方的沉重负担。宋代虽沿用此礼, 但已有所改作, 以求适应更多国民的需要。第五、特定情况下不得成婚。唐宋律文中限定在丧葬期、服刑期和不同等级之间不得成婚。 唐律、户婚律规定: “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7、 。同条律文还规定 “ 诸祖父母, 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 。甚至还规定, 禁止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 “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 , “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 。!( 律户婚律 ) 宋代法律沿用了唐律部曲、奴婢、官户等诸多名称, 对良贱通婚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文, 表明了封建社会的婚姻其核心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二、唐宋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则古代国人更多的把婚姻看作是延续家族的行动, 是子孙对祖先应尽的神圣义务。 礼记婚礼所倡导的 “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

8、后世”的婚姻观, 在唐宋极为盛行, 时人普遍的把这一传宗接代的责任落在妇女身上, 如不能完成这一使命, 其婚姻也就必须解除。这种不考虑当事人的感情, 只以家族利益之得失为决定条件的离婚行为, 是中国古代婚姻的根本特征之一。唐宋时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离婚。第一、符合 “ 七出”条件。“ 七出”即不顺父母, 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七项, 只要符合其中一条, 丈夫即可逼迫妻子离婚。“ 七出”之条, 唐以前便有。但更多的限于对已婚妇女进行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 尚未成为国家的法律。唐代首次将 “ 七出”列于律令正文、将 “ 无子”列为 “ 七出”之首。突出族权、父权和夫权的地位,

9、将道德范畴的约束上升为法律行为, 表明了对妇女统治和压抑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如符合 “ 七出”之一, 即可由男方解除婚姻。但轻率的离婚毕竟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故唐宋律文又规定虽遇 “ 七出” , 但遇“ 三不去”可判不离。即遇到有所娶无所归、或经三年之丧或先贫穷后富贵者、可不判离。这样, 就比较有效地抑制了轻率离婚的行为。第二、夫妻双方 “ 义绝”者, 准予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 (妻与夫方五服以内亲属通奸, 夫与妻母通奸等) 及妻对夫的谋害罪等。 如有这些行为, 夫妻双方便不能再维持婚姻关系, 应由当地政府依据国家律令给予判离。同时, 犯罪者还应当追究其

10、刑事责任、 唐宋律令均处徒刑一年, 并规定地方官员对此种现象应判离而不判者、要给予严厉处分。第三, 夫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协议离婚。夫妻双分或因家贫无以生存、或因风俗习惯、感情破裂而难以和谐生活的条件下, 经夫妻双方同意, 可以离婚, 时称协议离婚, 或称 “ 和离” 。30 唐律户婚律规定: “ 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坐” 。这一规定、在妇女地位低下, 很难表达自己婚姻意愿的封建社会、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离婚手续也十分简单。义绝自有官府决断, 和离和 “ 七出”多由族内私断, 而法律也是承认其合法性的。无论那种离婚形式的结果, 其受害者多是妇女, 这是整个社会男尊女卑特征的集中反映。三

11、、宋代婚制的新变化宋代婚姻制度总体上看继承了唐代婚制的基本内容、 但两宋封建地主经济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充实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因而宋代婚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婚姻程序更为简捷。唐代婚姻过程中 “ 六礼”的地位十分突出, 使许多士庶之家难以负担。为克服这种弊端, 宋政府规定:“ 士庶人婚礼, 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 。#( 宋史礼志 ) 于是六礼仅剩纳采、纳征、纳吉、亲迎四礼。朱熹作 朱子家礼为简便计, 也将六礼中的问名、纳吉舍去、并纳征、请期为一礼, 于是六礼仅剩三礼, 程序简略, 便于操作, 因而受到时人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

12、宋人在婚姻仪式中突出喜庆气氛, 其中多有创新。如成婚时, “ 两新人出房男绾双同心结, 倒行, 女挂于手, 面相向而行, 谓之 牵巾 ” , 新房前 “ 用采帛一段横挂于楣婿入门, 众人争扯而去, 谓之 利市缴门 ”(卷五嫁娶) 。欧阳修 旧田录中还记载了一种 “ 婿上高坐”的仪式, 在当时也极为流行。 可见、 宋代婚姻不拘泥于六礼严肃的仪程, 更多的反映了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祝愿和突出喜庆成份、极富人情味。其二, 宋代婚姻中妇女的自主地位有所提高。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宋代, 妇女的社会状况也有所改善。这一点在婚姻关系中也有反映。 宋刑统户婚规定: “ 诸无故三年不成婚者, 听离” 。就是说, 定

13、婚后, 男方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可以申报官府, 请求判离。已婚女子、如丈夫外出三年不归, 六年间没有音讯, 则法律允许改嫁或者离婚。对利用媒妁和婚约而欺骗妇女, 以达到结婚目的者, 法律也允许妇方离婚。宋神宗时, 国子监生祖无择相貌丑陋, 议亲之时, 女方欲亲见其人, 祖无择便与媒约商议, 使丰姿秀美的同舍生冯光世冒名顶替。成婚后女方 “ 始悟其非, 竟以反目离婚” 。( 宋人轶事丛编卷六二) 这样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其三、宋代妇女改嫁及财产处置权优于唐代。唐代法律规定, 若夫丧服除而妇女欲改嫁者, 其决定权在男方家庭。由于男方往往加以阻挠, 故寡妇改嫁的权利难有保障。 宋代

14、法律对丈夫去世, 妻子守丧期满者, 允许其自主改嫁。因而当时改嫁现象十分普及,达官显贵家族也不可避免。王安石之子王“ 娶同郡庞氏女、夫妻日相斗哄” 。王死后, 王安石 “ 遂择婿而嫁之” 。( 卷六三) 高宗绍兴年间状元张九成, 娶改嫁妇女马氏, 马氏死后, 张九成在其碑志中 “ 述马氏再适事, 不少讳”(卷七) 。可见, 宋代妇女改嫁, 并未象唐代那样受人岐视。两宋对已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详细规定。若 “ 姑姐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寡妇无子并同居无有分亲者, 召接脚夫者, 前夫田宅经官方统计后, 可以享有不超过五千贯的财产处置权。此外, 宋代还对遗腹子、私生子规定了相应的财产权。四、唐

15、宋婚制的流弊唐宋婚制虽呈改进趋势, 但由于无法触动封建等级制度, 因而其婚制便带有种种弊端。 兹归纳以下几点:第一, 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并存, 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平等, 又加速了官员的腐败。一夫一妻制是唐宋绝大多数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 也是一种进步的婚姻形态。 但是唐宋时期上至天子、宰辅, 下至州县官员、地主绅商, 都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法律对这种婚姻也没有什么限制, 只要财力许可, 官方既不加干涉, 主妻亦不能阻挠。阻挠便是妒嫉, 是 “ 七出”之一。这就为纳妾成风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宋徽宗时大臣吕颐浩 “ 喜酒色、侍妾十数” , 户部待郎韩“ 家畜三妾、俱有殊色。 ”( 卷四三) 部分官员

16、甚至纳娼携妓, 作为一妻多妾的补充。苏东坡理杭州事, 群妓皆集, 争宠献媚。秦少游任职长沙, 卒于腾县, 甚至有妓为之自缢殉情, 可见情好非凡。无休止的纳妾, 使得官员倦于政事, 使本己臃肿的唐宋政府机构办事效率更为低下, 在客观上也导致了31官员的腐败和社会风气的奢糜。第二、官员的婚姻附着了更多的政治色彩, 成为结党自固的重要手段。唐宋官员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利用法律禁止不同等级之间通婚的规定, 以婚姻作为联结同类, 壮大势力的手段, 使婚姻的政治色彩十分明显。宋真宋时, 李昌龄为参政, 大臣范仲淹, 郑戬皆为其婿。马亮为尚书时, 以女配吕夷简, 翁婿相携当政二十余年。王安石以女嫁吴充之子, 两亲家共理朝政十余年。著名科学家沈括为援结朝贵, “ 晚娶张氏悍虐, (沈括) 时被捶笞, 摔须坠地, 儿女号泣而拾之”。(卷十一) 如没有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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