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几种特殊的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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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几种特殊的婚姻形态作者:转载彭法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 ) 的文章 2006-12-2909:02:25发布于: 博 客中国 分类: 转载20215315摘 要 : 这 是 我 在 人 大 上 社 会 学 时 , 一 位 历 史 系 的 研 究 生 做 的 关 于 清 代 几 种 特 殊 婚姻 形 势 的 报 告 。当 时 听 报 告 的 时 候 ,真 的 是 毛 骨 悚 然 ,虽 然 是 讲 的 是 几 百 年 前 的事 , 却 依 然 使 我 感 到 不 寒 而 栗 , 原 来 世 间 还 有 如 此 悲 惨 事 。这 一 段 时 间 , 我 因为 学 业 上 ,生 活 上 的 困 难

2、 ,心 情 很 低 落 ,对 未 来 也 充 满 了 忧 虑 。当 我 听 了 这 个 报告 之 后 , 我 才 意 识 到 , 其 实 , 我 所 遭 受 的 , 又 怎 能 和 别 人 相 比 呢 ?打印收藏选择字号: 小中大一、童养媳(一)童养媳的概念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 岁,女子14 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

3、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从下表可知一二:地区童养媳 姓名丈夫 姓名进入婆 家年龄(岁)资料来源江苏周氏蔡延5 王祖畲镇洋县志镇洋爵卷十人物 长洲杨氏钮成 惠6 乾隆苏州府志卷 六十九列女 江阴何冰姑陈世 荣9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 卷十五记陈烈妇事 吴江陆氏贺邦 达12 张海珊小安乐窝文 集卷四贺烈妇传 湖北 云梦某氏袁树 声13 嘉庆芜湖县志卷 十二宦迹 吴江龚氏凌某15 光绪吴江县志卷 二十五列女 镇洋周氏许观 澜16 王祖畲镇洋县志 卷十人物(二)清代童养媳流行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

4、“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赔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 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赔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习俗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又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三)清代童养媳的生活状态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

5、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 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铻。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恶婆毒打童养媳情形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 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 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

6、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武阳合志卷二十八)。n(四)现代社会的童养媳现象福建一个小村竟有“童养媳”近千当地人见怪不怪福建一个只有4300 多人的小山村,竟有近千名“童养媳”,当地人见怪不怪。直到最近一位老师将其“童养媳”妻子活活砸死,人们才开始关注这个神秘的“童养媳村”。教师砸死结发妻2 月中旬,福建省莆田市东海镇派出所接到坪洋村村民朱春腾报案,称儿媳朱秀美被儿子朱世文打死。据赶往现场的勘查人员介绍,死者头

7、部有十几处大小不一的钝器撞击的伤口。据了解,朱世文1974 年出生, 1993 年毕业于仙游师范学校,后在径里小学任教。其妻子朱秀美 1978 年出生。朱世文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对记者说,朱秀美出生4 天后就被抱到朱家作“童养媳”,结婚前两人以兄妹相称,婚后经常吵架。他坦言,许多“童养媳”结婚后,只是为了生活和繁衍后代,没什么感情可言。自己因为和朱秀美感情不好,就有了外遇。据径里小学校长曾金清介绍,朱世文是该校教导主任、业务骨干,在学校表现相当不错,只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与人交往不多。出了这件事后,大家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村里近千“童养媳”坪洋小学吴校长告诉记者,以前因村里交通闭塞、经济落后,

8、村里女孩只有嫁出去的没有嫁进来的。 村民为了解决儿子讨不到老婆的问题,就到外地抱养或买来女孩作“童养媳” 。 “童养媳”大多来自福州长乐、闽侯等地。坪洋村有900 多户人家,几乎每家都抱“童养媳”,村里大大小小的“童养媳”近千名。据村里食杂店蔡老板讲,村里20 多岁的女孩一半是“童养媳”,估计有近千人。1970 年到1980 年,一般家里有几个儿子,就抱养几个“童养媳”,并大多会和“哥哥”结婚。径里小学校长曾金清说,学校高年级学生中“童养媳”较多,低年级则较少。记者在径里小学作了一个调查,在朱世文曾当班主任的6 年级里有学生60 人,女生33 人,其中“童养媳”14 人,占女生数的42.4;五

9、年级有学生63 人,女生31 人,其中“童养媳” 7 人,占女生数的22.6。当地部门不干预东海镇党委书记陈清水表示,坪洋村“童养媳”是比较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童养媳”自由恋爱的也不少,但也有为报答养育之恩,即使和“哥哥”感情不好,也不好拒绝婚事的。 对此我们没有权力干预,只能问她们是不是自愿的,只要她们口头表示自愿,我们就要给她们办结婚手续。据东海镇派出所所长陈喜彪介绍,坪洋村全村人口4300 多人,在户籍上注明为“养女”的共有 361 人。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郭延说,“童养媳”现象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有关条款,侵害了妇女儿童权益,对人性是一种摧残。(http:/ 二、旌

10、表贞节与寡妇再婚(一)清代社会对寡妇贞女再婚的看法男子亡故, 妻子成了寡妇, 聘妻成了贞女。 传统社会认为妇女“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 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丹徒县的 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

11、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 ,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 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 50 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 岁以上守寡已达15 年的 (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二 )。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在这个政策下,旌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二)

12、清代寡妇贞女的生活状态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清吴友如绘古今谈丛图节烈可风,表现烈妇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 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同治休宁县志卷五)。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县志卷七)。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说: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

13、燮癸巳类稿卷十三)一部分被 “忠臣无二主, 烈女无二夫” 思想控制了的妇女, “耻再嫁” (同治 宁国县通志卷一),“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嘉庆旌德县志卷一)。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29 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室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二),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昔有妇以贞节被旌

14、,寿入十余临殁,召其子媳至前嘱曰:“吾今日知免矣倘家门不幸,有少而寡者,必速嫁,毋守节妇非容易事也”因出左手示之:掌心有大疤,乃少时中夜心动,以手拍案自忍,误触烛缸,贯其掌,家人从未知之(情史类略)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 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三)清代寡妇贞女的再婚问题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四)。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

15、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尔在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 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 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下层民众中存在着。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如太仓张祥麟对妻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王宜畲太仓州志卷二十三)。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有公婆劝寡媳出走的,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民国南陵县志卷三十五)。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穷人。清代寡妇贞女再

16、婚的几种特殊形式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三)。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 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 有的寡妇家拥有较多丈夫遗留的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孀妇改嫁。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乾隆苏州府志 )卷七十一)。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 也强迫出去 (嘉庆宁国府志 卷三十二)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夜间抢人,强行嫁卖(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三、冥婚(一)冥婚的概念冥婚,就是中国旧时民间为已死亡子女寻求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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