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得丰一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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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 O 一二年十一月一二年十一月 目目 录录 第 1 部分 重要提示 . 1-1 第 2 部分 前言 . 2-1 第 3 部分 释义 . 3-1 第 4 部分 合同当事人 . 4-1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5-1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6-1 第 7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7-1 第 8 部分 集

2、合计划的分级 . 8-1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9-1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 10-1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11-1 第 12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 12-1 第 13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 13-1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14-1 第 15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 15-1 第 16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16-1 第 17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17-1 第 18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18-1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19-1 第 20 部分 集

3、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20-1 第 21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 21-1 第 22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 22-1 第 23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3-1 第 24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24-1 第 25 部分 风险揭示 . 25-1 第 26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6-1 第 27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27-1 1 第第 1 部分 部分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4、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1-1 第第 2 部分 部分 前言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

6、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1 第第 3 部分 释义部分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电子签名合同: 指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

7、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国泰君安君得丰一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 指首次公

8、开发行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3-1 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推广机构: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托管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将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申请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且委托人超过 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申请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有关公告 集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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