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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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证券、期货市场法律监管理念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上传时间 :2008-7-12 中国在世界上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的经济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以法国飞马投资集团为代表的投资中介公司等开始寻求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淘金,他们纷纷到中国开办展示活动,介绍自己的产品和规模,并表示有信心在亚洲开发市场,希望这是合作的开始。与此同时, 他们也非常重视美国方面的市场监管发展变化的情况。中国在制订监管规章时,会遇到如何面临世界各国规章的问题。国外较为成功的做法是,对客户资金进行保险,例如私营保险公司、公益事业方面的保险公司,与客户打交道的人士要有许可证制度,例如期货、 券商等。 其主要目的是尽力减少

2、客户资金的风险,实现应有的利润率。至于监管手段, 市场上贸易商有几家,监管机构应当知道,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中介公司经营要有业绩,还要有争端解决机制,一套科学结算办法,以减少体制内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避免跨市场做法。市场结算办法: 1、保险, 2、保函, 3、追加保证金。监管机构要强调三公正原则,确保公平执法。一、世界各国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概况(一) 澳大利亚。 中央监管证券、 期货整个市场; 澳大利亚正处于过渡时期,强调证券、期货业许可证,2004 年 4 月开始形成一个许可证,由证券投资委员会颁布。中央政府与其他政府一样,只制订一般性规则;另一个则是自我管理层面,例如交易所,成员组织,

3、负责日常业务。澳大利亚由交易所进行自我管理,例如悉尼期货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与客户实行协商解决争端办法。澳大利亚代表管理的世界发展趋势。(二)加拿大没有中央级监管机构。由不同省份组成联邦政府,实际权力掌握在省、州政府, 每个省都有不同规定。加拿大应有一个统一的风险管理办法,短期内要统一是不可能的。有一个投资管理协会,每个省份有不同的规则保护客户权益,例如:1、独立帐户;2、保险; 3、资本维持原则。(三)香港统一、单一的监管办法。有一个赔偿机制:1、保险; 2、政府保证;限于一定的赔偿数额, 只是针对经纪商舞弊、欺诈带来的损失。如果赔偿无限,就会鼓励经营商的不法行为。赔偿太低,就是鼓励

4、券商有更多资本。客户可选择资金充足的公司。(四)日本由两家中央机构监管:1、经济贸易部, 2、农林水产部。有建立客户独立帐户的办法,券商要负责掌握客户的情况,让他们知道在与谁打交道。“911”之前的办法,使得经纪商的工作更加繁重,很多交易是通过其他办法做成的。在国际贸易中掌握客户的情况是困难的。(五)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根据广泛的规则进行监督、解释和分析。英国采取单一监管办法的原因之一,之前有8 家监管机构负责8 个不同的范围是困难的,有时会出现空白。单一机构涵盖了所有的业务产品,避免对同一产品作出不同解释。两年前刚刚统一的。(六)美国一套混乱的监管。一种比较武断的办法,区分金融产品,非金融产

5、品,不符合世界上对金融产品的一致看法。期权被美国看成证券产品,在德国则认为金融产品。美国有不同的监管办法,主要有两家监管机构:证券、期货监管委员会。财政部监管政府证券,美国授权ICC 管理。美国创新的产品最终失败。2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对联邦证券法的实施和管理负责的主要部门。1934年交易法规定SEC 由总统任命的五个任期为五年的成员组成(每年必须有一人退任),并且不应当有超过三人同属一个党派。SEC 不仅行使管理权,也行使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即制定法规的权利。它设有不同工作部门,其中包括执法部门。公司财政部门主要责任是审查所有的登记说明以保证证券法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市场管理部

6、主要致力于对交易所和柜台交易和交易商的管理和制定政策;投资经营部则主要负责与1940 年制定的有关投资公司行业及投资顾问的两个法案的管理;执行部门则被授权调查所有可疑的证券法律,可以发出停止和禁止令并可向联邦法院寻求赔偿措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九个地区级机构,这些机构协助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地区范围内完成其责任, 并为此与公司、 投资银行以及准备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备案材料的律师们紧密合作。联邦证券委员会在律师及学习政府行为的学生中间享有很高的声誉。它机构统一, 成员素质很高, 管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并且成功的避免了许多其他管理机构所无法摆脱的政治和经济陷阱。它所执行的披

7、露和其他措施对于美国公司证券及证券市场在美国乃至全世界投资者心目中享有很高声誉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SEC 在其制定规则和要求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上又是受到广泛指责的对象。1996 年,联邦证券法在修改时就规定委员会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除了要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还应该认真考虑其规定及行为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效率和竞争能否起到积极的作用。除了依赖SEC 的管理以外,联邦证券法还奉行一个重要理念,即工商业和其他职业团体的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 ) 。在 1934 年证券交易法颁布以前,股票交易所自发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已达140 年之久。即使在交易法颁布之后,那些没有纳入法案的又被SEC

8、 所疏忽的交易行为仍然为自我约束规则所囊括。当国会在1938 年决定对柜台交易商做出更广泛的规制,在1975 年决定对城市交易商的行为进行规制时,它都采用了相同的方法,即授权建立联邦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 )和城市证券立法委员会(MSRB )作为这些团体的自我规制机构。证券期货, 单一股票期货, 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是不适当的,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奇怪的后果;客户买卖产品之前,经纪商要作出考查,是否适合于该客户,而期货中则不必要。确定经纪商有这样的义务是毫无意义的。德国、法国、韩国等均实行单一的监管模式。二、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一)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结构1、德国的

9、资金市场法律基础。银行法规定股票是如何上市、条件; 证券市场法律规则,这个法只有8、9 年历史,股票市场法律是怎么运转的,管哪一个机构,结构都有规定。德国股票法律规定很详细,权利义务等。 而具体的是在股票市场的具体条文中体现出来。使交易市场有调节自我的作用,而不受私人法限制,受公众法的限制。2、交易所法结构,德国属公法,而伦敦则属私法,这是法律上的特点。交易所高层决定不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公众利益。不考虑某个银行、个人利益,如不符合公众利益,就会取消某项交易。德国法兰克福股票市场也是一个上市公司,是由德国股票上市公司管理来运营,要由私3 立公司来运行,既可告别人,也可以被别人告。(主要由于交易

10、所本身是公法机构,需要转为私人法律主体形式)董事局在监督管理,股票交易所监督办公室,股票调停机构,股票处置委员会。调处委员会: 有交易权的法人之间的纠纷可以管,但银行与个人之间的纠纷则不管;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不会调解。仲裁应是自愿的,是否终局仲裁, 当事人是否有权上诉到法院?调解机构作出决定一般是终局仲裁。这两年没有发生过上诉到法院的情况。据称应当可以上告至法院。3、德国法律的行政监管机构。最高机构是BaFin。4、监督机构。不同的州都有不同的监督机构。5、市场任务、运作程序、监督。证券法上的决定都是公法上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与私人利益无关。对于德国交易所是否有权作出市场禁入?是法律

11、上作出,还是市场作出的问题, 德国法采取的不是由市场上决定,而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如对决定不服,则可提出诉讼模式。(二)德国证券、期货监管、处罚方式德国证券、期货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方式,分成三个大的机构:1、BaFin;2、股票市场监督机构;3、每一个股票市场有一个监督处。BaFin 管辖整个德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活动,三个总的机构之间是有联络的。交易所处于监督第一线,有问题要向本地监督机构反映。股票单个市场管理处:1、随时可以看交易订单文件,2、查到有不良迹象时,可以找交易人员。 3、可到银行交易处、公司去检查。 4、一个大的订单后的人是谁,可通过银行了解。1、监察可以随时去银行、公司考察。一般

12、人只有考试通过以后,才可以上网炒股,要看其有无相应的经营执照。到银行查看一个大的订单之后的情况,看看是否有大的投机,有可能两个银行由一个买、一个卖, 可能就是同一个人,他自己在定股票的价钱。这是不允许的。每天的交易都要记录下来,每天要进行检查。只要有不良的苗头,就可以进行调查。有一个免费电话作为举报电话,只要得到信息,监管机构就会去调查。公司交易只要有怀疑,就可以举报。 应当说同一笔买卖单根本就没有成交,因属同一人所有,不能反映股票真实价格。当一家银行股票经纪得到一个大的买、卖单,为自己的银行买下单,然后大订单再进去,他再卖,这也是不允许的。2、怎样进行具体的监督:不同的报告、调查方式,如电子

13、系统可疑出现时。不同的股票市场有不同的监督方式,股票大的订单可能会对期货的价格产生影响。如果对照发现三个市场都有反映, 则说明有人为痕迹,否则可不再过问。如果有一个订单进入交易平台,我们能看到这个情况,电子监督系统可以24 小时运作,晚上也去筛选,看昨天交易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警钟系统响的话,整个系统可以退回前一周,就象时间倒流,可以看出谁如何作的买卖,整个市场就是透明的。对以前问题的理解就更透彻。3、处罚办法:股票监督处没有处罚的权利。监督处觉得应该去调查就一定会进行调查,任何一个总头都不能插手。问题: 如果州政府插手,会不会影响个人升迁,能不执行吗?交易所监督处的专家认为:其在此工作有6年

14、了, 从来没有发现查处与上级指令不符而受到影响,但也不说明与上级单位关系有多么好,4 但依法律办事,也从未受到过事业上的影响。交易所监督处没有处罚权,但其他监管机构有权:如股票监督局、 上级监督局、 审查惩罚委员会。 不同的机构有其运用的不同权力,如有触犯股票条例,则由股票监督局管,其他则由相关机构管,这就是不同处置方式:(1)先给警告;(2)罚款;每个人、公司至少可以罚到 25 万欧元。一家银行罚款25 万欧元,每人可再罚10 万欧元。(3)停止炒股的权利,可到 30 天,一家银行也可以禁止30 天。可否象中国交易所一样公开谴责?是否第一种情况包括这样?警告由三个有权处罚机关作出,可以是不提

15、名的公开处罚,即不是公开的指名谴责。 (4)最重一条处罚就是执照被吊销,永远不能再炒股。三、法国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一)监管机构组成法国以前的三个监管机构:1、法国证监会, 2、金融市场主管局(委员会),3、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 新的监管当局法国金融监管局是由原三个监管机构合并而成,2003 年 8月刚成立。任务: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开,以及信息的对称。结构:受立法机构的指派,独立于国家的法人机构,有权提出诉讼,可征收一些费用,没有直接收入,有自主的管理办法。监管机构有300 人。董事局,由16 名董事组成。成员主要是: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审计

16、院,国家会计局,法兰西银行,上议院,下议院,经社理事会,咨询机构,另由经济部长任命 6 名代表,代表保险公司、经纪人员,一个拥有股票的雇员(工会)代表,在法国经济和财政是同一个部,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办理业务,可指派一些工作团,秘书长董事长提名,财政部长批准,秘书长有权在收入、支出方面作出决定。实际就是单位的办事机构,秘书长为日常负责人。纪律委员会, 新法授权采取措施,有 12 个成员, 但都不是董事会成员,可设立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不超过6 个成员。纪律委员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二)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范围:集体的投资产品,立法机构同意这种产品交易,为核查这种产品提供信息。基础设施:结算所规则,监督市场交易情况,业内人士提供服务的信贷机构、公司、专业人士,制订专业人士行为守则,规定其一些义务,提供投资资讯义务。监管的执法规则由经济部长批准,对规则的解释, 受理投诉,充当调解人,进行庭外争端解决。职责:核查、调查。秘书长提出监管、调查指令,负责这方面的业务,任命人员。证人有权寻求律师, 口供要由证人签字。调查人员可在法官授权下到公司进行搜查。在外国同等监管当局要求下, 可以该局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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