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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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之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件二零一二年二月中国 北京目目 录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3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4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 .5四、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6金融租赁公司.7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7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7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11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1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52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15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15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

2、范围.16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商务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在各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自 1981 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200 多家,且仍有很多公司等待审批。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法规名称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时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5 号2005.02.0 3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商资

3、函【2009】2 号2009.02.0 7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 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商资发【2010】209 号2010.06.1 02005 年 3 月 5 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 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2009 年 2 月 7 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

4、09】2 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2 号通知 ) 。根据2 号通知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 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 ) 、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2010 年 6 月 10 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 号商务部关于下放4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5、(以下简称209 号通知 ) 。根据209 号通知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

6、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根据 2011 年 12 月 24 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 ,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根据209号通知 ,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租赁业管理办法” )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

7、公司组织模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审批部门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商务局(厅、委)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登记部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 和自然人)不超过 50 人不超过 200 人投资者资产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注册资本缴纳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业务形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

8、 等不同形式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 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无要求5专业人员 及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不少于 3 年的从业经验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咨询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登记注册部门,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具体如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 码前置审批: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商务局(厅、委)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批复工商部门(临时营业执照)外商

9、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备案公司介绍信国税局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地税局银行开户财政登记银行入资换取正式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换取组织机构代码证6四、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根据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如下:1、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若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7金融租赁公司自 2007 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来,我国各大主要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企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或重组已有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1 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达到20 家,租赁业务规模达到 3900 亿元,业务规模比上年增长 11.4%,占全国业务规模比重达到 41.9%。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银监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颁布以下法规:法规名称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时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银监令【2007】第 1 号2007.01.2 3 非银行

11、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办法银监办银监令【2007】第 13 号2007.08.0 7 2007 年 3 月 1 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 2007 年第 1 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条件,融资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金融租赁”字样的使用,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及开业需提交的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7 年 8 月 7 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 2007 年第 13 号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开始施行。 实施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有专门的

12、一节进行相关规定,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流程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 )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一)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8依据金融管理办法 、 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符合金融管理办法 、 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公司条件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制造企业资产状况最近 1 年年末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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