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讲义-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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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总则(第 1-5 条)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 6-13 条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 14-18 条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一节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二节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三节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 59-73 条第七章 附则(第 74 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总则(第 1-5 条)条)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本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总则,共 5 条。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立法目的,即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2)规定信托的定义,即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他信托的受托人,由受

2、托人为受2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3)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4)授权国务院规定营业信托经营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的具体办法。(5)提出从事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是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托立法宗旨的规定。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

3、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信托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公众在财产管理方面的各种需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井称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尽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当前,迫切需要规范发展信托业。3中国实行信托制度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20 世纪初信

4、托制度引入中国,20 年代出现信托公司,从事营业信托活动,主要是证券业务,民事信托和真正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很少。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得到很大发展,已经在金融业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信托投资业在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信托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不确定、业务经营不规范;投资规则不完善,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差等。一些信托经营机构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究其原因,既存在信托经营机构自身素质和外

5、部监管不力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信托立法滞后,信托活动和信托业的经营、发展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因此,通过制定信托法,规范信托关系,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奠定法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不断增多,私人所有的货币、证券和房地产日益增加,从发展趋势看,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有的人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管理自己的财产,有的人虽有能力但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亲自管理,有4的人不愿意亲自管理,还有的人因事不能亲自管理等),许多人希望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

6、财产,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这方面的情况(例如:将资金委托朋友炒股等),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承认、保护和规范。因此,我国制定信托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立法承认信托制度,用法律调整信托关系,规范当事人的信托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的信托活动和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

7、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托定义的规定。一、信托的定义本条规定的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5某种目的或者愿望。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

8、受托人(信托法律网编辑)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但是,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如日本、韩国信托业法规定

9、,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作为信托财产。因此,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6此外,依信托法原理,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法律网编辑)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例如,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财产积累

10、三年后平均分配给三位受益人,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信托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根据民法原理,管理是指保存、改良、利用财产的行为,以取得收益、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处分是指财产的变形、改造或者毁损,以及财产权的转移、限制或者消灭等,使财产的形态或者所有权发生变动。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委托人的愿望是爱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收益人的利益(如果

11、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7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个人利益。受托人违背这两个前提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属于违反信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贵任。二、英美的信托定义(信托法律网编辑)按照英美信托法的信托定义,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义务,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可以要求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未得到信托或者法律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大陆法系的信托法相比,英美的信托定义则强调信托的义务性质,指出了信托的两个基本特征:(1)信托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受托人接受信托后,只能按照信

12、托文件及法律规定,实现委托人的愿望。(2)区分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所有权(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受托人实际地控制信托财产,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财产的实质利益,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者或者衡平法所有者,不仅享有信托的全部利益,并且有权强制实施信托。(信托法律网编辑)三、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信托法律网编辑)1.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法律网编辑)8委托代理是一种与信托非常近似的制度,也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例如,受托人和代理人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不得使他们的利益与责任发生冲突,不得获得未经授权的报酬等。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

13、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认为,信托与委托代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信托关系是财产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财产;委托代理关系是对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财产。(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

14、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92.信托与行纪的区别(信托法律网编辑)行纪是一方当事人(行纪人)接受他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代购、代销、寄售等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行纪与信托极为相似,行纪人

15、与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重要区别:(1)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自主权。行纪人实施委托的事务的范围通常限于代他人买卖财务,并且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通常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

16、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权。3.信托与合同的区别(信托法律网编辑)信托与合同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有些信托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但信托与合同存在重要区别:(l)目的和对价要求不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分别给予对方某些好处,双方的协议必须得到对价的支持。信托的设立通常不需要对价,通常也不需要与受益人协商。(2)变更、撤消的权利不同。信托一经成立,不能随10意变更或者撤消,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合同是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消的,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为第三人丙的利益合同,甲与乙随时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信托即使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委托人也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终止信托,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3)第三人的权利不同。甲与乙为第三人丙的利益签订合同后,第三人丙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是,甲与乙协商签订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后,作为受益人的丙有权要求强制实施信托。4.信托与遗赠、赠与(信托法律网编辑)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亡后无偿送予其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所有的行为。赠与是财产所有人无偿将自有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信托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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