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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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法律机制研究志愿者就是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 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志愿服务是公民个人基于道义、 信念、良知、爱心和责任, 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他人、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公益服务。目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我国青年参与面最广、参与程度最高、 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群众性公益活动。 其中,大学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 技能和高素质的特殊群体逐渐成为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中坚力量和社会关注的亮点,在支教扫盲、 科技推广、 知识普及、环保宣传等为社会提供服务方面发挥了专业特长,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可喜现象的背后, 志

2、愿服务尚未内化成大学生自发自觉的行动,更多是依赖学校行政的力量。除了学校组织发起的集中性大型活动能得到广大学生的积极响应外,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公益性活动目前尚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这些都影响了提供志愿服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一、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外的研究1、从政府角色来看,菲律宾、美国、英国各有特色。(1)菲律宾:政府成立专门协调部门,多方协调资源。菲律宾政府 1979 年成立菲律宾志愿者服务协调机构, 该机构的目的在于提倡与协调志愿项目和服务,协调其他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学院、企业、媒体和其他伙伴的资源, 共同推动志愿者服务, 帮助弱势群体和社区, 并为社会发展、国家建设及国际间合作做出

3、贡献,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国际志愿者及组织都必须在该机构注册,以便统一管理和协调。此外, 菲律宾政府成立多部门顾问团支持菲律宾志愿者服务协调机构行使其职责,这个顾问团由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国家经济和发展总局、教育部、司法部等 7 个部门) 、企业部门代表、私有学术机构代表、非盈利部门代表等组成,并规定企业部门代表至少为该企业的最高执行长官,政府部门属永久成员, 企业成员则任期两年。除了将私营企业代表纳入多部门顾问团外,菲律宾政府积极的开发项目与私营部门合作,建立企业和企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企业参与来动员志愿资源。(2)美国:政府推动志愿精神发展。美国政府,从联邦到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制

4、度、项目来强力支持推动志愿精神的发展。 政府通过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来提供支持。政府还有很多优惠政策, 比如税收方面, 只要在特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志愿服务,那么志愿服务的时间是可以抵税的。如“以工代税或罚款”的计划,即给予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或低工资收入者每年贡献若干时数的时间进行社区服务的机会,从而减少或免除他们向所在管辖区交纳任何现金的义务。为了在青少年中培养志愿者精神,美国还有一条规定, 中学生必须要在三年内完成至少 40 小时的志愿服务。而成就美国志愿服务如此普及最重要的原因除了政府的鼓励, 还应该归功于完善的志愿者奖励机制。在美国每一年都有一个全国志愿者大会, 届时社会名流、 政府

5、官员、 演艺明星都会到会向志愿者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在那时志愿者们都觉得自己所有做的都得到了承认,志愿者们更加看重的是精神上的奖励。可以说政府在推动美国的志愿精神成长的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让更多的美国人参与到公共的生活中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自我需求、 自我管理、实现自我利益,政府做的是支持和服务,最终是多方得益。(3)英国:政府和民间志愿者组织良好的合作关系。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大的财政资源,而且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和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个庞大的登记监督体系,努力建立健全各项

6、法规政策并通过在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签署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1998 年 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政府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 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充分肯定民间公益组织在英国社会的巨大作用, 并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价值观上的一致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与合作关系。 为了具体指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协议突出强调如下原则: 第一,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原则; 第二,政府在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同

7、时确保其独立性的原则;第三,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协商、协作原则;第四,民间公益组织在使用包括政府资金在内的公益资源上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第五,政府保障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原则。该协议包含关于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的一整套的思想、观点和指导原则,它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纲领性的工作指南。为了推动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 英国内政部拨款设立了轮值性的协议指导工作组,从全英主要的民间公益组织推荐20 名负责人轮流担任工作组委员,具体负责COMPACT协议各项主要原则的落实。而英国的志愿者组织联合成立了行业协会国家志愿者服务组织局

8、, 代表全国的志愿者组织发出声音,向议会和国际社会游说,促进公益和社区行业得到支持, 这些实践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志愿服务组织的蓬勃发展。2、从法律、法规的保障看,国外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1) 菲律宾:经过菲律宾众议院提案, 菲律宾“ 2007年志愿者法案”于2007年 4 月 10 日获得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的批准,此法案阐述和志愿者服务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 包括为志愿服务提供的政策框架、制定志愿者权利保护和政策优惠政策等,并规定教育部和高等教育委员会将志愿服务纳入基础和高等教育课程大纲,以此提升青年人的志愿服务意识,在公民中发展志愿服务文化, 并给与志愿者种种认可及激励措施。为了实现“让志愿

9、成为生命中的一部分”的愿景,菲律宾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志愿者服务发展的法律, 如规定大学毕业生之前必须选择要么服兵役,要么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推动了大学志愿服务的发展;如法律规定公司收入的3% 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鼓励公司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等。(2)美国:美国于 1973年制定志愿服务法,并针对环境、社会的变迁于1967年、1979年、1983年、1986年、1989年、1993年对法案内容进行了修改,以顺应时代需要。 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三大计划: 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 美国年长志工计划,以及志工协助小型企业暨动员商界人士加强参与志愿服务计划。全国反贫穷志愿服务计划又以美国小区志愿服务队、寓学习于服务

10、计划、 特别志工计划为其核心;美国年长志工计划则包括退休老人志工计划、义祖父母计划,以及长青之友方案等三大项。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法给予志愿者组织优惠。比如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相关条款,对个人和企业向志愿者组织和慈善机构提供的捐款免征所得税。志愿者组织本身也享受免税待遇。 这些规定调动了个人、 企业和志愿者组织从事志愿者活动的积极性。美国政府在研究和制定政策时, 鼓励商家和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如重征遗产税、消费税,捐赠可以抵税等。各级政府设有专门机构,对志愿者绩效评估,志愿者经历可以加学分,对升学、就业、晋级都有利,杰出的志愿者将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3)英国:早在 1601 年,英国女王伊

11、丽莎白一世就颁布了慈善法 和济贫法 ,鼓励发展从事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来,慈善法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 1993 年, 英国议会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 、1960年慈善法和 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慈善法,确认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 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行为范畴。 根据该法律, 英国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独立性(于国家政府外)、非营利性(资源仅用于其最终目标)、非政治性(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等特征。依据该法,英国政府成立个慈善委员会, 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管,主管由内务大臣任命,通过内务大臣直接对国会负责。 该委员会的使命是, 推

12、动慈善事业发展,维护慈善机构名誉和慈善法的可信度,倡导良好行业准则,维护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心。它不仅对慈善组织进行审核、注册,还有咨询指导、直接监管(审查年度经费 1 万英镑以上的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 、抽样检查(年度经费1 万以下的慈善组织不必呈上报表,只要准备随时检查)、公共监督等职责,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了英国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3、从社会环境来看,菲律宾和美国志愿者的理念和推广都受到了宗教文化的影响,天主教徒占菲律宾人口的83%,基督教徒信徒约占9% ,其他的为伊斯兰教和佛教以及存在土著民族中的原始宗教,基督教传统是美国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英国也是以基督教信仰为主的国家,二者的信条中

13、均提倡帮助他人,许多信徒甚至将参加志愿者服务作为履行其的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美国的许多志愿者组织都有教会背景,每个会员通常都会向所在教会捐赠收入的1/10,做志愿者满足了“施爱于人”的教义精神,在英国,因为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英国人普遍对做善事、捐助,有一种传统信念和自觉意识,在这种背景下,三国政府对志愿者精神的推广均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二)国内的研究1、从政府角色来看,中国的志愿者服务是由政府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的,体现出更多的“官办”色彩。中国最早的志愿者服务体系起源于20世纪 70年代政府和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的合作,以互派联合国志愿人员的形式开展,如今中国的志愿者体系的两大主体社区志

14、愿者和中国青年志愿者也都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从属于民政部系统, 它的各级志愿者都与相应的民政部门联系在一起,基础层面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而中国青年志愿者从属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下属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这两类志愿者的活动内容也与中国当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其组织与活动体现了政府的直接领导力。此外,红十字会志愿组织在中国也占有不小的规模。但是与西方红十字会相比,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方色彩浓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 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

15、其活动进行监督; 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从中可见, 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志愿组织同样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这些依靠政府力量来发起的志愿者服务有着易于组织、 便于管理的特点, 但也正因为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积极性和自发性上有一定的限制因素, 但总的来说, 政府的推动和重视在中国志愿者服务发展的初期阶段起着关键作用,引入了志愿者服务的理念, 为当时的中国补充了有力的人力资本等。2 、从法律、法规的保障看,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目前,共青团中央正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 志愿者管理方面条例已有 中国

16、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 志愿者注册登记制、 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等,这些条例或规定在一定程度维护了志愿者的权益, 促进了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但总的来说, 志愿者激励措施等仍显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虽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但是部分省市地区根据志愿者发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据统计,截止到2009 年 12 月 30 日为止,广东、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湖北、江苏、北京、浙江、天津、江西、新疆、海南、上海、四川等17 个省( 区、市) 和宁波、杭州、成都、深圳、南京、济南、青岛等 7 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抚顺、 银川、淄博 3 个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的志愿者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志愿者提供了人身、 法律等多个方面的保障, 有效的促进了地方的志愿者活动发展。3 、从社会环境看,从最早政府提倡的“学雷锋做好事”到后来在全中国范围内发动的中国青年志愿者, 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某些地方甚至被视作政绩的表现之一,这种对志愿者精神和理念的推广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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