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常见境外费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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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常见境外费用的涉税分析外资企业通常因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关系而会附带产生各项费用,比如劳务咨询费、技术服务费、佣金等,这些支付费用的方式因为能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被企业常常使用,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税务成本,企业应充分比较后再进行筹划。一、劳务咨询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669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

2、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税法对于常设机构的核定利润率范围规定在15%-50%,则该常设机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75%-12.5%,营业税率为5%,合计税负率为8.75%-17.5%。实务中, 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获得较低利润率的认定,以获取最大的抵税收益。二、支付权利金权利金是特许权使用费的俗称,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三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

3、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境内企业支付权利金, 需要支付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10%,合计税负率为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三、支付境外佣金支付境外佣金是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时经常运用的方法,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收取佣金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对于收取佣金的境外劳务提供方,由于境外一般无经营范围的限定,应视同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必须和佣金支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对于境外佣金收取方提供的劳务,因为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因此该项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支付境外佣金的税负率为5%(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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