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个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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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 FESCO GROUP LIMITED 外籍外籍人士人士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概要概要 (一)(一)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个税起征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个税起征点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四千八百元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二)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 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

2、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 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 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 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 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90 天的,可只就我 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 得税。 外国来华工作人

3、员, 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 其中包括个人工资, 公用经费 (邮 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 ,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 , 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0189 号) (三)(三)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津贴可不计税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津贴可不计税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 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 、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 务上往来必要的) 交际费) 等,由派

4、遣公司、企业了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 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 185 号) (四)(四) 无偿援助我国的外无偿援助我国的外国专家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专家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 用金,按财政部(80) 财税字第 189 号文(一) 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 185 号) (五)(五) 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个人所得税优惠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

5、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在我国领 取的生活津贴、工资,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 FESCO GROUP LIMITED 2.退休后仍为国外组织的在华机构担任职务,进行工作从国外领得的报酬,按个人所得税 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不包括退休金、年金) ,按个 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 3.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扣除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 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摘自财

6、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 185 号) (六)(六) 驻华使、领馆内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驻华使、领馆内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 ,除在中国所 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81财税字 185 号) (七)(七) 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 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 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 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 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 88 财税外字第 21 号) (八)(八)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洗衣费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洗衣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作 为费用列支,也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的洗衣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8、( 88 财税外字第 88 号) (九)(九) 外籍雇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雇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 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 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 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 划) ;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

9、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发1990345 号) (十)(十) 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暂免征所得税转让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 B 股和 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 B 股和海外股所取 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菲斯克

10、集团有限公司 FESCO GROUP LIMITED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 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45 号) (十一)(十一) 外国投资者股息所得免税外国投资者股息所得免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 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 转让收益 和股息所得

11、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45 号) 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 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 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 的函 (国税函发1994440 号) (十二)(十二) 外籍个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

12、合理 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 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 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 国负担

13、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 号) (十三)(十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的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的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 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 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于个人取得 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 5 年的按

14、 5 年计 算) 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5 号) 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菲斯克集团有限公司 FESCO GROUP LIMITED (十四)(十四)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 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 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 管税务

15、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754 号)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 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754 号)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 的交通费、 住宿费凭证 (复印件) 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754 号)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 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 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199754 号)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 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 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 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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