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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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比较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备注审批申请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申请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审批机关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对外经贸部门涉及特定领域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未规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期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

2、日起3 个月内决定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90 天内决定出资方式和期限1、 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 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2、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相关资料,应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3、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

3、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3、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缴清。注册资本要求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投资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3、 增加或转让注册资本,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100%;其中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2、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及转让的要求

4、,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组织形式及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1、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资额为限。2、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机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自行决定税收优惠1、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2、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1、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2、外

5、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使用场地方面1、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 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2、中国合营者享有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1、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予以安排2、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 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不得调整。3、场地使用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

6、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4、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 年内不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 年。3、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的,应缴付土地开发费;使用未开发的土地的,可自行开发或委托中国单位开发。4、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办理储 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各项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颁

7、布时间 2002-1-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

8、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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