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2014年7月号总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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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年 7 月号月号 总第总第 19 期期 主办单位: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曾凡新、王强 执行编辑:林琳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本本 期期 目目 录录 一、一、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1 劳专委紧密围绕“创一流”开展工作 2 广东:单独家庭生二孩的,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 二、二、 案例参考案例参考 3 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诉何利劳动争议纠纷案 三、三、 实务研讨实务研讨 11 对不再续

2、签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可以反悔吗? 四、四、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13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工时审批、 集体合同审查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事项事权下放的通知 14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 2013 年深圳市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 1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 1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情况排查的通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1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劳专委紧密围绕“创一流”开展工作 2014 年 6 月 22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

3、会(下称“劳专委” )召开了“功夫在法外”系列论坛之律师业客户关系户管理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周旻主任提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关系,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当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本届劳专委要以法律服务标准化为契机,紧密围绕“创一流”重点开展工作,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举办劳动争议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外聘劳动法专家开设讲座等活动。 与会委员就本届劳专委如何更好地开展年度工作活动、 提高全市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水平等进行了讨论。 同时,为了让参会委员能够有所收获,劳专委还召开了“功夫在法外”系列论坛之律

4、师业客户关系管理的论证研讨活动,周旻主任、陈伟委员、王东委员就“如何维护客户关系”为主题,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与各位委员分享了维护客户关系的经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2 广东:单独家庭生二孩的,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 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福利待遇究竟用不用退?早在 2014 年 3 月份,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实施时,省卫计委就明文规定,单独家庭生育二孩,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要求退还。但是,对于生育一孩时多休的 35 天产假产生的津贴,此前没有文件明确是否需要退还。 2014 年 5 月 22 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

5、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表示: 1、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在 2014 年 3 月 27 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

6、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单独”夫妇曾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由,对其适用“单独两孩”政策设臵限制条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3 案例参考案例参考 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 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诉何利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键词关键词 超出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意思自治 劳动争议调解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的,仲裁或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中大多有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引发的全部纠纷就此了结, 双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向对方以任

7、何方式主张权利”等字样。这样超出仲裁或诉讼请求的调解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再次就同一劳动关系以其他诉讼请求提起另一诉讼时, 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之前的约定内容作为审判的依据。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4 案例索引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 2175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6 月 28 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 4153号民事判

8、决(2012 年 11 月 29 日)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何利于 2011 年 5月 20 日进原告单位上班,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基本工资为 10800 元/月,每月并按业绩提成,2011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没有与原告办理任何手续不辞而别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被告与原告已在深宝劳人仲西乡庭(案)字2011481 号仲裁调解书中对被告入职以来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 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被告 23690 元作为全部补偿,被告在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9、,深宝劳人仲西乡庭(案)字201294 号属于重复仲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92034 元。 被告何利辩称,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已经在仲裁调解书中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是无效的。理由是: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没有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5 进行申请仲裁,因此,原仲裁调解书不得对被告未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被告有理由提出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5

10、 月 20 日,被告何利入职原告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工作, 任销售总监。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称其 2011 年 5 月工资为 14419 元、 2011 年 6 月工资为 16330 元、2011 年 7 月工资为 17080 元、2011 年 8 月工资为 17807 元、2011 年9 月工资为 17093 元,原告只向法庭提交了被告 5、6 月份两个月的工资,且与被告所述数额一致。工资以转账及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 11 月 30 日,被告离职。2012 年 1 月 4 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庭(案)字2011481 号仲裁调解书,调解

11、书内容为:本案被告请求本案原告支付 1、2011 年 10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工资 30393 元及 25%经济补偿金7598 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7000 元;3、律师费 5000 元。调解协议如下:1、本案原告于该调解书生效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案被告 23600 元;2、本案被告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被告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2012 年 1 月 11 日,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 1、2011 年 5 月 2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未签订劳动合

12、同的双倍工资 102000 元;2、律师费 5000 元;3、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庭(案)字201294 号仲裁裁决书,裁定 1、原告支付被告 2011 年 6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034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6 2、 原告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 为被告补缴2011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其中个人部分由被告负担;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1

13、2)深宝法劳初字第 2175 号民事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92034 元。宣判后,被告何利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 4153 号判决,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前,被告何利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费用,2012 年 1 月 4 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第二项约定的内容为“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事由另行提起投诉、

14、仲裁或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已生效并履行。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所作所为理应有清醒认识,原、被告双方在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内容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4 年 7 月号总第 19 期 7 确清晰,被告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固定,该条款属合法有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根据该条款,被告何利不得再向原告主张其它权利, 故其要求原告深圳市鑫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

15、依据,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案例注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 被告之间形成的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对未起诉诉求提起诉讼。若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有效, 我们应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注意合理运用调解方法,防止出现违法调解协议内容,切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一、超出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超出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二)意思自治原则是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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