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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百一十条中有关税负比较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税负比较,所得税一百一十条中【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21209号【发文日期】1992-07-20【实施时间】1992-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近接你们来函,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中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计算作出具体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所说“税法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
2、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是指企业在税法旅行后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原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二、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中所说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包括税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税率。三、新税法公布前累计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新税法和原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下称老税法)的规定计算税负进行比较时,应准予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四、在新税法实施前后,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均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外国合作者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得的所得,按新税法和老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负,进行比较。五、在新税法实施前后,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均统一纳所得税的,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前,中外双方分别缴纳所得税,新税实施后改为统一缴纳所得税的,应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年度所得,按新税法、老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负,进行比较。乐税网( http:/ )邮箱: J乐税网( http:/ )邮箱: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