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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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1 年1 1 月2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3 0 号公布 根据2 0 0 4 年3 月3 1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 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 采取保障措施。第二章 调查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

2、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四条 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 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 委员会)。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 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 加。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

3、,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页码,1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7 P 1 0 0 5 0 0 6 . h t m(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 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

4、因素对国内产 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商务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 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 的机会。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可以按保密资料 处理

5、。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 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商务部予以公布。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页码,2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7 P 1 0 0 5 0 0 6 . h t m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 公告。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有明确

6、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 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 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天。第十九条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 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

7、制等形式。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 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 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 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 限制措施的除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 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8、。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页码,3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7 P 1 0 0 5 0 0 6 . h t m第二十三条 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 围内。第二十四条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 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第二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第二十六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

9、过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 宽。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 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

10、定, 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 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务部应当 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页码,4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7 P 1 0 0 5 0 0 6 . h t m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 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

11、期限为天或者少于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 款限制:(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年;(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次以上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页码,5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 0 0 4 - 7 - 9f i l e : / / E : f a l v 新建文件夹 9 7 P 1 0 0 5 0 0 6 . h 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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