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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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2、,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 2006)鉴定的残疾,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 ) 。如果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新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

4、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六、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战争、军事

5、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并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 24 时止。 因故停工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 复工也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时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

6、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 10 万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 二、本合同保险费按施工承包合同价计收,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具体交费标准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表。 第七条第

7、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8、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第九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

9、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

10、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

11、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资料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保险费收据; (三)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五)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七)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八)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九)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

12、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保险费收据; (三)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五)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六)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七)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本

13、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14、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投

15、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同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三)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

16、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释义释义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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