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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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乐马边交运罚( 2011)0031 号当事人公民姓名立布大连性别男身份 证号511133198209283217 住址四川省马边县雪口山乡职业务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1年 10 月 14 日 9 时许,当事人驾驶号牌为川LY5526号东风小康牌车辆, 以提供运输服务, 获取报酬为目的, 从马边县下溪乡大桥上载客 6 人(谈好本趟次车费为每人人民币5 元钱) ,到马边县城去,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就收取费用。 10 时许,在劳动乡被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 随即扣车待处。 当事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

2、客运输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证人也证实此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立布大连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6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中坝街 8 号中国农业银行马边县支行,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

3、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2011 年 10 月 26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立案审批表川乐马边交运罚案( 2011)0031 号案件 来源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11 年 10 月 14 日案由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公民姓名立布大连性别男年 龄29 岁住址本县雪口山乡身份 证号51113319820928 3217 联系 电话18784563299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名称法定 代表 人地址联系 电话案件 基本 情况20

4、11年 10 月 14 日 9 时许,当事人立布大连驾驶号牌为川LY5526号车辆,从 下溪乡大桥载客 6 人,到马边县城去。 9 时许,当车行驶至劳动乡时,被马边彝族 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由于当事人既不能出示所驾 车辆的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随即执法人员扣车待处。立 案 依 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受案 机构 意见应立案调查处理。签名: 时间: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同意立案。签名: 时间:年月日备 注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1年 10 月 27 日 16 时 02 分至 16 时 19 分第 01 次询问第 01 页共

5、 03 页地点: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中队办公室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杨建平与案件关系:当事人性别:男年龄:20 岁身份证号码: 511102199105194017联系电话:18784506588 工作单位及职务:无业联系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红旗村3 组 113 号我们是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答:我不需要申请回避。问:你今天所驾驶的车辆号牌号码是多少?答:车辆号牌号码是我不清楚。问:车辆品牌型号

6、是什么?答:品牌型号是长安之星牌。问:你把今天驾驶长安之星牌车辆载客的经过详细陈述,不得做虚假供词,做虚假供词将依法从重处罚,你听清楚没有?答:听清楚了,我会如实陈述。今天10 时许,我驾驶长安之星牌车辆在乐山市客运中心站门口喊客,这时有 7 个人走到我车前, 问走马边多少钱,我说每个人 90 元钱,他们同意了就坐上了我的车,就这样我搭载了7 个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备注:第 01 次询问第 02 页共 03 页人往马边县城方向行驶而去。问:你认识乘客吗?答:我不认识。问:你向乘客谈好本趟次车费是多少?答:我和乘客谈好本趟次车费为每人人民币90 元钱。问:到达目的地马边县城你是

7、否要向乘客收取费用?答:我准备收取费用630 元钱( 7 个人) 。问:你是在什么地方被运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答:车行驶至马边县东光高杆灯下被查获的。问:当时是什么时间?. 答:时间大概是2011年 10 月 27 日 15 时许。问:你知不知道你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是什么?答:我清楚是非营运性质的。问:你是在什么时间购买的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答:是 2011年的 10 月 25 日买的车。问:你购买该车的主要用途是什么?答:主要是耍的。问:你从 2011年 10 月份购买该车开始计算至2011年 10 月 26 日止,载客收入总共有多少钱?答:我没有载客收过钱。问:你现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8、?答:没有了。问:你是什么文化?答:我是初中文化。问:以上记录是否属实?第 01 次询问第 03 页共 03 页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第次询问第页共页第次询问第页共页第次询问第页共页车辆暂扣凭证川乐马边交运暂扣( 2011)0019 号被暂扣车辆情况号牌号码川 L34632 厂牌型号长安之星车辆所有人情况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称地址车辆驾驶人情况姓名杨建平驾驶证号511102199105194017 住址乐山市市中区与车辆所 有人关系备注暂扣时间: 2011年 10 月 27日 15 时 44 分地点: 马边县三泰汽车修理厂(车辆暂扣停放地点)。我单位在 2011 年 10

9、 月 27 日(时间)马边县东光高杆灯下(地点)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车辆号码为川L34632(临时号牌)的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供 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 请持本凭证到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0833-4500609)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暂扣车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10、行政诉讼。车辆简况:车胎完好、车窗完好。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2011年 10 月 27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由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公民姓名立布大连性别男年龄29 岁住址马边县雪口山乡羊店儿村职业务农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名 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2011 年 10 月 14 日 9 时许,当事人立布大连驾驶号牌为川LY5526号东风小康牌车辆,从下溪大桥上载客6 人,到马边县城去。 10时许,当车行驶至本县

11、劳动乡时,被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由于当事人既不能出示所驾车辆的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随即执法人员扣车待处。证据材料序号证据名称规格数量1 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份1 2 视听资料份1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现已查明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布大连2011 年 10 月 14 日 9 时许,驾驶号牌为川 LY5526 号东风小康牌车辆,以提供运输服务,获取报酬为目的,从下溪乡大桥载客 6 人,到马边县城去。10 时许,车行驶至劳动乡时被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给予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过表现,且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碾面大力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6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同意处理意见。签名: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立布大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意给予责令

13、立即停止经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签名:年月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讨论时间: 2010年 6 月 23 日 10 时 11 分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 12 时 13 分地点:马边彝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主持人:王彦均汇报人:摩西曲波赵平记录人:张德燕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王彦均(所长)朱容(副所长)张德燕(办公室主任)张德玉(业务股长)赵平(稽查队长)摩西曲波(稽查队员)案件简介:2010年 05月 06日 6 时许, 本案当事人(周建军), 驾驶号牌为川 LP5978号江淮牌车辆,从乐山市白燕路如愿宾馆载客5

14、人,到马边县去。 11 时许,当车行驶至我县劳动乡黄香岩时, 被运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由于当事人既不能出示所驾车辆的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随即执法人员扣车待处。讨论记录:王彦均:首先请本案承办人员赵平或摩西曲波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赵平:2010 年 5 月 6 日 11 时许,我和摩西曲波等执法人员在劳动乡黄香岩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川LP5978号车辆停停走走,形迹可疑,随即依法实施检查。经向该车驾驶员 (周建军) 询问,车上 5 名乘客系从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如愿宾馆上车到马边县城去,和驾驶员周建军约定本趟次车费为每个人50 元钱,途经沙湾区福禄镇时又搭载1 人,约定本趟次车费

15、为人民币30元钱,总共载客 6 人,到达目的地马边县城就收取费用。经对乘客乔吉罗批和吉郎左曲进行询问,证明周建军存在未取得道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周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周建军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彦均:请大家发表意见。朱容:当事人周建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理应依法惩处,同意赵平的意见。张德燕:同意赵平的意见。张德玉:同意赵平的意见。结论性意见: 同意给予当事人周建军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 3 万元罚款的

16、行政处罚。出席人员签名: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完毕。记录人:时间:地点:违法行为通知书川乐马边交运违通( 2011)0031 号立布大连: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给予当事人立布大连立即停止经营,处 60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 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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