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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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韦德的第七版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威廉姆 韦德爵士已经出版了第七版行政法 。这本关于英国行政法的重要著作,对美国 行政法学者来说仍然是尤其值得参考的。利用这个机会,我再一次想唤起大洋彼岸的人们 对这一新版本的注意,并简要地概括一下韦德所强调的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尽管距该书的前一版的发行只有七年,但这段时间内发生了许多事。在前一版中,韦 德曾提到英国行政法的“骚动”(ferment):“在这门学科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骚动会 减少。 ”他们新版著作所论及的行政法的新的发展证明了这种预言的正确性。英国最高法院 的成员、律师界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师

2、之一活尔夫勋爵(Lord Woolf)几年前曾说:自我从 事法律职业以来,法律领域以行政法那样令人激动的方式得到迅速发展,这在我们的法律 发展史上其他任何时期都是难以相信的。 “?韦德著作的序言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本著作 33 年以前(1964 年)最初出版时只是一本不到 300 页的薄薄的小册子,它 发行了七年(达到 1039 页)的成长过程反映了一门几乎是全新的学科的发展。现在,这学 科在原则和细节内容上都很丰富,这都要归因于富于冒险精神的法官们和冒险精神不足不 过仍然支持的议会的工作。他们一起确立了很高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标准。总而言之, 随着连续不断的每一版的发行,这幅图画变得越来

3、越明亮。 “?韦德的新版著作充分预述了行政法令比较观察者感兴趣的最近的发展,并被概括在下 列标题下:?1: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2、行政程序;3、司法审查;4、救济手段; 5、法律委员会的报告;6、崭新的前景。?一、欧洲共同体法:一次公法“革命吗??自从难以追忆之久的年代以来,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公法的基础。 “爱德华。科克爵士 (Edward.Coke)说,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是如此地超越一切和绝对化,以致不能因为任 何理由或任何人而被限制在任何范围以内”确实如此,议会已做过的,地球上没有任何 权威可以毁弃。 “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1795 年在评论这一经

4、典论断时宣 称:”显然,英格兰议会的权威没有任何限度,并且不受任何控制在政治存在的领域内, 它是无所不能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议会至上一直是英国政体的最基本的原则。狄洛英 (Delolme)曾用一个现在已几乎众所周知的格言来概括这一事实:”对英国法学家来说, 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除了能使一个女人变为男人或使男从变为女从以外,议会什么都 珂以做。 “现代关于英国宪法学的重要论文称议会至上为”我们政治制度的最具支配力的特征。 “? 由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成员,所有这引进都改变了。欧共栖宪章规定,欧共体法在它 所有的成员国里都必须被赋予最主要的法律权威。1972 年的一个法规使这一规定具有了

5、法 律效力。它规定,欧共体法在任何冲突的情况下都应该比英国法律优越,其中包括“任何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制定法。 ”活尔夫勋爵曾解释过这一规定的影响:“在共同体法和随后的联 合王国议会立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更为优越。 ”这象经济学家评论的那样: “欧洲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已将议会主权吹出了一个洞。 ”?在英国法中,一个议会法案第一次有可能被一些其他法律所超越。随着欧共体法律在 宪法意义上比包括议会制定法在内的英国法更优越,结果造成了英国的制度更为靠近美国 和共同体法相比。巩固议会制定法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了。?这种变化使英国人法领域走向一次具有重要的宪法和行政法意义的实质上的革命,这 些在 199

6、0 年伐支多塔姆(Factortame)案件中被上议院(英国最高法院)所认可。1988 年 由议会制定的商船法案(The Merchant Shiping)和为实施该法规而发布的条例对西班廾渔 轮强加了和共同体法律相反的限制。该案中,上议院议员们认为,这个法呈规章必须放弃。 ?不仅如此,而且常常运用强制性免除手段来排除法规和规定的运用。法院不能禁止议 会制定法案这一基本原则被这一裁决所战胜:“在一个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考虑到唯一 的阻止给予禁止性强制免除的障碍是国内法的规则”,一个英国法院, “必须撇开这一规则不 顾”。这个被英国法院所普扁遵循的禁止免除议会制定法案的规则正是这样一个不得不抛

7、弃 的国内法规则。?在 1994 年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件中(Employment Opportuaities Commission Case) ,上 议院运用了伐克多塔姆案件所确定的原则。英国就业保护法案 (The English 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使得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获得失业补偿比用全 部时间工作的工人更为困难。由于大多数用部分时间工作的工人是妇女,而用全部时间工 作的工人大多为男子,这部制定法被认为岐视妇女,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欧洲经济共同 体的条约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和适用“男女应同工同酬的原则”。一个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 的训令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间

8、接的,都不应有根据性别理由的歧视。由于认为为了宣称 一个法规和共同体法不致的目的应该得到司法审查,上议院裁定:”就业保护法导致了间接 的对妇女的岐视,违反了共同体法,并做出了一个大意如此的宣告式判决。从行政法学的 角度来看,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英国的制定法不仅被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而且被它的专门 禁止间接岐视的议会训令所战胜。当然,这个英国人称之为从属立法而不是基本立法的训 令更类似于一个行政规章而不是法规。?当然,在英国行政法中早已确立,无效的规章和条例可认由法院宣布。伐克多塔姆案件 和就来机会委员会案件把这个规则运用于先前不受任何司法控制的法规。杰安西勋爵 (Lord Jauncey)在伐克多

9、塔姆案件中表达了如下观点:越权限制必须“不仅运用在被告试 图寻求去抵制国与强制实施从属立法的场合,而且适用于原告在该立法已实施的情况下试 图限制国五的场合”。在伐克多塔姆案件中,这个宗旨“必须同样适合一个对基本立法的挑 战和一个对从属立法的挑战”。?议会立法可以接受越权司法审查的观点代表了英国公法的一次剧烈的变化。对比较行 政法学者来说,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委任立法(行政规则和条例的另一英语名词)现在也不 接受法规外的越权司法审查。伐克多塔姆案件裁决运输条例是无效的,不是因为他们超越 了使法规生效的权限;而是因为它们违反了共同体法。伐克多塔姆一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 件不仅为英国法学而且为英国行政法学

10、提供了一个全部的研究范围。?伐克多塔姆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确立的原则不局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它也应该运用 于所有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现在不仅必须和英国行政法一致,而且还必须和欧共体 法保持一致。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按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说, “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 公平、公开的听证”。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这些语句包括一些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所确定的 权利。和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权利的基石的“自然公正”相比,这或许是对优于行政司法的听 证权的保护的更牢固的基础。最低程度,按上议院的观点,英国法院应该遵循这个训诫: 他们的责任是“拒绝支持那些威胁到由人权公约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或者,就象英 国法律

11、委员会近来所说的那样,制定法和普通法现在都应该尽可能被解释为和人权公约的 原则一致。?二、行政程序?如上所述,英国行政法中的听证权基于“自然公正”的概念,就象韦德著作中所强调的, 由于 1963 年的重要案件,英国法院已经扩展了“建立一种可认和美国宪法制度中的正当法 律程序相比的公正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观念。其要点是对公正程序的需求,它应该可以 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强加的公正程序相比。威廉姆爵士说, “现在可以清楚地确定,就象他 们自己确实所表明的那样,在自然公正和公正行为之间并无区别,他们不过是唯一的而 且有弹性的原则的可以选择的名称。而这一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权力的本质和案件的具体 情况而改变

12、”。?1993 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概括了公正的要求:? 从这个案件中,找得出结论:1、一个议会法案授予一项行政权力,就存在着一个假足:在 所有的情况下,它都将依一个公正的方式被行使;2、公正的标准并非不可改变。随着时化 的不同,在一般原则上和运用于特定种类的决定时,它们都可以有所不同;3、公正原则并 不是僵死地完全相同地运用于每一种情况。公正的要求依靠决定的背景,这就必须考虑到 它的每一方面。5、公正将要 个或许会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有机会在决定作出 以前代表自己的利益为导致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作出陈述,或者在决定作出以后方了促成改 变这一决定而作出陈述,或两者兼而有之。6、由于不知道什么因

13、素会对他的利益不利,受 到不利影响的人通常不可能作出有价值的陈述。公正常常会要求他笪到关于他必须回答的 案件要点的通知。?根据活尔夫勋爵的观点,这意味着上议员们增加了“另外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包括说 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这并没有制定法上的根据”。?最低限度, “听取对方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这 象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那样,最近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诸如从一个已 批准的养父母的表中划掉一个名字或者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的解散市政议 会的命令以及卫生伊朗检查裁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 中,

14、布里基勋爵(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 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程序的说服力”。?在一些“合法可期待利益被剥夺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公正的”案件里, 英国法院进一不扩大了听证权。韦德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最新的运用这一原则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个没有同矿主和受影响的工会协商就关闭媒矿场的决定,而相关的权力机关曾许 诺给予听证,甚至开业执照也采取了合同的形式。这又一次值得怀疑,在这个国家里,由 于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权利被涉及,法院会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发现一种听证的正当程序权利。 ?和大多数美国行政机关相比,英国的行政程序更为不正式,不过,其

15、基本点还是相似 的。因此,最近英国的一些案例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基本权利:得到控诉的通知及获笪相反 证据。这些案件还将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扩展到了监狱。据此,被囚禁者有权看到放在假释 仲裁委员会面前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他是一个对公众有危险的人的证据。?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需要理由。作为证明,1956 年,在对英国行政法作出最重要的 官方研究的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 Committee)之前,我就断言, “对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 英国行政法没有哪一个方面象行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那样令人不赞成”。我曾重复过一个 非官方研究得出的结论:“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唯一的改革是坚持一个 行政决定

16、应则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加强”。? 那样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一个 1992 年的法规清楚地规定, “任何裁所”或“任何部” 做出决定时, “基于请求提供关于行政决定的理由的说明是裁判所或部的义务”。这个规定强 化了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据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约翰。唐纳德逊爵士 (Sir.John.Donaldson, M.R)说, “不说明理由导臻对正义的否认。 ”许多最近的案例都 强 对理由的要求。在一个 1991 年的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案卷法官说明了这种要求的合法 性:?认为委员会应该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提供理由有三个可能的基础。首先存在这样一种自 然公正原则:一个公法上的权力应该总是或者甚至通常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其次,执 行司法功能的行政裁判所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使一个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满足他的要求 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他试图寻求的补救手段并且首先使他感到满意的是: 行政决定是合法的;第三,求助于委员公的人有将要给出理由的合法可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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