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资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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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资助制度“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资助制度 (20112011 年年 6 6 月)月)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新公民计划”由南都公益基金会发起, 旨在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成长环 境,帮助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上好学”。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通过项目资助与 合作的方式,与其他组织一起开展帮助农民工子女成长的公益项目。 第二条第二条 新公民计划目前选择流动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同住子女)为主要服 务对象。针对流动儿童的需求,新公民计划选择四个教育目标1下的 5 个子领域作为公益项目的资助范围。具体的资助领域如下: 1 1) 帮助流动儿童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帮助流动儿童

2、学会学习,学会做事。 以升学为目标的教育方法和教育体制无法适应流动儿童的特殊性, 新公民教育需 要为流动儿童提供有助于他们终身继续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外学习的动力和基 础,帮助他们学会如何有效地应对各种变化不定的情况。 以提高流动儿童的终身学习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为目标, 我们将资助 3 个子领域2内的项目: 提高孩子的阅读能力(理解、应用和反思书面材料的能力) 提高孩子的数学能力(运用数学工具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 提高孩子的科学能力(使用科学知识辨认问题、学习新知识、解释科学 现象和得出结论的能力) 2 2) 帮助流动儿童学会发展。帮助流动儿童学会发展。 流动儿童往往缺乏明确的人生奋斗目标,造成

3、他们的自我认同感差,自我评价值 低,学习没有动力。新公民教育帮助流动儿童发展全面健全的人格,以正面积极 的态度设定和实现其正面的人生目标。 以帮助流动儿童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并能以不断增强的自主性、判断力和个人 责任感来行动为目标,我们将资助 1 个子领域内的项目: 人格教育(人格是人所具有的意识倾向性以及经常出现的较为稳定的心 理特征的总和;人格教育即培养健全的人格,包括对世界持开放的态度; 以正面的态度看待将来,有现实而高尚的生活目标;和以正面的态度看 待困难与挫折,有良好的情绪状态等) 3 3) 帮助流动儿童学会共同生活。帮助流动儿童学会共同生活。 流动儿童离开了农村,但并未真正融入城市

4、。他们大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 身份认同不清晰.新公民教育帮助流动儿童了解城市与城市中的居民,帮助流动 儿童顺利融入城市。 1 四个教育目标参考了国际 21 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中的“教育的四个支柱” 2 三个子领域参考了 OECD 学生能力国际评估计划(PISA)所选用的三个指标 本着尊重多元性、相互了解和平等价值观的精神,以增进流动儿童对城市的了解 和对相互依存问题的认识为目标,我们将资助 1 个子领域内的项目: 城市融入(分享城市公共生活,从技能与心理等角度帮助流动儿童融入 城市等) 第二章第二章 资助资金标准资助资金标准 第第三三条条 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最高资助

5、额为 20 万,特殊情况可增至 30 万。同时也欢迎 5 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提交申请。 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评审项目招标与评审 第第四四条条 新公民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新公民计划”项目招标信息,欢迎相关 机构提出资助申请。新公民计划的公益项目部负责评审工作,在需要时邀请专家 组成项目评审会。 第第五五条条 申请与评审时间安排 在另有通知以前,新公民计划全年接受项目申请。项目评审采用滚动制。 第第六六条条 项目周期 资助项目实施周期通常不超过两个年度。 鼓励项目申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 是地设置项目周期。 第第七七条条 申请资格 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民间组织或公益性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

6、一)申请者应为正式注册的民间组织和其他机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生社团、 社区公益组织等, 可以项目主导机构的身份, 寻求合作机构,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机构联合申请。资助款须经由正式注册的 机构接受、转拨。 (三)原则上不接收境外机构以及港澳台注册机构的申请。 第第八八条条 招标原则。 在招标过程中,新公民计划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资助项目效 益最大化。 项目评审中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1)团队执行能力 鼓励项目目标的设定与工作方法的选择从团队的实际能力出发,做到实事求是。 优先考虑有较强执行能力的团队的项目, 优先考虑那些能够通过团队或团队执行 人

7、的过往工作经验有效说明其团队执行能力的项目。 2)项目的可持续性 鼓励项目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如何增强项目的可持续性。优先考虑那些能够 a) 有 效地与各利益相关方合作,例如与现有的学校教育活动进行有效融合的项目 b) 以激发目标受众的兴趣与主动学习能力为目的, 而不是仅仅单向传播信息的项目。 3)项目的可推广性 鼓励项目在设计时考虑本项目是否能对其他面临类似问题的机构有启发或示范 性。 第第九九条条 发标、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发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信息。 (二)有意申请的机构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新公民计 划项目部,并提交项目概念书。 概念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名称

8、 - 申请机构名称与简要介绍(不超过一页,请包括曾经开展的项目) - 项目核心成员介绍(不超过一页,请包括各核心成员的简历和各成员在项目 中的责任与分工) - 项目的简要介绍(不超过两页,请参考新公民计划的资助目标与资助领域, 解释您的项目所要解决的长远问题,当下的具体问题和您计划采用的工作方 法) - 简单的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不超过一页) (三)评审: 我们将在收到概念书的 5 个工作日内与您确认概念书的递交情况。 如项目概念书 提交的内容被认为符合资助范围并在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的年度预算范围之内, 工作人员将与申请机构进一步沟通, 进入项目讨论和撰写正式项目建议书的阶段。 第十第十条条

9、 申报条件 (一)符合 “新公民计划”的宗旨与资助范围; (二)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四)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项目通过评审获得资助后,新公民计划将与受助机构签署资助项 目协议书。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受助机构法人代表为项目法人。对于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由接受、转拨资助款的正式公益组织或相关机构负责人为 项目法人。 第五章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拨付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按 6:3:1 的比例分 3 次拨付,即第一次拨付资助 资金的

10、 60,第二次拨付 30,第三次拨付 10。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例如 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拨款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第一次资助资金的划拨:资助协议签署后,在项目实施前,拨付资 助总额的 60。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第二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执行机构 向新公民计划提交中期报告以及财务报表,通过新公民计划检查评估合格后,拨 付 30的资助资金。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第三次资助资金划拨:项目全面完成后,执行机构向新公民计划提 交项目完成报告以及财务报表,通过新公民计划验收合格后,拨付 10的资助 资金。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新公民计划有权监督和检查

11、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六章第六章 项目监督项目监督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新公民计划将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对 于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新公民计划反映。 - 一年期及以上项目,应该以季度为单位提交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展报告。其中 某一个季度的项目进展报告由中期报告替代。项目完成后需要提交结项项目 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 三个月以上,但是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该提交中期

12、项目进展报告、中期财 务报告、及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 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应该提交结项项目报告和结项财务报告。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执行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专家的工作,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专 家正常行使权利和开展工作。 第七章第七章 项目检查项目检查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项目检查分为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新公民计划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的检 查。 (二)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执行机构向新公民计划提交结项报告,新公民计划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的检查。 (三) 不定期检查:新公民计划根据项目进行情况以及在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进行不定期

13、检查。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对于发现问题或收到举报的项目, 新公民计划将委托有关单位对 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新公民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质量,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奖惩。 (一)奖励:不定期设立“新公民计划优秀公益项目奖”,对于优秀项目及其执 行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优先考虑获奖机构后续的投标项目。 (二)惩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问题时,将采取追回资 金、取消机构投标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新公民计划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专家、 志愿者在项目前期的考察、 评审和中后期的检查验收工作期间,所需食宿、交通、劳务报酬等费用全部由新 公民计划承担。投标机构、执行机构不得向有关人员送礼、请吃,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影响项目评审、评估的公正性。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机构的申请资格;新公民计划有关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追求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包括辞 退、解聘在内的处理。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新公民计划,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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