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2)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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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 基本原则一、基本含义和产生原因二、主要内容三、违反的法律后果(一)基本含义诚信即诚实和守信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 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 人(及关系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最大诚意 ,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信守合同 的承诺,全面善意履行自己应尽的 义务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1.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易产生道德风险2. 信息不对称(1)保险人的信息优势保险合同一般为附和合同,并且具有 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投保方向保 险人购买产品时,对于保险产品

2、的认 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或其代理 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例: 销售产品)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方手中,投 保方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虽然在承保时虽然要对保险标的 进行审核,但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人 力、物力、财力、时间进行详细的调 查,其对标的风险状况的判断主要依 靠投保方的陈述告知(投保方)保证(英美法)说明(保险人)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 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Who :谁对谁What :就什么内容When:何时(区分广义告知与狭义告知)狭义:订立时(告知或如实告知)广义:订立时和履行

3、时(告知和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法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海商法中(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以及以什么费率承保的事实例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 族遗传病史、职业、居住环境、嗜 好等;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 、使用性质、风险状况等无限告知(事实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 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 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方都 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法国、比利时及英 美法系国家)有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 题告知,对询问以外的

4、事项无须告知( 我国)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事故。海商法第二百二十

5、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 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 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 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 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 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 险人无需告知。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

6、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 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

7、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 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 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 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

8、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某,女,31岁,19年11月20日以她自己 为被保险人、以她儿子为受益人投保了终身人 寿保险。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如下: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 痫症、严重脑震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严 重高血压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在相应的数字前划,如隐 瞒事实,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刘某在健康栏打了。次年8月14日刘某因尿 毒症医治无效而死亡,在医院提供的居民死亡 证书的“病人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一栏 ,写有两年字

9、样。被保险人死亡后,死者家属 索赔。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 诺保证原本是英美保险法上的一项规则,并且被保险 人的权利将取决于该声明的真实性或允诺的实现。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证规则,但在我国 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部分对海上保险合同中 的保证条款作了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 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 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 保条件、增加保险费。确认保证(事实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 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

10、投保人保证被保 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承诺保证(允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明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意在具有保 证性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明 确载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或者是以明确指引的 方式被合并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 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 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本 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

11、隐患的建议,及时 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 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 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国际通行 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 险事件中应遵守的规则。 一般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如按 预定或习惯的航线航行、船舶有适 航能力和从事合法运输业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做出 是否投保以及如何投保的决定的事项。保险 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详细说明每一项 条款,

12、并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做直接、真实 的回答。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说 明,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作的说明由保 险人负责明确列示:保险人将保险的主要 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一 般条款)明确说明:不仅列于合同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对 重要条款做出正确解释(免责条 款)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13、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弃权与禁止反言源于英美法系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在 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在保险实 务中,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和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 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 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实务中 主要约束保险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 的情况及因此而享有抗辩权或解除 权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明示,默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源于英美法国家,我国的保险实务没 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传统,2009保险法对此的规定,主 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的第三款和第六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

14、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2006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公司企业财产一切 险,保险金额5亿

15、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31起日至 2007年12月30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 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 公司告知已安装。2007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 损失严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系人为纵火,但未确定 纵火人。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 公司按受损保险标的账面记载价值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在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未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库 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

16、称仓库已经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未充分检查,也是受他人欺骗。(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二)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十六条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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