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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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标协会。英文译名 :chongqingcitytrademarkassociation第二条 重庆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的有影响的商标注册人 及从事商标印制、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中介服务、商标管理、商标理论研究的单 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 ,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会员的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会 员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

2、,促进重庆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开展争创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指 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提高使用和管理商标的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 力;当前页码:2http:/(三)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 进行调查,并向认定机构提供推荐意见,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宣 传工作;

3、(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事务咨询 服务,对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提供帮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 商标违法行为;(五)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及商标展览、宣传、培训等活动 ,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动态与信息,研究我市商标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 提出建议;(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调解会员间的商标纠纷;(七)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委托,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参与 商标价值评估、专卖店的认证、宣传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八)开展与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和合作;(九)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交流;(十)开发商标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信息网络

4、,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 商标信息、商标事务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当前页码:3http:/(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团体会员:商标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 标或有志于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信誉较高、管理较严格的商标印制 企业及其他涉及商标法律、中介、管理、理论研究的单位;(五)个人会员:具有较深的商标理论造诣或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 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及有关人士。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

5、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秘书处审查;(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当前页码:4http:/(五)请求本会依法保护其商标合法权益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商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四)自觉维护本会其他会员的商标专用权,保守会员的有关商标秘密;(五)按时交纳会费;(六)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第十二条 会

6、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 告、通报、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二)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三)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个人会员除上述条款外,受刑罚及被剥夺政 治权利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当前页码:5http:/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7、告;(五)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当前页码:6http:/(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8、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因故不能任职的,由 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

9、形式召开。常 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当前页码:7http:/(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

10、 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可指定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当前页码:8http:/(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

11、六条 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三)政府拨款和资助;(四)从事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一)发行内部刊物;(二)会议及培训费用;(三)学习、交流及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当前页码:9http:/(四)用于调解会员之间的商标纠纷,调查会员商标被侵权情况及从事其他 商标事务调查的支出;(五)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12、、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 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13、程序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当前页码:10http:/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或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重庆市的商标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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