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国际法讲义(崔华强博客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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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博客地址博客地址:http:/ QQQQQQQQ: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转载转载、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请注明出处请注明出处) - - - - 1 1 1 1 - - - -国国际际法法一、历年命题重点一、历年命题重点一、历年命题重点一、历年命题重点年代及分值内容02020202030303030404040405050505060606060707070708080808川川090909092010201020102010导论导论2 2 2 21 1 1 12 2 2 21 1

2、 1 11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2 2 2 21 1 1 11 1 1 12 2 2 23 3 3 32 2 2 21 1 1 13 3 3 3管辖豁免管辖豁免 1 1 1 1;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2 2 2 22 2 2 26 6 6 63 3 3 34 4 4 42 2 2 22 2 2 21 1 1 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 1 1 1 1;南极条;南极条约约 2 2 2 2;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2 2 2 21 1 1 13 3 3 34 4 4 43 3 3 34 4 4 41 1 1 11 1 1 13 3 3 3入籍退籍入籍退籍 2 2 2 2;出入境;

3、出入境 2 2 2 2;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1 1 1 12 2 2 22 2 2 21 1 1 12 2 2 22 2 2 22 2 2 2外交关系外交关系 1 1 1 1;条约法条约法2 2 2 21 1 1 11 1 1 11 1 1 12 2 2 24 4 4 41 1 1 1条约谈判条约谈判 1 1 1 1;领馆征;领馆征用用2 2 2 2;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1 1 1 11 1 1 11 1 1 11 1 1 12 2 2 2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 1 1 11 1 1 11 1 1 11 1 1 12 2 2 21 1 1

4、 11 1 1 12 2 2 2合计合计101010109 9 9 9141414141212121214141414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12 占试卷一的比重占试卷一的比重1 1 1 10 09 9 9 99 9 9 98 8 8 89.39.39.39.38 8 8 88 8 8 88 8 8 88 8 8 88 8 8 8二、国际法复习方法二、国际法复习方法二、国际法复习方法二、国际法复习方法(一) 命题思路:1、试题覆盖面广; 2、与当年的时事政治有一定的联系; 3、案例型命题占多数,直接知识点命题比较少,考点比较灵活; 4、考查的

5、难度不大,所占分值不高;(二) 复习方法:1、注意知识点比较,将法条部分整理合并; 2、注意教材对传统重点知识点的阐释; 3、注意新兴知识点与时事政治的结合; 4、注意厘清重点知识点体系;(三) 讲义说明: 1、适用时间:2011 年七月2011 年八月; 2、使用方法:配合本博客中的法条解析和专项试题特训使用,讲义用于提炼 知识点,法条解析用于结合法条记忆、专项试题特训用于巩固记忆; 3、目标任务: (1)建立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全面认识,打好通过的理论基础。 (2)找出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为后期预测铺设正确的理论轨道。 4、 本讲义结合法条解析、 专项试题特训等内容在八月三十日汇总为 一

6、天搞定三国法 (2011 版) ,敬请期待。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博客地址博客地址:http:/ QQQQQQQQ: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转载转载、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请注明出处请注明出处) - - - - 2 2 2 2 - - - -三、三、三、三、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目录目录目录目录(1)特征国际条约 (2)主要渊源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 (3)基本原则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1)非人规则国际组织 国际法律责任 居民的国籍 外国人法律地位 国家

7、对特定个人管辖权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领土规则(2)海洋规则(3)航空与外空规则(4)国际环境保护规则(1)条约关系规则(2)争端解决关系规则(3)战争冲突规则国际法1、国际法总论2、主体规则(2)人的规则3、领地规则4、事件规则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博客地址博客地址:http:/ QQQQQQQQ: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405819889(转载转载、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请注明出处请注明出处) - - - - 3 3 3 3 - - - -国国际际法法讲讲义义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论总论总论总论【考

8、点解析】【考点解析】 1、法律关系主体及调整对象不同 一、国际法的主要特征一、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3、强制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 1、国际条约 (无论名称为何,一般仅对缔约国有效) 独立2、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国际习惯行为)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渊源(形成需要证明,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辅助地位,很少单独使用) 二、国际法渊源二、国际法渊源1、国际组织的决议 非国际法渊源,2、司法判例 仅用来证明国际法原则之存在3、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9、一)特点(各国公认、构成国际法基础、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 原则、原则、原则、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

10、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对内对内最高权、最外独立权、自保权最高权、最外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属性:国家固有的(非国际法赋予的)根本属性、不可分割、历史性 (3)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内管辖事项,不得违反国际法 3、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行为和禁止侵略行为的宣传)例外: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

11、遍性的国际义务。 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四、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 、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 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行政条约,需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国 际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可 以适用国际法院审理 案件不可适用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三国法理论强化阶段讲义博客地址博客地址:http:/ QQQQQQQQ:405819889405819889405819

12、889405819889(转载转载、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复制或传播本讲义内容,请注明出处请注明出处) - - - - 4 4 4 4 - - -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主体规则主体规则”【考点解析】【考点解析】 壹、非人规则壹、非人规则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一、国家 (一)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单一国 (二)国家的类型(学会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联邦(国际法主体) 复合国 邦联(非国际法主体) 自主性 排他性(三)国家国防权 基本权利 自卫权 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以领土为对象

13、;以领土为范围; ) 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主动管辖;被动管辖; ) 保护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 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普遍性管辖权:1、行使范围: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 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也为有关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2、行使 地域: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1、司法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即国家的行为及财产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国家及政府机

14、关; 国家代表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等国际代表身份) 主体包括国家组成或政治区分单位; (不含国有企业) 国际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 (四)国家及其(1)自愿放弃、不可概括放弃(一案件一放弃) 财产豁免2、诉讼程序(2)明示放弃:国际协定、书面合同、诉讼声明或函件; 豁免(3)默示放弃:主动起诉或反诉、实体答辩;作为利害关系人; (4)没有放弃:同意适用他国法律;特别出庭;作证;未出庭; 3、强制执行豁免:除非明示同意,任何强制执行不得进行; (相对豁免论也认同) 我国坚持对于国家及其财产适用绝对豁免原则,但是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也不存在放弃的问题。 明示承认 建立外交关系(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的建立) (五)国际法上的承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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