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案技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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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I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技術手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技術手冊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目錄目錄 第一節 通則 (1-11-4).1 第二節 用詞定義 (1-51-6).5 第三節 電氣裝置規定.46 第一款 通則 (1-71-26).46 第二款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 (1-271-28).65 第三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 (1-291-35).80 第一章-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技術手冊對照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技術手冊對照表第一章第一章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 第一

2、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 第第1-1條條 (法源依據法源依據)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訂定。 第第1-2條條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下列情形之電氣導體(線)與設備及其管槽、 電氣用信號與通信導體(線)與設備及 其管槽、電氣用光纖電纜及其管槽,其裝設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一、公共與私有場所,包括建築物、構造物、移動式住宅及水上飄浮式建築物。 二、工作場、電影攝影場、停車場、節慶活動場所及工業變電站。 關於這些場地的規定,散見於本規則各條款中。關於特定項目之規定,例如: 1、屋外幹線與分路規定於第二章第五節; 2、接地規定於第二章第八節; 3、避雷器規

3、定於第二章第九節; 4、開關規定於第四章第三節; 5、屋外照明規定於第四章第七節; 6、變壓器規定於第二章第十四節; 7、節慶活動規定於第五章第十七節。 三、與供電電源連接之導體(線)與設備之裝設。 供電電源通常來自供電電業,但非一定如此。就定義而言,從用戶配線至其供 電電業系統之連接點,稱為接戶點。另就定義而言,接戶點用戶側之導線,稱 為接戶導線。(這些定義詳見第1-5條) 第二條第二條 有關用電設備之裝置,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 第一章-2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關於接戶導線以及接戶相關設備之規定,詳見第二章六節。第二章第六節僅

4、適 用於供電電源來自電業之場合。 若供電電源並非來自供電電業,則其來源可能為發電機、電池系統、太陽光電 系統、燃料電池或這些系統之組合。關於此類電源之規: 1、電機詳見第四章第十三節及第七章第一節至第七章第三節; 2、電池詳見第四章第十七節; 3、太陽光電系統詳見第六章第十八節; 4、緊急、備用與選擇性備用電力系統電路,詳見第七章第一節至第七章第二 節。 四、電業使用場所之裝設,非屬於發電廠、變電所或控制中心整體之一部分者, 如用於辦公用建築物、倉庫、車庫、機械維修廠及休閒建築物之裝設。 本條第一項提供本規則條文所涵蓋電業設備有序而明確的規定 。關於本規則未 涵蓋的設備及特定照明資訊,詳見本條

5、第二項及其相關解說。電業設備適用與 不適用本規則之差異,如圖1-2所示。 第一章-3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圖1-2 本規則條款涵蓋與不涵蓋之典型電業綜合設施圖例 工業與複合式建築之綜合設施以及校園式配線, 通常含有變電所及其他應用與 電業類似之建構與配線之裝設。雖然,此種非電業之裝設為本規則所涵蓋之範 圍,但本規則並無法全面涵蓋,例如導線間之間隔,或標稱電壓超過600伏特 之導線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間之間隔。若有此種情況,可參閱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則,以取得額外之資訊。 第一章-4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一、

6、船、非飄浮式建築物之水上載具、軌道車輛、航空器,或非移動式住宅及 非露營用電動車輛內之裝設。 本規則不特別作船艦上之配線規定 ,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或相關主管機關得引 用本規則相關條款作船艦上配線之規定。 二、地下礦坑內之裝設, 及地面上移動式自走挖礦機與其附屬拖曳電纜之裝設。 三、軌道系統中,僅供運輸車輛操作用電力之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裝設, 或僅供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四、專屬電信事業管控之通訊設備,位於屋外或位於僅供此一裝設用之建築物 空間內之裝設。 五、下列專屬電業管控之裝設: (一)接戶線或其分歧線及相關計器之裝設。 (二)作為電能之通訊、計量、控制、發電、變電、輸電或配電用途之裝

7、置。 本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目的不在排除本規則為一般裝設規定。在大多數情況 下,本規則皆能充分運用於電氣之裝設,而第二項第五款所列範圍並非屬於本 規則不能適用者。第二項第五款列出特定之範圍,其裝設之本質需有特別之規 則,或對於已有特定用途及業界已訂定之其他裝置規則、標準及指導手冊。 例如,電業在發電、輸電、配電與計量電能時,以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為其 主要依循規則。圖1-2所示為本規則所涵蓋與不涵蓋之典型電業綜合設施範圍。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第1-3條條 (適用電壓適用電壓) 本規則未指明適用電壓時,概適用於六伏特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五條第五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

8、 600 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第1-4條條 (適用標準適用標準) 第六條第六條 第一章-5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本規則條文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 本規則條文若與國家標準(CNS)有關時,應以國家標準為準。 第二節第二節 用詞定義用詞定義 第二節第二節 用詞定義用詞定義 第第1-5條條 (用詞定義用詞定義) 本規則一般用詞定義如下: 通常性定義的一般辭彙,包含一般漢語字典所定義的辭彙,在本規則中並不以 獨特的或限制性的方法來使用。通常定義的專業辭彙,例如伏特(縮寫為V)與 安培(縮寫為A),可在一般的電子與電機字典中找到其涵義。 未在本條

9、中列出的字義將在適當的條款中予以定義 。採用本規則手冊通用格式 之條款中,其一般條號編碼方式為第X-XX條 定義。例如,非金屬遮蔽電 纜之定義可在第3-139條定義中找到。 第七條第七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左: 一、導體(線)(Conductor),依其被覆或電氣絕緣等諸如此類,可分類如下: (一)裸導體(線)(Bare Conductor):指不具被覆或電氣絕緣之導體(線)。 (二)被覆導體(線)(Covered Conductor):指導體(線)被包覆在合成物質內, 其材質或厚度不符電氣絕緣規定者。 典型被覆導線為包含在非金屬被覆電纜內之綠色外皮設備接地導線或包含 在進屋電纜全部外皮內之未絕

10、緣被接地系統導線。在考慮工作間隔時,被覆導 線應視為裸導線,因其實際係一非絕緣導線。 (三)絕緣導體(線)(Insulated Conductor):導體(線)被包覆在合成物質內, 其材質及厚度符合電氣絕緣規定者。 導線上之被覆物若欲被視為絕緣物 ,附有該被覆物質之導線應通過產品標準之 最低測試標準。 六、導線: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 第一章-6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二、銅包鋁導線(Copper-Clad Aluminum Conductors):從銅包鋁柱抽出有銅冶 金覆蓋之鋁心導線。在實心導線或絞線之每根導線,銅質部分至少占其 截面積之百分之十。 三、壓接

11、(非焊接式)接頭(Pressure (Solderless) Connector):藉由機械壓力而不 使用焊接方式連結二條以上之導線 , 或連結一條以上導線至一端子之器 材。 四、可撓軟線(花線)(Flexible Cords):係指由細小銅線組成,外層並以橡膠 或塑膠為絕緣被覆之可撓性電線。 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 花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花線之導體是由細小銅線組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之柔軟性電線。 五、管槽(Raceway):係指專門設計作為容納電線、電纜或匯流排,及本規 則允許之額外功能,而以金屬或非金屬為材質之封閉管道,如厚金屬導 線管、硬非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

12、、可撓性 金屬管與導線管、電氣非金屬浪管、電氣金屬管、地板管槽、多孔混凝 土地板管槽、多孔金屬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導線槽及匯流排槽等。 管槽的一般規定列於第三章第一節中,而特別規定則於第三章全章中。電纜架 為配線方式之支撐系統,但不視為管槽,詳見第三章第三十七節。 三二、管槽:為容納導線、電纜或匯流排而設計,得為金屬或絕緣物製成, 包括可撓性金屬管、EMT 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導線 槽及匯流排槽等。 三三、導線槽:容納或保護導線和電纜等,具有可掀開蓋子之管槽。 三四、匯流排槽:容納裸露或絕緣匯流排之管槽。 六、配件(Fitting):係指配線系統中主要用於達成機械功能而非電氣功能

13、之 零件,如鎖緊螺母、套管或其他組件等。 管件接線盒、導線管接頭、電氣金屬管(EMT)連接器與耦合器,及無螺紋連接 器等皆視為配件。 七、電路電壓(Voltage (of a circuit):電路中任兩導體間最大均方根值(rms) (有效值)之電位差。 一般三相四線式Y接系統為220/380伏特或110/190伏特。電路電壓係指兩導線間第一章-7 修正條文技術手冊修正條文技術手冊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之較高電壓(例如380伏特或190伏特)。衍生自此系統之二線幹線或分路(單相與 被接地導線)之電路電壓,則為兩導線間之較低電壓(例如220伏特或110伏特)。 同樣之標準亦可運用於有兩種電壓之直流

14、或單相三線系統。 八、標稱電壓(Nominal Voltage):為方便目的指定電路或系統電壓等級之標 稱數值,如一一/二二伏特、二二/三八伏特、六伏特。惟 電路之實際運轉電壓於標稱值容許範圍上下變化 , 仍可維持設備正常運 轉。 標稱電壓之列示詳見第2-49條第一款,可用來計算分路與幹線負載。 九、對地電壓(Voltage to Ground):於被接地之電路,係指該導體與電路接 地點或被接地導體間之電壓;於非接地之電路,係指該導體與電路任何 其他導體間之最大電壓。 220/380伏特Y接系統之對地電壓為220伏特;三相三線式非接地380伏特系統之 對地電壓為380伏特。 三相四線式接系統,若其一角之中心點被接地,則有兩個對地電壓。例如, 在220伏特系統上,兩角各有110伏特對地電壓,而第三角,或高電位角則有190 伏特對地電壓 。 關於此種電路導線上之特殊標記與排列 , 詳見第1-20條 , 第2-154 條與第4-64條第六款。 三六、對地電壓:對接地系統而言,為一線與該電路之接地點,或被接地 之導線間之電壓。對非接地系統而言,則為一線與其他任何線間之最大 電壓。 十、共同中性線:以兩種不同之電壓或不同之供電方式共用中性線者。 二六、共同中性線:以兩種不同之電壓或不同之供電方式共用中性線者。 十一、合格人員(Qualifi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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