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玧 对外经贸大学 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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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贸法律博士论坛 时间:2008 年 3 月 20 日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主讲人:王玧 王军:现在我们开始今天的讲座。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负责涉外审判)副庭长、资深的高级法官王玧法官来给我们作讲座,请 大家欢迎! 王玧法官非常忙,下了班饭都没有来得及吃就往这里赶,对我们学生来说, 能够见到像王副庭长这样的大法官,机会是非常难得的。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涉 外仲裁司法审查情况介绍和问题研究 ,这是我们仲裁法系列讲座中的一场,可 能也基本接近了尾声。在整个过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秘书长、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的秘书长、二中院负责审查仲裁案件的杨晓勇庭长、北京高级人民法

2、 院的刘兰芳庭长,我们都请到了。可以说是层层递进。今天的讲座是在更高的层 面上,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上谈这方面的问题。相信大家一定会有收获。现 在开始讲座。 王玧:大家晚上好,刚才王老师说了,我今天来讲座的题目是涉外仲裁司 法审查当中的情况介绍和问题研究 。刚才王老师提到好几位不同法院和仲裁机 关的同志都已经在我们这个论坛介绍过情况,基本的东西我就不涉及了,我直接 从最高法院民四庭主管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部分我想把总体的我们所掌握的关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概况向 大家做一个全国范围内概要性的介绍。 仲裁的普遍性可能前几位都说到了,仲裁的普遍性不仅在我们国家,在

3、整个 国际上都是非常非常普遍的。主要就是相对诉讼而言,它有很大的优势。大家都 普遍认为,首先是在处理纠纷的时间上比较短,一般都是一裁终了,有好多仲裁 规则都规定了很短的仲裁时间。对当事人来说希望在很短的时间内把纠纷解决 了,时间短是很大的优势,不像诉讼有一审、二审,许多国家还有三审,有的国 家一个案子下来要好几年。其次仲裁相对费用比较低,当然也不绝对,有的国家 诉讼费比较高,有的国家是仲裁费比较高。如果考虑律师费,因仲裁一裁终了, 仲裁的所有费用还是要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执行上比较方便。我们都知道 有纽约公约 ,在仲裁裁决做出来以后,基本上缔约国之间执行起来问题不是 很大。假如说是一个判决

4、的话,执行起来就非常困难,因为各个国家涉及到司法 主权方面的考虑,互相之间除了有双边的民商事的司法协助条约以外,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规范国家之间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前两年通过 了选择法院管辖公约也是非常有限的,参加的国家好像也不多。执行是一个 非常重要的原因, 这也是我在参加管辖公约的磋商讨论过程当中感受到的仲裁的 这些优势,特别是执行方面的优势。这也导致了大部分的案件流向仲裁,不仅是 我们国家。我们国家相当一部分的涉外案件都是通过仲裁来解决,到法院的是一 部分,涉外案件并不是太多。主要是执行方面的原因,假如说一个判决拿到国外 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还是不能实现。 所以

5、,我们研究仲裁还是意义很大的,因为它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解决纠纷的 方式,特别是在涉外领域。 仲裁大家可能也知道,简单来分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这么分的意义在1哪里呢?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仲裁法规定, 对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很多规定方 面是有差别的,下面我会具体的说到。国内仲裁我今天不具体涉及了,主要讲涉 外仲裁。 涉外仲裁分为外国仲裁(国际仲裁) ,是指外国的仲裁机构或者是临时仲裁 庭在外国做出的仲裁; 还有一部分是我国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至少有一方是外方的 当事人参加的仲裁。当然说涉外仲裁也有人说,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都叫涉外仲 裁。但是主体是最重要的原因,有外方参加,有的财产在境外,这个时候才是真

6、 正的一个涉外的仲裁。所以可以看出,判断是否为涉外仲裁主要看由什么样的仲 裁庭来进行仲裁,当事人当中有没有外方的主体在里面。 前些年主要就是贸仲以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来做涉外仲裁。最近几年, 情况有些变化, 现在全国有一百多个仲裁机构, 这些仲裁机构也在受理涉外案件, 目前国内大部分的仲裁机构都会涉及到涉外仲裁案件。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我们形成了不同的法域。在我们的案件中还有 涉及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从仲裁机构来说,香港有一个 国际仲裁中心。 我们也经常看到由际仲裁中心做出的裁决。 台湾 (的仲裁) 目前我们没有看见,澳门的也比较少,主要是香港的一些仲裁裁决。 从我们民四

7、庭分管的进行司法审查的涉外仲裁案件实际上包括了外国仲裁、 国内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以及涉及港澳台的仲裁。就是这样一个概念,不是法定 的,也不是十分严谨的,但是实践中就是这样划分的。 我今天想介绍的是集中在涉外仲裁方面的问题, 可能也会涉及到涉港澳台的 仲裁。各个法院都是根据本国法(法院地本国法)对仲裁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涉及到承认执行的时候,都是由法院来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们国家 的仲裁法 、 民事诉讼法和纽约公约 ,中国的法院取得了对涉外仲裁的 司法审查的权力。 之所以分成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涉港澳台仲裁,因为审查标准的不同。大 家如果看过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肯定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8、国内仲裁主 要是根据仲裁法的第 16、17、18、19 和 58 条的规定来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 来判断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是否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我把国内的提出来说一 下,希望大家注意的,对国内的仲裁裁决的审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是可以进 行某种程度上的实体审查。大家可以去看仲裁法的第 58 条,哪些仲裁可以 撤销的。比方说当事人一方伪造证据就可以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 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撤销。因为涉及到对证据的审查,一般来说,我们认为这可 能涉及到实体方面的审查了。可见,国内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可以对实体进行某 种程度的审查的。 对于我国仲裁机构所做的有外方当事人的仲裁,是根据仲裁

9、法的第 7 章规定,第 7 章是专门规定涉外仲裁的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28 章的规 定也是涉及到涉外仲裁的条款。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涉外仲裁的审查只能 进行程序性审查, 我们不会看证据是怎么样的, 最后你裁的实体上到底公不公正, 这是不能审查的,我们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唯一的有一个可能涉及到实体问题 的,除非是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下面我会讲到,这是一个特别特殊的情况。大 家一定要注意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方面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是不 一样的,在审查标准中,涉外仲裁不进行实体审查,只是在程序上进行审查。 涉及到涉港澳仲裁的审查,内地与港澳有两个安排,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内地与澳门特

10、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审查的标准是按照这两个2安排进行审查。在一国两制下不同法域的情况下,是叫“安排” 。但是从实际的 内容上讲,它和涉外仲裁审查的标准是一致的,就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涉及 实体方面的审查。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完全是根据纽约公约来进行的。外国仲裁机构做 出的也好,在国外进行的临时仲裁也好,完全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当然也 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规定。 纽约公约完全也是程序上的审查,大 家也都学习过,它规定的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能进行实体方面的审查。 请大家特别注意一下,关于涉外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审查的标准 方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涉及到法律适用。因为

11、是在涉外领域,所以有不同 的标准。 下面我想把我们曾经做过的一个调研的情况,给大家一个数据,看看有没有 参考意义。我们庭对 01 年到 06 年五年间的涉外仲裁案件情况有一个调研,涉及 到全国 17 个高级人民法院,我们调研的对象是全国 31 个高级人民法院。从各地 报上来的情况看,有 17 个法院受理了这类案件,有一部分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案 件。主要是边远地区和西部比较落后的地区基本上从来没有过这方面的案件,到 法院来要求执行、确认效力的或者申请撤销的等等,这些案件都没有。有 17 个 高级法院参与了调研的情况。 这个调研里是没有包括涉港澳台的仲裁, 完全是外国的和我们国家的涉外仲 裁。 案件

12、的类型集中于这样四类案件: 1、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2、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3、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另一方 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案件;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我看了这个报告里涉及到 610 件案件,17 个法院 5 年当中统计上来是 610 件。根据这 600 多件案件的分析,大概情况是这样:案件的类型是非常丰富的, 除了个别地区以外,在已经受理的(涉及到仲裁的案件)类型基本上涵盖到各种 不同类型的案件。由此可见,印证了我刚才说的,大量的案件是进入了仲裁领域 的。 案件的地区的分步是不平衡的, 全国 31 个高级人民法院就只有 17 个法院受

13、 理过此类案件,还有 14 个法院没有受理过这类案件,地域有差别。排在第一位 的是北京,第二位是上海,第三位是广东。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有关系,还和经济发达程度有关系。北京、上海、广东是目前来说比较发达 的地区。在 17 个法院的案件中,差别还是很大的。上海、北京、广东是最高的 三位以外,其他的地区也不是很多,主要还是集中在这三个城市,一些中等城市 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少的。差不多能排下来就是这样,北京、上海、广东、江苏, 但是江苏和前面三个城市比差别很大, 北京是 250 件, 上海 112 件, 广东 111 件, 江苏是 32 件,浙江 9 件,广西、海南、山西、四川、重庆

14、 1 件,这是五年当中 报上来的。 这个数字还是有一个缺陷, 仲裁裁决完了以后, 当事人自己就执行了, 或者到了某一个法院,执行了,当时也没有抗辩,没有形成案件的,这个数字也 就没有完全统计上来。更不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我们今年还在做一个调 研,想让各级法院把所有的案件统计上来。案件来了,直接到执行庭就执行,当 事人没有提出抗辩。这部分情况我们是不掌握的,我们现在说的这些都形成案件 了,到法院以后对方有抗辩了,或者要求撤销等等,形成了案件。这个数字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情况。 在涉及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 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做出 的涉外仲裁案件占的总量比较大,占全部案件的

15、55.25%。就刚才我说的四类案3件,一个是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申请撤销、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抗辩不 予执行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在这四类案件中,数量最大的是申 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占 55.25%。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案件所占总量最小,占整个案件的 12.13%。由此可见,涉外纠纷大量的案件还 是由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 国外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要求来执行只占总量 的 12.13%。 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一般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来认为条 款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最后由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案件,占整个案件的 63.16%,也就是说,提出来确认

16、条款效力的案件多数还是有效的。驳回申请撤销 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但是法院驳回了,认为仲裁裁决不应撤 销的,这类案件占 85.16%。由此可见,在审查过程中,绝大部分案件还是不能 撤销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提出抗辩不予 执行的,最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该执行的案件占 96.15%,绝大部分都是应该 执行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占 78.38%。 从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感觉,仲裁整个的情况还是非常好的,大部分的裁决 做出以后,经过司法审查都是得到肯定的。这也体现了我们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这个数据由于只是五年的,并且不包括已经执行的、没有形成案件的数字, 还不是非常的权威, 但是我想是从一个侧面向大家反映了全国对仲裁裁决进行司 法审查的情况。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我们国家的涉外仲裁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 是在一个健康的状态下发展。 第二部分,想给大家谈一些具体的问题。应王老师的要求,给大家介绍一些 案例,可能能说明一些问题,也从中体会法院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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