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合同确认计量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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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1162013.12上一、“营改增” 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随着 2013 年 8 月 1 日 “营改增” 范围的扩大, 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一般运输业务和公共运输业务: 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后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征收率为3%) , 其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1: A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其一般运输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公共运输业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征收率为3%。 A运输公司2013年8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从外地购入汽油100吨, 增值税专

2、用发票上注明汽油款500 000元、 增值税85 000元, 同时支付运费20 000元, 取得专业运输发票。 所有款项通过银行支付, 汽油已验收入库。借: 原材料5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86 400; 贷: 银行存款605 000。2. 提供一般运输业务服务领用汽油50吨, 成本为259 30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259 300; 贷: 原材料259 300。3. 提供一般运输业务服务, 收取价款1 600 000元, 增值税176 000元, 款项存入银行。 借: 银行存款1 776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

3、税额)176 000。4.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领用汽油10吨, 成本为51 860元, 按规定进项税额 8 640 元不得抵扣。 借: 主营业务成本527 240; 贷: 原材料5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8 640。5.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收取价款100 000元, 增值税3 000元, 款项存入银行。 借: 银行存款103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 000。二、 出口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按照规定, 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 不全额退还。 企业购进出口商品或生产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中未退还的部分

4、, 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计入销售成本。例2: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份出口乙产品一批, 成本为150 000元, 销售价格为250 000元, 款项已存入银行。 出口乙产品所耗用原材料为90 000元, 进项税额为15 300元, 申请退税后, 应退税8 100元, 经批准允许企业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 出口乙产品未退回的所耗原材料进项税额7 200元 (15 300-8 100) 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计入销售成本。收取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 250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两类特殊的进项税额转出目前注会教材规定, 当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 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

5、企业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减值测试, 也并未说明此种情况下预计负债的确认是否还是取履行合同的损失与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两者较低者, 并且未涉及执行亏损合同时预计负债的转销问题。对此, 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以商品销售合同为例, 当该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 如果合同存在标的资产, 则还是先要对执行合同的损失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进行比较, 以决定执不执行合同: 执行合同的损失就是合同售价与商品成本的差额; 而不执行合同的损失通常包括不执行合同的赔款和标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如果存在的话) , 并且不执行合同的标的资产减值损失确定时不应再以合同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

6、净值, 而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企业通过比较这两个损失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执行合同: 如果企业选择执行合同, 就将合同售价与合同成本的差额全部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不执行合同, 就将以市场价为基础计算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不执行合同的赔款确认为预计负债。 另外, 当企业执行亏损合同时, 原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予以转销, 冲减销售产品的销售成本。例1: 2012年11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 约定在2013年1月以每件0.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 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 2012年12月31日, 甲公司库存A产品200件, 成本为

7、120万元, 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10万元。 不考虑销售税费。分析: 甲公司签订的这份不可撤销销售合同, 由于合同售价100万元低于合同成本120万元, 已经转为亏损合同, 属亏损合同确认计量之我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冷 琳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杨应杰250 000。 结转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 贷: 库存商品150 000。申报退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8 1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8 100。 不予抵扣部分, 借: 主营业务成本7 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7 2

8、00。【注】本文受 “促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 132400410886) 资助、 受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 (项目编号: 121PPTGG464)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3.12上 117于或有事项, 需要比较执行合同的损失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以决定是否履行合同。 由于存在合同标的资产 (有库存商品的存在) , 在不执行合同的损失计算中, 我们应以市场价为基础对该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而不能再以合同价为基础。执行合同的损失=120-0.5200=20 (万元)不执行合同的损失= (120-110) +0.520015%=25 (万元)由于执行合同的损失

9、小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 因此企业应选择执行合同, 以合同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 对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借: 资产减值损失2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例2: 2012年11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 约定在2013年1月以每件0.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 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 2012年12月31日, 甲公司库存A产品200件, 成本为120万元, 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18万元。 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任何销售税费。执行合同的损失=120-0.5200=20 (万元)不执行合同的损失= (120-118)

10、+0.520015%=17 (万元)由于执行合同的损失大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 因此企业应选择不执行合同, 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 对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并将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借: 资产减值损失2; 贷: 存货跌价准备2。 借: 营业外支出15; 贷: 预计负债15。当企业2013年1月执行合同时, 相关成本结转分录如下:借: 主营业务成本103, 存货跌价准备2, 预计负债15; 贷: 库存商品120。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11、212号) 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一、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收入, 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 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二)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二、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 不作纳税调整。(2013年10月21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013年

12、第年第6262号号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后, 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总机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三、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四、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

13、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五、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六、 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 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并适时予以调整。分支机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七、 分支

14、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八、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 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 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 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十、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2013年10月24日印发)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财税 20132013 7474号文件号文件总 分 机 构 试 点 纳 税 人增 值 税 计 算 缴 纳 暂 行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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