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与女性公平就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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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障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中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女工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 它是指女性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既关系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女性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女性由于其自然附着的生育成本, 在女性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而生育保险的推广与完善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 传统生育保障制度在

2、市场经济中面临的困境我国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已有半个世纪, 在1 9 9 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条例之前, 我国的生育保障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企业保障模式。 这种由企业(或单位)负担全部费用的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越来越大的问题。首先,由于受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 不少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女性的天职, 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来自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两大方面。 由于生育保险在五大社会保险(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 在社会上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 对于

3、企业而言, 女职工数量的不同使企业生育费用出现畸轻畸重的状况, 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通过降低成本、 增加收益来增加市场竞争力, 而女职工的生育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生育费用与津贴等直接支出,而且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缺岗及企业重新安排非本岗位非熟练人员顶岗都会带来一些间接“损失”, 同时, 企业还要全额支付女职工产假薪金, 这无疑都使得女职工占多数的企业成本加大。其次, 对个人而言, 由于企业利益与女职工生育保障之间的利益冲突,趋使企业排斥女职工,女性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由此而导致许多问题, 包括妇女就业难、 女大学生就业难, 更严重的是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

4、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对其在生育期间减发或停发工资, 不让其回到原来岗位,严重者甚至给予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二、我国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女性就业困境的主要原因(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化和企业保险社会化面临诸多阻力由于我国地区间、 行业间、 所有制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导致生育保险建制缓慢, 发展很不平衡。 其中有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问题, 也有观念上的影响。 生育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了近1 0年, 政府劳动部门也大力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但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却相当低,目前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4 0 %左右,这与2 0 1 0年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 0 %的目标相距

5、甚远。一些地区虽然覆盖率很高, 但实际参保者仍限于国有企业、 部分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人群被排斥在外。 尤其在乡镇企业、 私营个体企业及广大农村,8 0 %以上因在“非正规部门”工作, 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 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对于女职工少特别是未生育女职工少的企业而言,参加生育保险等于让企业做贡献。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 参加生育保险无疑不是它们的“理性”选择, 部分私营企业为生育女职工提供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鉴于这种状况, 只有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才能化解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渠

6、道窄, 社会统筹层次低, 社会调剂能力有限目前, 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个人不缴费, 政府不补贴, 没有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 集体、 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这种单纯企业化、 单位化的做法, 不仅保障能力脆弱, 而且无法形成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障基金与保障制度, 致使女职工只能依赖企业和单位, 而各个单位又会因女职工的多寡出现负担轻重不一的现象。这一现象不对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与女性公平就业的思考文/申丽坤M A R K E T 市场经纬2 0 0 71 5经济论坛5 1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妇女在择业时处于不利地位。 生育女工多的地方, 基

7、金入不敷出; 生育女工少的地方, 基金节余很多,从而限制了生育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剂的功能, 不能充分地发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互济作用。(三)生育保险保费费率偏高, 保费收缴困难, 到账率低在生育保险条例中规定, 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 %。 而近几年的生育保险费累计节余数目很大, 这说明目前1 %的保费费率标准偏高, 有下调的空间, 应控制在0 . 6 %1 %之间。目前一些地方对费用收缴不进行科学测算与预测, 也不遵守“以支定收, 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主观认为保费越多越好, 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致使一些企业抵制缴费, 损害了生育保险的严肃性。 目前造成保费收缴困难、

8、到账率低的原因还有其他诸多原因。 一些女职工多的企业缺乏对生育保险的正确认识,而目前又缺乏对企业的奖惩措施, 致使企业拖欠费严重; 另外,一些企业效益差, 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原因之一。(四)执行中待遇标准不统一, 管理手段和立法滞后虽然在条例中对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一些具体标准未细化, 导致执行随意性加大。 在生育保险金的给付中,经办机构对生育费用与补贴的报销严格控制是必要的,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导致在实际执行中惜赔行为严重, 将一些本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费用推回给企业承担。在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在执行中往往是将行政监督与业务管理混为一体, 导致监督失效, 管理失控,

9、 其具体表现就是管理费用过高, 基金使用失控。 其对策应当是将具体经办机构与监管部门分离, 将生育保险事务纳入社会化管理, 这样既有助于基金的筹集, 也有利于基金的运作与保值增值, 更有利于防范违规操作。 除此之外, 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以及为生育保险专项立法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针对上述缺陷, 我国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制度化的建议, 例如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生育保险意识; 扩大保险覆盖面, 实行社会统筹制度; 降低生育保险基金提取率, 压缩基金节余量, 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 加大对拖欠费企业的惩罚力度; 提高生育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等, 笔者不再赘述。三

10、、 对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和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一) 能否将广大农村和非正规就业妇女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基本将生育保险覆盖了所有劳动妇女, 而且保费低廉, 甚至不缴费而由国家财政拨款。 而在我国,目前广大的农村妇女和一些非正规就业如个体户、 临时工、 非全日制等就业妇女被排除在受保范围之外。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育龄妇女基数庞大的情况下, 由财政解决无疑是不现实的。 但是, 我们是否能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行办法, 由国家出台政策, 广大农村和非正规就业妇女以个人名义缴费, 国家在必要时可给予补贴,对于一些无力负担的高额生育医疗费用, 可以申请医疗社会救助金。

11、在最近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广州市作为试点, 率先为本市9 0万外来打工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二)男性是否也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在我国, 绝大多数人认为生育保险仅仅是妇女的事, 缺少男性对生育负责的意识,但事实上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 也应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父育假”的推行是必要的, 全球有3 6个国家都有此规定, 在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甚至对“父育假”支付津贴。 其产生与女性越来越多的介入经济生活、 就业比例不断上升、 工资收入不断提高有关, 更重要的是, “父育假”的产生也是男女公平就业价值观的体现。近年来, 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中, 有些地区如广州、 北京、 上海等地也推行

12、了类似政策。 例如: 山东省近期做出规定, 对男性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 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 0 %享受生育补助金,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如果男职工也能享受休假和生育补贴, 这一方面可以补贴由于生育而带来的家庭支出增加,另一方面可以促使那些因为女少男多而不愿意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保, 从而有助于扩大覆盖面, 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互济功能, 并体现其实质公平。 使女性能够和男性一样平等地竞争, 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三)生育保险负担税收调节方案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生育负担的方案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男女职工的比例和生育补

13、偿费用数额等因素, 确定减税和附加税标准; 对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减税, 对女职工低于一定比例的企业征收附加税、增减税额相等。 第二种是开征生育保险税, 用以建立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女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上述方案具有社会化程度高、 约束力大、 调节灵活的优点, 但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还需要考虑如何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衔接的问题。对于一些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调节政策来约束其行为, 给予因雇佣女性而遭受“性别亏损”的企业合理的补偿, 抵消这些企业因雇佣女性而增加的雇佣成本; 对在雇佣中歧视女性的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 增加他们的歧视成本。 此外, 社会保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促使企业将产假天数和工资福利写入劳动合同, 更好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作者系河北大学2 0 0 6级社会保障研究生)市场经纬 M A R K E T5 2经济论坛2 0 0 7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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