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大教学楼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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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科大新校区教学楼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 江苏科技大学 承包人(乙方): 江苏南通二建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江苏科技大学新校区教学楼施工2 工程地点:丹徒十里长山新校区3工程内容:新校区教学楼施工4 . 资金来源:银行贷款5 .工程承包范围 :教育 A 楼,教育 B 楼,教育 C 楼,教育 D 楼二、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15 年 3 月 8 日2竣工日期:2015 年 9 月 13

2、 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四、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为(大写): 壹仟贰佰万元整 元(人民币) ,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

3、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当日生效。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九、合同订立地点:江苏科技大学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承包人:江苏南通二建1.2 设计单位:江苏南通二建1

4、.3 监理单位:XX 监理公司1.4 跟踪审价单位:XX 身家单位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使用汉语。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镇江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2.3 适用标准、规范 2.3.1 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与规范。2.3.2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5、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2.3.3 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上述约定标准的最高要求为准。3. 图纸(若有请填写)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套,合同签定后 天。承包人若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因发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发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并支付承包商合理利润。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质量要求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三、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与调整:本

6、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2.工程价款的内容:(1)工程造价 1200 万元。(2)工程预付款为工程造价的 20%(3)扣回预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的时间、比例为:从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0%后,开始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分三月扣回。预付款扣回比例为:开始扣回的第一个月,扣回预付款的 30%,第二个月扣回预付款的 40%,第三个月扣回预付款的 30%。(4)工程质量保修金(保留金)为工程结算价总额的 3%,最后一个月一次扣除。(5)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四、双方权利和义务发

7、包人的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

8、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2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许可证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9、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五、违约责任(一)承包商的责任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商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则承包商应承担违约

10、责任,赔偿因违约给业主造成的伤害。2.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竣工的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或未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3.承包商从工程开始到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为止,承包商对工程有照管责任。除业主先期占有和不可抗力外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对该损失负责。(二)业主的责任1.业主必须为工程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和承包商的费用损失,业主必须为此承担责任。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

11、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5.没有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七、合同争议解决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解决合同纠纷: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为了今后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与发展,相互作出一些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让步,并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解决:第三方从中调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3.仲裁解决:

12、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诉讼解决:向镇江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工程保险承包商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保障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九、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 7 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报告,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阐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利。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5。实际工程

13、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 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十、工程项目索赔(1)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2)业主不正当地终止、中止工程引起的索赔。3)

1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4)工期延期引起的索赔。5)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6)业主拖延工程款支付引起的索赔。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8)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9)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2)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1)工期延误的索赔。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索赔。3)承包商不履行保险费用的索赔。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5)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索赔。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程序:其一,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应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其二,如果索赔事件是延续性的,且延续时间超过 28 天,则承包人应该按照要求的时间间隔,每隔 28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备忘录,在备忘录中详细记录继续发生的索赔账目和进一步索赔的依据。其三,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终止后的 28 天之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索赔账目。发包商的索赔程序:其一,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其二,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其三,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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