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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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管理规则(CCAR-67FS-R2CCAR-67FS-R2 )CAACCAACFSFSD 2012. 07.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2 2(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u CCAR-67FS 大事记u 为什么组织修订?u CCAR-67FS-R2 修订原则3 3(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u CCAR-67FS 大事记:2

2、001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2010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2012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2012年8月1日施行。4 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u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

3、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5 5(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u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坚持宗旨意识,突出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明确,规定科学合理; 抓住安全核心,严格健康管理; 密切结合实际,立足可操作性。使规章到达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6 6(二) CCAR-67FS-R2 基本结构u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u附件:3个(附件A-C)附件A:空

4、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附件B: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附件C: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7 7(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u A章 F章 主要内容u 部分规定和称谓u 行政许可程序u 医学标准8 8(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级医学标准;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取消附录一:辅助检查频度9 9

5、(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章、条编号:R1:章:A-H分部条:67.1 目的和依据R2:章:A-F章;条:第XX.X条;如:第67.1条 目的和依据。加注了条目中文编序;取消了条目标题括号;保留了原规章附带标题和只编单条的习惯。款、项:与原规章相同。101011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1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员医学标标准 和体检检合格证证管理规则规则 (CCAR-67FS-R1)A 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 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F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 分部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H 分部 法律责任 I 分部 附则 附 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民用航空人员员体检检合格证证管理规则规则 (CCAR-67FS-R2) A 章 总则 第67.1条 目的和依据 B 章 体检鉴定 C 章 体检合格证 D 章 监督检查 E 章 法律责任 F 章 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 式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 式(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A章 总则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

7、、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1212(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B章 体检鉴定-规范体检鉴定工作第67.11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第67.15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第67.17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1313u(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B章 体检鉴定第67.11条 体检鉴定一般要求(b)体检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申请材料。(c)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e)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体检鉴定。(f)补充检查

8、、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141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B章 体检鉴定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应重新体检鉴定。-本条明确了结论通知时间;暂时不合格的时限。1515(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B章 体检鉴定第67.15

9、条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1)合格。身体符合相应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合格的。(2)特许鉴定合格。(3)特许鉴定不合格。(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1616(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B章 体检鉴定第67.17条 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1717(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C章 体检合格证第67.21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a)I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10、、飞机 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b)II级体检合格证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c)a或b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d)a级适用于客舱乘务员;(e)b级适用于航空安全员。1818(三) 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C章 体检合格证第67.33条 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 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 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 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 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c)级体检合格

11、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 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1919(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C章 体检合格证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b)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1)I、 级体检合格证持不超过45日; (2) 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R2缩短了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得时间。2020(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C章 体检合格证第67.37条 符合性要求(b)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确认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的身体状况;(2) 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档案,纳入安全管理系统

12、(SMS);(3) 督促患病人员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2121(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C章 体检合格证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a)持有ICAO缔约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驾驶员,在我国申请参加飞行运行不足120日的,可以申请取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d)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和有效认可证书。2222(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D章 监督检查第67.47条 监督检查第67.49条 许可的撤销第67.51条 体检合格证的注销第67.53条

13、 禁止行为2323(三) 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D章 监督检查第67.47条 监督检查 (a)民航局和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颁发体检合格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b)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体检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等。242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D章 监督检查第67.49条 许可的撤销(a)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1)-(6)款情形(略)。(b

1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2525(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D章 监督检查第67.51条 体检合格证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体检合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单位注销理由及依据:(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c)体检合格证被依法撤销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626(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D章 监督检查第67.53条 禁止行为(a)体检合格证申

15、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隐瞒或伪造病史、病情,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2)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b)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体检合格证的;(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2727(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E章 法律责任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第67.61

16、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2828(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E章 法律责任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a)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b)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2929(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 E章 法律责任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a)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c)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3030(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uE章 法律责任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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