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考研真题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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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20172017 年法律硕士年法律硕士( (非法学非法学) )专业基础考专业基础考 研真题详细解答研真题详细解答 作者:凯程陆老师,有问题找我 一、单项选择题:1-40 题,每小题一分,共 40 分。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 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 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 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 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2、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 功能。本题选 A。 2.【答案】B 【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 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 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 发生。A 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

3、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 意杀人。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 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 弃罪。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 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 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管是采 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 【解析】AB 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 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

4、关系中断。D 选项考查 的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甲的追打导致乙落河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 系。 第 2 页 共 15 页5.【答案】B 【解析】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 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实际侵 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 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其三,实际侵 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

5、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 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 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 危害。 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题中甲用刀伤害 张三却误伤了李四;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 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6.【答案】A 【解析】本题中乙的行为系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一)乙具有共同盗窃犯 罪的主观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人的共同犯 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定参与共同犯

6、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根据意思联络形成时间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 谋的共同犯罪。“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 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甲乙就属于事前的共谋。甲乙具有分工上的不同。 7.【答案】C 【解析】刑法第 52 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 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 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 20

7、02 年 1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 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8.【答案】B 【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 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 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第 3 页 共 15 页(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8、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 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 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 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 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9.【答案】A 【解析】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 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可以附加

9、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2)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适用。 10.【答案】D 【解析】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是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1.【答案】D 【解析】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主义“、“限制相加原则“。数罪并罚的原

10、则之 一。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一定的限制内予以加重或并科,以此作为决 定执行的刑罚。具体适用有两种类型:(1)单一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的基础上,以其中最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上限,在此限度内通过全部或部分并科决定执 行的刑罚。(2)双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刑中最高刑 期为下限,以法律上规定的数罪并罚的特定刑期为上限,在此限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12.【答案】C 【解析】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 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

11、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 练概括,避免繁琐。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状的特征比较明显, 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13.【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第 4 页 共 15 页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例如 D 选项。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

12、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5、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6、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 资金。 14.【答案】C 【解析】AD 选项均不构成强奸罪,B 选项,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 的,数罪并罚。 15.【答案】A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 究的行为。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 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 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

13、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 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 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 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 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 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 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 法的

14、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 诬告陷害罪。 16.【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第 5 页 共 15 页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7.【答案】C 【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 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15、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 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A 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B 选项构成聚众扰乱社 会秩序罪,D 选项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8.【答案】A 【解析】1997 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规定,但 可直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由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决定的,以共同受贿 罪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19.【答案】D 【解析】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 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

16、对于牵连犯,除我国 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 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 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 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 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20.【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 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 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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