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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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适当性制度制度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防范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软交所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软交所交易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根据软交所交易业务的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软交所的相关交易业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第二第二章章 投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者适当性标准 第三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软交所交易业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经营业务所应具备的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对软交所的交易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五)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 第四条 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第三章章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2 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软交所交易业务。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风险自负”的原则, 承担交易业务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3、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履约责任。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第四章四章 投资投资者教育者教育 第九条 软交所将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软交所交易业务。 第十条 软交所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特点,讲解交易业务的风险特点,提示参与交易业务可能面临的履约风险。 第十一条 软交所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提

4、示的资料。 第十二条 软交所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监管机构或其它有权机构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3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软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软交所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第五章章 投诉处理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软交所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依据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纠纷解决制度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软交所有权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第六章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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