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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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 言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 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年) (鲁政办发201425 号)和教育厅等 6 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 修订

2、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 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 2003) ,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2)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2) (二)学校选址与规划(4) 第三章 建设用地 (6)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6) (二)学校用地面积(8) 第四章 校舍建筑 (10)

3、 (一)校舍建筑组成(10) (二)校舍建筑面积(12) (三)校舍建筑标准(14) 第五章 教育装备 (20) (一)教育装备组成(20) (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20) (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21)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22) (五)图书馆设备 (23) (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24) 第六章 经费保障(24) 第七章 附则(25) 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26) 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34)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44) 附件:条文说明 (4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4、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12020年)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年)和 “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和配备学校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学校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学校建设项

5、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以及对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情况检查评估的依据。 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综合类学校。 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 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 本标准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分为二类。 标准 2 为学校应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适用于经济条件较差的省级财政困难县;标准为较高办学条件标准,适用于除省级财政困难县外的其他

6、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校舍用房分为必备用房和选配用房。其中,选配用房供学校根据教学和康复训练实际选择和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建设必须贯彻安全、 适用、 经济、 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六条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分期建设的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一次性征用,首期建成的校舍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改扩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标准, 新建及市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标准。 各地在建设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必

7、要的康复和职业教育等功能用房。 第七条第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教育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设置与规模学校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 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 3 第九条第九条 设区的市和 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承担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基础上, 应增设孤独症、 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应增设附属幼儿园或

8、学前教育部。 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30 万人口以下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 ,应在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教部(班) 。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适宜规模: 盲、聋、培智学校适宜规模为 9-27 个班; 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 18-36 个班。 设置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学校,规模可适当增大。 二、班额: 盲班:6-8 人; 聋班:8-12 人; 培智班、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 人; 学前特教班:6 人。 三、普通中小学所设特教部(班)的规模和班额应满足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

9、务教育的需要,班额为 6-8 人。 4 第二节第二节 学校选址与规划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 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避开长输燃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

10、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 5 分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 消防、 卫生、环保等部门

11、的有关规定。 二、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有关规定。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三、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校园校舍整体性强。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校舍的组合应符合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

12、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五、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 、校门。 六、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 七、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八、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九、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十、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应相对独立设置。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一、建筑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2.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 (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 0.65、不宜高于 0.8。 二、体育活动用地 1.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及体育比赛使用的成片场地。 2.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并在适宜位置设置沙坑等体育设施、康复训 7 练场地和游戏场地。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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