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硕士班研究生申请迳行修读博士学位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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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廢止)靜宜大學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廢止) 84.4.12.教務會議通過 89.3.2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4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3.1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84.4.12.教務會議通過 89.3.29.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4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3.1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訂定之。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碩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修業期滿,合於下列二項標準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名次在該系(所、組

2、)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具有明顯之研究能力。 第 三 條 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 生名額三分之一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 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 四 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規定期間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逾期不受 理。 第 五 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下列各件並經擬就讀之研究所(系)務會議 通過,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申請書一份。 (二)碩士班第一學年成績單一份。 (三)就讀之研究所教授

3、兩位以上推荐書一份。 第 六 條 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除其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悉照博士班 一年級新生之規定外,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第 七 條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二、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 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 八 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 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 學位。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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