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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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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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师2012117 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 华南师范大学国 (境) 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国 (境) 外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 (试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1 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国(境)外本科交换生 管理办法(试行) 为拓宽学生视野,丰富人生经历,促进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校与国(境)外众多知名高校签订了交换培养本科生的协议。凡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为进一步规范我校

2、派出交换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换生选拔 第一条第一章 交换生选拔 第一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具体参见各对方高校入学要求。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 2 习任务。 第二条第二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学校外事处负责发布赴各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 (二)选拔交换生遵循“公开、

3、公正、公平”的原则。 1各相关院(系)根据各交换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推荐。 2.学校外事处根据有外语要求的项目对相关院(系)报送的推荐人选或自行报名人选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 3.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条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外事处文件统一为交换生办理交换学习手续, 学生凭学籍处理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第四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 12 个学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第五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满后应按时办理返校

4、手续。 交 3 换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返校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遵守对方学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并必须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健康和意外保险。 第七条第七条 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 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交换生由于出国(境)时间要求,在申请交换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 凡课程学习时间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者,可以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事处审核后,由任课老师根据期中考试、 平时作业成绩给予总评成绩但原则上不超过 80 分(含 8

5、0 分)。也可申请缓考,待交换学习结束返校后参加缓考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 必须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在院(系)指导下制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国 (境) 外交换学习计划书 。 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分与课程要求: (一)学分要求:交换生每学期必须修满对方学校要求的最 4 低学分。 (二)课程要求:原则上交换生应选修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如果交换学校使用的课堂教学语言不是汉语或学生在我校修读的外语,则交换生每学期至少修读一门专业课程。 第四章 成绩认定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十

6、二条第十二条 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应于交换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以密封形式送交我校外事处,外事处审核后将成绩单的原件、翻译件(由外事处盖章)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 我校承认交换生交换期间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全部课程及学分, 并免修我校部分应修课程。 (一)原则上,每交换一学期可以减免 15-25 学分的课程;累计不超过 50 学分。 (二)原则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不可免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学生交换学习计划书及交换学习成绩单对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 具体确定交换生可以减免的学分数、

7、免修的课程、以及必须补修的课程。 5 (一)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学习状况达到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经院(系)认定,原则上可以减免交换学习期间按我校教学安排应修读的所有课程。 (二)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学习状况未达到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或者院(系)认为有必要的,院(系)可要求学生补修部分专业课程。 (三)经院(系)审定后,当学期减免学分不足 15-25 学分的,可以酌情减免其他学期非专业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院(系)核准后,交换生必须填写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不提交成绩单,或在返校后三个月内未

8、提交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者,视为自动放弃课程免修申请,学生必须补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依据补修课程计划认真完成补修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原则上, 在非与我校达成交换协议的学校学习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我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其 他 第五章 其 他 6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在交换学习期满后选择继续留在对方学校就读的,属于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返校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否则一律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休学时长以一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不含交换学习时间)。休学期满必须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

9、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换学习结束后在与我校有交换协议的学校自费留学, 返校后可以申请对自费留学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过课程认定后, 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境)外校际交换生。经外事处、教务处审定的院际交换生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7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 年 9 月 21 日印发责任校对:郭莉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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