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防办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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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成都市人防办责任清单编制说明根据市编办 “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要求,我们对市人防办责任清单进行编制。行政权力共十项,分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我办共有行政权力 6 项,15 小项。具体是:序 号职 权 项 目事项名称页码1行政许可(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2)拆除人防工程(防空警报)批准3-92行政处罚

2、(1)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5)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7)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10-333行政强制(1)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3、34-374行政征收(1)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38-405行政检查(1)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41-466行政奖励(1)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47-482附件 2:成都市人防办责任清单表 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 料备案、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实施依据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4、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

5、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 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5.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6.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 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 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3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

7、国家规定的标准。”3.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4.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5.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

8、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 方可向城市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实施依据: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 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 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 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4.成

10、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一条“按规定应当修4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 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 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

11、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6.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12、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

13、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5.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 80 号令)第二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5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2.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

14、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3.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查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4.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六条:“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责任主体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15、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 , 提出人防工程应建面积、 防护等级、 战时功能等人防建设审查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现场检查人防工程按图施工和施工质量情况, 确认人防工程是否达到防护标准和验收标准;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收费依据和标准, 核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据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做出是否同意易地建设的审查意见,并明确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审核备案材料,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资

16、格的检测机构或部门进行检测;审核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的材料,组织规划、建委进行指导;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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