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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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家庭与继承主讲: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任课教师简介于彩辉 河北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 学位。 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法律 系教师,兼职河北省侯凤梅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电话:13833186987 邮箱:婚姻法 v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 概述 v第二章 亲属制度 v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v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v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v第六章 亲子关系 v第七章 收养制度 v第八章 祖孙和兄弟姐 妹关系 v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 庭关系 v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 助制度继承法 v第十一章 继承法 概述 v第十二章 继承法 律关系 v第十三章 法定继 承 v第十四章 遗嘱继 承 v第十五章 遗

2、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 v第十六章 遗产的 处理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渊源、地位与历史婚姻家庭法渊源、地位与历史第四节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三、三、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四、四、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二)家庭(一)婚姻1、定义是指 为当时的社会制 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 配

3、偶的结合。2、特征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生共同 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 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 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 并受到保护。(二)家庭1、定义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 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特征是一个社会的生活单位是有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在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关系 中,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 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的存在; 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 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三、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一)婚姻家

4、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1 1、婚姻家庭主体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婚姻家庭主体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2 2、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4 4)婚姻家庭方面 反映了家庭职能的要求 参与人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 财产关系具有强制性 民商法方面民商法方面n n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 n n主体是公民和法人主体是公民和法人 n n有等价有偿有等价有偿 n n任意性任意性 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四、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定义(二)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定义v是一定社会中占统

5、治地位的婚姻家 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二)历史类型v在人类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自始存在 、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1、群婚制血血缘缘缘缘群婚制群婚制亚亚亚亚血血缘缘缘缘群婚制群婚制 2、对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一、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二、婚姻法的特征二、婚姻法的特征三、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婚姻家庭关系的发 生和终止以及由此生和终止以及由此 所产生的特定范围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内的亲属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利

6、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规范的总和。二、婚姻法的特征二、婚姻法的特征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三、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 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 有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 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地位与历史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二、婚姻法的地位二、婚姻法的地

7、位三、三、婚姻法的历史婚姻法的历史第三节一、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和法律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 定的有关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v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 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我国民 法通则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对婚姻 家庭关系也是适用的。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三、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v(一)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基本特

8、征 包办买卖婚姻包办买卖婚姻 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 彻 2、1980年婚姻法 3、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1 1、 19501950年婚姻法年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男尊女卑、漠视 子女利益的封建主子女利益的封建主 义婚姻家庭制度义婚姻家庭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实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一夫一妻 、男女、男女 权力平等、保护妇权力平等、保护妇 女子女合法利益女子女合法利益 。2、1980年婚姻法v对基本原

9、则的修 改和补充。 v对结婚年龄的修 改。 v对于近婚亲的修 改。 v对于家庭成员间 权利义务的修改 。 v对离婚的法定理 由的补充。 (三)新婚姻法 重要修改四项: 第一、关于“禁止重婚 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 制的行为”改为“禁 止重婚。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第二、结婚制度主要增 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关于军婚方面 。 第四、增设了禁止家庭 暴力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四、保护妇女、儿童、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三、男女平等原则

10、男女平等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v婚姻自由原则则的内容v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则实 施的禁止性规规定v婚姻自由原则则的概念(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v定义: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 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v特征: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婚姻自由表现为当事人的自主权,但并不排除 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和指导;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行使婚姻 自由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

11、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婚姻v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男女 以方或双方的意志,强迫包办他 人婚姻的行为。 v形式:换亲、转亲 订娃娃亲、抱童养媳及指腹为 婚。禁止买卖婚姻 v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的,强迫干涉他人婚姻的行 为。 v形式 :父母索取财物 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 卖婚姻 骗婚又骗财的形式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v干涉儿女婚事 v干涉父母再婚 v干涉寡妇改嫁 v干涉男到女家落户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v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借婚姻成立向 另一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 为。 v特征是:第一、行为发生在婚

12、前,而不是婚 后。第二、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女方 。第三、索取的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 件。思考v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 别 v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和借婚 姻索取财物 v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返还问题v答案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v主体 v索取财物的方式 v数额不同 v目的不同 v违法的性质 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v与婚姻的成立关系 v主动性不同 v赠与是单方的,也又相互的 ;后者则是单方的 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返还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处理, 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

13、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 以双方离婚为条件。v二、一夫一妻原则(二)为保障一夫一妻制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l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 法结合,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 以上的配偶; l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 前,不得再行结婚; l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 责任; l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为保障一夫一妻制所作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1、禁止重婚v概念

14、 v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婚应注意以下 几个问题 v特殊情况概念v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 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 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v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 才能构成重婚 。 v区分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 上的重婚。 v人民法院处理重婚问题掌握 的原则是:维持前婚,解除 后婚。 特殊情况v第一、因为反抗强迫包办婚姻,得 不到支持,外出与他人结婚构成重 婚,不安重婚罪对待; v第二、一贯受虐待,坚决要求离婚 而得不到支持的,外出与他人结婚 的,可不按重婚罪对待。 v第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生 活所迫,外出与他人重婚的,一般 也不按重婚罪论处。 2、禁止有配偶者

15、与他人同居v概念 v相关规定概念v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 在婚姻外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长 期共同生活。 v三种情况: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 第二、有配偶这虽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 义但也是以某种公开形式共同生活的 ; 第三、有配偶者与他仍秘密的共同生活 的。 相关规定v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v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与他人同 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 效的,应准予离婚。 v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v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婚姻权利平等-结婚、离婚家庭地位平等 经济上的平等 选择成为哪方家庭成员平等 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四)为保障该原则所作的禁止性规定v(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l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 l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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