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网络图书馆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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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著作权谷歌网络图书馆是否侵权 摘要: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日益大众化的趋势,在互联网中,信息传播得到快速发 展,相应的伴随着网络著作权的出现及发展。因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互联网时代 下,著作权产生了新问题。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存在多种形式,这里以谷歌网络图书馆是否侵权一案 为例,和大家共同探讨网络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谷歌、网络图书馆、侵权、合理使用 正文:我们先大致了解一下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所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传统 形式的作品借助数字

2、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的作品。第二: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 上创作的作品。我们都知道,著作权的特征大体可以表现为法定性、地域性、专有性,但当适用到网 络著作权时又会出现怎样的变化呢。首先,对于法定性来说即只有法律规定,权利才会受到保护。但 是现实生活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定法律存在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援用著作权理论作了大量 的判例。其次:针对地域性来说,在传统的著作权中,我们知道著作权的获得与保护与所在国家相关, 在相应的国家地域内有效。但是现如今,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网络著作权便轻易的打破了这个 特点。也因此,我们在面对诸多的网络著作权时无法判断该用哪个国家的相关立法或判

3、例。最后,说 到专有性就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但是又由于在网络上利 用大量复制转载等手段使得作品在网上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严重冲击了其 专有性。这样,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带着诸多问题,我们进入对谷歌网络图书馆是否侵权一案进行粗略解剖。 从谷歌网络图书馆的运营方式来看,当一本书加入 google 搜索引擎时,用户仅仅被允许浏览浏览 器中有限的几页,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在其网络图书馆上翻阅了很多本书,最多能浏览一种本书中的 百分之五十左右,当然有的书目也会提供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三十甚至更少。与此同时,在搜索结果 的左侧,

4、会显示出售该书或拥有该书部分著作权的网站,我们可以直接点击进一步了解该书,也可以 在进行销售的图书出版商网站上进行购买。此外,再左下方 google 赞助商链接,这样一来,就将广告 收入的一部分与图书出版商共享了。后来,google 将所有“公共领域”图书数字化,这些图书来自纽 约公共图书馆、牛津大学 bodleian 图书馆以及哈佛密歇根大学图书馆等,他对没有版权限制的“公共 领域”的图书没有任何限制,用户可浏览全本。谷歌因此种作为,在 2005 年,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就版权保护向 Google 提起集体 诉讼,该案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告终,按照协议 Google 斥资 1.2

5、5 亿美元支付有关费用,并建 立独立的图书版权登记处以确保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该和解协议主要针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 拿大 4 国,尽管 Google 希望与其他国家版权拥有者或代表机构达成类似协议,但并未得到肯定答复。 随后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对其提起诉讼。于 2009 年开始,我国以文助协为首的 570 为著作权权利 人也像谷歌发起抗议,宣称侵犯了他们的相关著作权,然而终究没有结果。那么,面对国际国内的关 于谷歌网络著作权,到底有没有侵权? 从国内来看: 早在 2008 年,谷歌同众多作者、出版商,以及代表作者和出版商的美国作家协会和美 国出版商协会,向法院提交了长达 300 页的和解

6、协议,其中提出愿意支付给作家每本不低于 60 美元的 “现金支付”,并且在未来支付作家此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 63%。这个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也包 括中国。但是在这种中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此种做法是否合法?从中国的著作权法 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方面分析,第一:我们首先明确,google 侵权们所涉及的主体是 经营 Google 数字图书馆的 Google 公司。第二,从合理使用一方面来看,谷歌网络图书馆虽命名为图 书馆,在前期也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是作为一个赢利性公司,是一个追逐利润的盈利性主体,不 能引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

7、馆等为陈列或者保 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之规定。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合理 使用的原则,允许图书馆等公益性信息提供组织使用数字化方式提供的作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 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谷歌是否侵权一案不适合使用合理使用原则。第三:关于其侵权内容方面,有关讨论涉及传播权和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作为版权重要内容之一, 由作者排他享有,非经作者同意,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行使。谷歌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作品 扫描(相当于复制)到网络中去,而图书馆有没有允许将

8、所藏图书允许他人用于商业目的的权利,此 行为就该条法律条款来看似乎侵权。从传播权角度看,google 将图书上传至网络,无论其是否多读者 显示全部或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作品的传播权,同时,这种影响是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同意 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google 行为对作者的侵害较小,但严格来看以侵犯了作者的作品传播权。这 是我们从中国的有限立法角度和传统的著作权角度来分析。 从国外来看:google 网络图书馆仅供搜索是否涉及侵权,国外关于摘要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显 示摘要时不存在任何的版权问题。再加之,google 已与多国签订关于图书馆使用扫描协议,个人从国 外相关事宜角度出发认为

9、google 行为并没有侵权。然而,因为我国与国际立法的不同,造成谷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类似网络图书馆的替罪羊,例 如 westlaw、方正、超星等。针对 google 网络图书馆事件,立足于日益发展的互联网和信息传播的高速与宽泛度,我们因该在 面对互联网侵权是做充分准备,完善立法,加强各方面保护。Google 究竟有没有侵权,从传统著作权 法上来看,其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立足网络和信息传播,却难以判断。一,单单从作者方面讲, 也许他影响了作者作品的传播权和复制权,但又是影响又并不一定侵权,现阶段也还没有影响到作者 的实质上的经济权益,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作者提供了一个宣传自己作品的广告平台

10、,一定程度上增 加了其作品的销售量。二,从谷歌与出版商的关系来看,谷歌也正在与各大出版商做相关协商,并在 一定程度上达成协议。三,从社会发展角度讲,将图书数据化,并扫描到网上,不仅对前面所提到的 作者的作品销售量,出版商的图书出版品种作出了贡献,更是对读者起到了便利作用,减少了不必要 的麻烦。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情况下,正是需要一个开放,包容环境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怎么促进私 权利与社会权力平衡以及怎样成立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成为国际面临的新问题。 引用文献:百度百科关于网络著作权释义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商业周刊 2005-05-24:雇个市级图书馆是否侵权起争议,李远东方早报,评论:google 或成网络大规模图书侵权之替罪羊南方日报 2009 图书侵权乱局:谷歌是天使还是魔鬼中国图书出版网,google 侵权门引发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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