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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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初审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初审工作,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3 号)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7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北京辖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包括法人机构设在北京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 外资商业银行北京分行) 。第三条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

2、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外资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应先向我营业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我营业管理部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3、部审 批。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下 列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章程;(五)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六)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七)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我营业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第七条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二)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

4、有正式批文号的文件;(五)简体中文章程;(六)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七)近两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八)北京地区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我营业管理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第八条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 定形式,我营业管理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 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我营业管理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 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5、上海总部审批。我营业管理部自收到上海总部批复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对于外资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我营业 管理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应当 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我营业管理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 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批。我营业管理部自收到上海总部批复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我营业管理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约见 谈话通知书 ,约见申请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拆借业务的相关问题进行面谈。 第十一条

6、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初审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已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告我营业管理部,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 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 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十三条 我营业管理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银行业金融 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我营业管理部自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报告之日起两年内 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进入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初审工作。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我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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