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人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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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人员培训资料二九年十月第一篇 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 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然而近期全国各地特大安全 事故频发。这些事故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作为安全 事故多发的建筑施工行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吸取血的教训,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但我们只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 安全制度,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狠抓落实,做好防患于未然,那 么施工安

2、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对保护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施工涉及的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

3、15200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十一)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十二)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十三)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三、建筑专业术语 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工作环境:施工作业场所内

4、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 、气候等客观条件。 建筑施工现场: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包括红线以内和红 线以外的场地。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隐患: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风险: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危险源: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 或状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 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

5、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十一)“五边”:建筑施工现场的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檐口边,梯道边。(十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 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十三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十四脚手架: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临时结构架。十五安全防护装置:配置在施工现场及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 装置。第二章 国家和山东省有关特种作

6、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 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该规定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 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 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而严格 的要求。其中要求,建

7、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对于首 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 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二、根据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实施的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应满足以 下要求。 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

8、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及以上学历;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培训后,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考核小组提出 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中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近六个月以内); 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以内);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按

9、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 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身体状

10、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责任事故 和违法违章情况等。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近三个月内);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考

11、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13、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九、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

14、当及 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高处作业相关知识一、高处作业概念: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 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 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

15、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 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 、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 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二、高处作业基本类型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 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下 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

16、与挑平台等;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作业.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大于 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在垂直于楼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则高度小于75cm的称为 孔,高度等于或大于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 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 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 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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