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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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HS基 础 知 识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RoHS前言自从欧盟RoHS指令制定和出台以后,包括中国、美国、 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都相继推出了类似的法规指令, 以限制在电子电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这些限制的 物质主要是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 醚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我们把这些类似的法规俗 称为相应国家的RoHS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在各个国家 乃至全球掀起了一拨又一拨的绿色风潮,给电子行业带 来了史无前例的环保方面的责任与挑战,推动了全球电 子行业迈入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轨道。当业界对RoHS指 令已耳熟能详、应对有方之时,2009年RoHS第二

2、部指令 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发展。比如:中国RoHS第二步工作 正有条不紊地开展,强制性认证距离我们已不遥远。欧 盟RoHS第二版草案开始酝酿第二次欧盟RoHS风暴,美国 也开始制定类似的统一联邦管控法规(美国RoHS).本文 将主要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RoHS法规的更新与进展 进行归纳总结,与行业各界关注RoHS法规的更新与进展 进行归纳总结,与行业各界关注RoHS法规的人共勉。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RoHS背景(一) 2002年下半年,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3、局七 个国务院部门开始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2月28 日正式颁布,管理办法对我国最大的工业门类 电子信息产业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角度提出了要 求,限制了其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 溴二苯醚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被称为中 国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 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RoHS背景(二) 中国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并不像欧盟要求的“一步到 位”地达到有毒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体现了“渐进推进”的 含义。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 了

4、“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方法开始实施(生 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 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自我声明),及采用贴 标识及在产品说明书中自我声明的方式,告诉用户或消费 者,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 保使用期限、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 等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 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对进入电 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 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 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

5、令2009年最新进展 RoHS背景(三) 由于第二步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的要求,因此, 自中国RoHS实施以来,此步的进展就一直受 到广大企业的密切关注。2008年9月27日,国 务院对各部委体制改革重组后的工业和信息化 部颁布了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以下简 称制定程序),以“客观、公平、公正地 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这使得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工作有章可循,也 标志着第二步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正式起步。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RoHS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的基本原则在制定程序中规定了制定重点管理目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 如下:(一) 选择产量较大,应用广泛,其含

6、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 威胁、破坏大,对人体健康损害大的产品及材料; (二) 选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被无毒无害物质或低毒低害物质替 代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可行的产品; (三) 选择虽无法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却可以满足有毒有害 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且满足限量标准的产品生产在技术上已没有 障碍,经济上是可行的产品。 (四) 选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因污染严重而被限制的产品。 (五) 选择其他应该被列入重点管理目录管理的产品。可以看出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或材料的制定原则可归纳为三个方 面:第一,首先考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第二,在替代技术上 可以实现;第三,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第一点充分体现了管 理办

7、法的实施目的,后两点则更多地市实施技术层面的必然要 求。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RoHS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的进展2008年10月,在制定程序中规定了制定重点管理目 录的基本原则,工作协调小组经过讨论后确定了第一批拟 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的产品,名单包括手 机、电话机和打印机。需要说明的是,如上的目录制定工 作程序所示,确定名单并不意味着这三种产品就将面临强 制性的认证,这些产品还需要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等 步骤后才能正式确认是否会最后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名单 之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10月22日下文对手机、电话机 、打印机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

8、元素的应用情况进行了 调研。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在2008年11月 2009年2月间参与了对打印机部分的调试并与电子四所一 起完成了调研报告。报告紧扣制定程序的原则,归纳 了在我国打印机产品废气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就其中 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及替代材料的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将产 品放入目录后对企业在经济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同时, 根据产品中有害物质含有情况与RoHS认证的特点对产品 的认证模式进行了建议。目前,这三种产品的调研评估报 告都已经完成,并呈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后续程序。 ISO 事务局1.中国RoHS也有望在近期从目前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而管控物件的范围也将从之

9、前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工电子产品, 这意味着洗衣机、空调等“白家电”也将一一进入中国RoHS的管制范畴 ,满足中国RoHS的相关要求。 2.欧盟RoHS指令的修订 欧盟RoHS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应该说,该指令对推动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与替代技术 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欧盟RoHS的实施过程中也伴随 着众多问题的出现:如对调整物件范围的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文和定 义的不清晰;各成员国再将欧盟RoHS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时存在的 差异。另外,欧盟的其他法规,如REACH指令的出台也使得欧盟 RoHS的实施在程序上陷入重复。在欧盟RoHS指令

10、实施过程中,这些 无疑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也给广大企业的符合性工作带来了难 度和苦恼,使得欧盟RoHS指令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 有鉴于此,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于2008年12月3日发布了RoHS指令修 订版草案,以期创造一个简单(simple)、易懂(understandable)、有 效 (effective)、可执行 (enforceable)的更好的制度环境。在该修订版草 案中,欧盟对其调整范围(条款2),定义(条款3),物质禁止(条 款4),豁免机制(条款5)等进行了修改。另外,增加了特定的条款 对产品符合性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下面一一进行介绍 。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

11、9年最新进展 法规的升级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范围 新增了两个附录用来描述指令适用的范围,附 录I主要列举了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 电器、信息及通讯设备等十个被限制的电工电 子产品的类别。附录II则详细列举了每个类别 的产品清单。这样就非常清晰地明确了指令所 限制的产品范围。另外一个很大的改变时将以 前未列入范围之内的医疗器械和控制与监视设 备纳入了管制范围,并将对该两大类产品实施 了分阶段来限制。这也使得我们过去通常说的 欧盟RoHS指令管制的8大类产品增加到了10大 类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定义 修订稿将经济运营者的定义与

12、“产品市场化”协 定(Marketing of productspackage)中的定义 相一致。同时,还增加了如“生产者”、“进口 商”、“分销商”、“均质材料”、“放入市场”“CE 标志”等共16个定义。这些定义的一一明确将 有利于各主体“对号入座”,并按照相关的要求 来实施符合性工作。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禁用物质 附录IV明确规定了禁用物质清单和最高浓度限 值,从目前来看,这两项与之前的指令没有任 何区别。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附录III中列举 了4项REACH指令的高度关注物质(HBCDD 、 DEHP、 BBP、 DBP)。在条款4(7)中提 到将用R

13、EACH法规设置的程序优先评估这4项 物质,将来很可能将之列为禁用物质。ISO 事务局 这次欧盟对豁免期限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将 以前4年的豁免复审(renew)显然,这是为了 刺激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工作的发展,避免如十 溴二苯醚一样的豁免问题周而复始地条款评审 与修改。 另外,在5.4条特别提及,只要有毒有害物质 应用在某些材料或者元器件在附录V和VI中被 豁免,则这些应用也应被考虑能得到REACH 指令的授权。这充分体现了欧盟对各指令内部 关联性和一致性所做的努力,这也将使得行政 成本和负担大大降低。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豁免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

14、进展 产品符合性要求与市场监督机制为了向各经济运营者提供确定的一致协调的法律符合性评估程序 ,明确规定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以证实其符合性,在欧盟RoHS 的修订稿中规定评估电子电器设备的符合性程序应与欧盟于2008 年7月9日颁发的产品市场化通用框架768/2008/EC则制定了详细清 晰的市场监督机制,这也将在确保核查RoHS指令符合性时在程 序上的严密和安全。 条款717分类按768/2008/EC的规定明确了各经济运营者(生产 商、进口商、分销商等)的职责、产品符合性要求以及市场监督 机制。特别要关注的是RoHS指令也将按照765/2008/EC的条款30 的规定要求电子电器设备加贴“欧盟

15、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以 明示产品的符合性。加贴CE标志可证明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 定的主要要求,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 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需要指出的是,按照765/2008条款30的 规定CEmarking 可由生产商或者其授权代表来加贴。 另外,指令还要求产品在投放市场后需要保存相关技术文件及 CE符合性声明10年。而在附录VII中还具体规定了EC符合性声明 需要包括的具体内容。这极大地方便了各企业或者经营者准备符 合性文件,鲜明地区别于过去RoHS指令并没有具体规定自我声 明内容与格式的情况。ISO 事务局浅谈各国RoHS指令2009年最新进展 美国RoHS提

16、案出台 2009年5月14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Burgess提 出H.R.2420电子设备环境设计法案(Environment Desig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Act (EDEE)Act), 以在美国各州之间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产品和设 备中限制使用的特定物质实施统一的联邦管控法规 。 该提案 建议2010年7月1日生效,并要求在此日期 之后生产和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符合性特定有害物 质满足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类似,其限量要 求为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 溴二苯醚含量不得超过0.1%,镉含量不能超过 0.01%。而美国RoHS的提案中也引入了豁免概念, 列举了一些不受限制的产品和应用。ISO 事务局 2009年,中国RoHS和欧盟RoHS都在酝酿 大的动作,而美国RoHS也在这一年登场。作 为业界相关人士,特别是企业品保、体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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