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网调度规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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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 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五省(区) 区域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 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 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进 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 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5

2、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国家电力监 管机构的依法监管。 1.6 本规程是南方电网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南方电网内各生产 运行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本规程 14 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所有调度 管理工作。520 适用于总调直接进行的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 指导其他调度机构相关工作。规范性附录 B、C 适用于全网。 1.8 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 输电、 变电、 用电等单位(包括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度 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应遵守本规程。非调度系统人员凡 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2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 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 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四级:一级调度为中国南方电网电力 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二级调度为省(自治区)级调度机构, 简称中调;三级调度为地区(市、州)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四级调度为县级(县级市)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4、。 3.2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总调直接 调度的设备和与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 护、值班单位统称为总调直调系统。 3.3 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 行值班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 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 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 的任何设备。 3.4 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 责任公司(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 度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 务活动中是上下级

5、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5 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上一级调度机构同意。 3.6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3.6.1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3 需求。 3.6.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 3.6.3 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3.6.4 按照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 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3.7 总调负责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7.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6、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 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 3.7.2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 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 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 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3 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 行方式编制。 3.7.4 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 内电厂的机组日出力曲线和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认计划电量

7、和违约电量。 3.7.5 负责制定南方电网的调频和联络线控制原则,监督各中调 控制跨省(区)联络线潮流,受理中调提出的修改跨省(区)日 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调频、调 峰及主网的电压调整。 3.7.6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和协调南方电 网的事故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4 3.7.7 负责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简称新 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配合启动委员会进行新设备启动的调度 指挥。 3.7.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 运用计划。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 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

8、水库优化调度。 3.7.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 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 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 计算。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 IP 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 安全防护工作。 3.7.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由设备产权单位提出的二次设备更 新改造方案的技术审查, 提出改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 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

9、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7.12 参与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电网规划、有关基建及技 改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 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选 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3 参与编制南方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 参与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合同,并负责执行本级、监 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7.14 负责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总调调度管辖范 围,明确调度管辖形式。 3.7.15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直接 或授权省公司管理南方电网与其他电网之间的调度业务,签订

10、联5 网调度协议。 3.7.16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 指导各中调调度信息 的披露工作。 3.7.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 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7.18 行使网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3.8 中调负责相应省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 接调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8.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 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 3.8.2 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8.3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 动装置、电力通信、

11、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 据授权开展所辖电网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南方电网有 关规程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辖电网相应的规程、规定和 考核标准等。 3.8.4 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 运行方式,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 内电厂的出力曲线,合理分配地区(市)供电指标,对地调所辖 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执行。 3.8.5 负责联络线功率控制,执行总调下达的跨省(区)送受电 曲线调整。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8.6 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编制事故处理预案及调度管辖范围

12、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制定本网 黑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8.7 负责制定或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 6 3.8.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参与协调 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 域水库优化调度。 3.8.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 计算。 3.8.10 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 划,参与签订与所辖电网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负责执行本级、 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8.11 确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 协调明确下

13、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 辖范围划分。 3.8.12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3.8.13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3.8.14 制定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 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负责执行,并报总调备案。 3.8.15 负责定期发布本网调度运行信息。 3.8.16 行使省(区)电网公司及总调授予的其他职责。 3.9 地调、县调分别负责相应地区级、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 3.10 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 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 战略,有利于建立统

14、一规范的电力市场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划 分。 3.11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必要时 协调明确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2 总调调度管辖范围(参见附录 A)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3.12.1 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 500kV 及以上电 网的抽水蓄能电厂, 具体设备主要包括: 发电机组及其出口开关、 刀闸,主变、220kV 及以上母线及开关、刀闸设备和 35kV 无功7 补偿设备,以及相应 CT 变比定值、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12.2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和换流站,西 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 500kV 及

15、以上变电站,与总调调度的换流 站直接联络的 500kV 变电站,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 两侧变电站、换流站,跨区域联网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南方电网 一侧变电站、换流站。具体设备主要包括:500kV 母线、全部开 关、刀闸设备、串补设备和 35kV 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 CT 变 比定值、主变分接头挡位及调整方式、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换流站交流场设备及直流设备。 3.12.3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 500kV 及以上交直流输电线路,西 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 50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与总调调度的换 流站直接联络的 500kV 输电线路,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 线路,总调调度电厂的

16、 220kV 及以上出线。 3.1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等 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4 调度管理规则 4.1 一般规则 4.1.1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规程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 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运 行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上报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一、 二次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2 发电厂、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 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4.1.3 凡需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在并网前必须签 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 调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的条件后方可并入南方电网。 4.1.4 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8 订,联网调度协议由相关调度机构之间签订。 4.1.5 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 3 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 前 3 个工作日签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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