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音乐课程标准暨实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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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音樂課程標準暨實施概況美國音樂課程標準暨實施概況賴美鈴賴美鈴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目目 錄錄壹、前言壹、前言.2貳、美國教育制度及學校音樂課程簡介貳、美國教育制度及學校音樂課程簡介.3參、參、 藝術教育國家標準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之發展之發展4肆、肆、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新版音樂課程標準之內之內容容.6 一、學前階段(二至四歲)的音樂教一、學前階段(二至四歲)的音樂教育育.6課程指引.6評量.7嬰幼兒之音樂經驗.7二歲、三歲、四歲幼兒之音樂經驗.8內容標準14.8二、幼稚園至四年級的音樂教二、幼稚園至四年級的音樂教育育.10內容標準19.10三、五至八年級的音樂教育三、五至

2、八年級的音樂教育.13內容標準1913四、九至十二年級的音樂教四、九至十二年級的音樂教育育.17內容標準19.17五、名詞釋五、名詞釋義義.21伍、美國音樂課程實施概況調伍、美國音樂課程實施概況調查查.22陸、參考文陸、參考文獻獻.24壹、前言壹、前言臺灣中小學校課程改革常以美國為借鏡,音樂教育相關研究也常引用美國 的課程文獻,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The School Music Program: A New Vision) 即 為學者和研究生引用的音樂課程文獻。1999 年國內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的改革,將科目改為學習領域;課程標準改為課程綱要,課程趨向開放和鬆 綁,課程綱要內容以能

3、力指標敘寫,其中藝術與人文領域的內涵及能力指 標的敘寫方式深受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的影響。新版音樂課程標準是藝術教育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for Arts Education”的一部份,我國教育部曾於 1998 年翻譯全文,由於譯本中許多音樂 術語和音樂教育研究常用的譯名差異頗大,因而選擇本書作為八十七學年度 音樂課程研究與設計課程的共同作業,希望藉此讓同學認識美國音樂課程 綱要的架構和內容,並體驗翻譯的歷程。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是由臺灣師範大 學音樂系碩士班音樂教育組研究生張恒愷、郭文青、莊佩螢、謝婉如,以及音 樂學組江月照等共同努力的成果。完整而貼切的翻譯並非易事

4、,國內有關音樂 課程的研究對於美國新版音樂課程標準或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內容的引 用,常有出入或是遺漏,因此將此資料重新整理,提供高中音樂教師參考。新版音樂課程標準選擇原書各階段之課程綱要逐條翻譯,簡介 (Introduction)和四學習階段的順序性學習綱要(Outline of sequential learning)兩部份先刪除,從學前時期(Prekindergarten)部份開始,逐頁翻譯,原書的附 註(Footnotes)也包括在譯稿中以括弧區分。各段落標題旁加註原書的頁碼, 方便使用者對照。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實施至今已屆滿十年, 藝術教育國家 標準公布後,主導修訂工作的美國音樂教育者學

5、會(Music Educators National Conference,簡稱 MENC) ,在學會出版的刊物中,曾多次進行新版音樂課程 標準實施概況調查。為使高中音樂教師瞭解美國音樂教育的概況,本文將補 充美國教育制度及學校音樂課程簡介、 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之發展和新版音 樂課程標準實施概況調查等內容,期盼有助於瞭解美國音樂課程全貌。貳、美國教育制度及學校音樂課程簡介貳、美國教育制度及學校音樂課程簡介美國教育制度的特色是地方分權,大部分的州設有州教育董事會(State Board of Education)負責州內公共學制和教育問題。另設州教育廳(State Department of Ed

6、ucation) ,為執行教育政策的機構,設廳長一人。這些州立教育 部門要決定政策並監督學校的行政和教學工作,每個州又有地方性的學區以及 所屬的教育董事會(School Board of Education)來負責當地的教育政策,有些 較小的州僅擁有少數的學區,但有些較大的州可能擁有數千個學區。地方的學 區要掌管聘請教師、行政人員,以及督導地方性的課程等工作,確定地方的學 區能遵照州政府教育部門所認可的架構實施教育。聯邦政府設有教育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領導全國性教育問題,是唯一能使全國學校改革一 致化的單位。總言之,美國教育行政體制採三級制聯邦政府、州政府、地

7、方, 三階層的機構同心協力使學校儘可能地發揮效率,而各地的學校更被視為是美 國教育中最有力的一環。美國的基礎學制共 13 年(K-12)分為幼稚園、小學、 初中和高中,義務教育從幼稚園開始,小學和中學的學制相當有彈性,高中則 以四年制最為普遍。美國中小學的音樂課程,除了一般音樂(General Music),類似國內的音樂課, 另設樂器課程(Instrumental Music) ,包含樂隊(Band)和管弦樂團 (Orchestra) ,以及合唱課程(Choral Music) 。樂團和合唱團均自小學階段起就 可選修,因此藝術科目選修制度實施比國內的學校早。高中的音樂選修課程則加入較專業的音

8、樂欣賞、音樂理論等。學生若選修這些專業科目,每天都排課, 可見其份量之重,音樂課程標準針對選修樂器課程和合唱課程的學生,訂定不 同層級的成就標準。1994 年之前,各州訂定學校音樂課程標準常以全國音樂教 育學會(MENC)於 1986 年出版的學校音樂課程 (The School Music Program:Description and Standards)為藍本,因此雖然沒有國定課程,但是各 州的學校音樂課程頗有共通性。參、參、 藝術教育國家標準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之發展之發展根據美國教育法案:目標 2000 (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首次 將藝術納

9、入聯邦法令,這項法令認同藝術是學校課程的核心科目,如同英語、 數學、歷史、公民和政治、地理、科學及外語等科目同等重要。國家藝術教育 協會聯盟(Consortium of National Arts Education Associations)的委員會是由舞蹈、 音樂、戲劇、視覺藝術四個藝術教育的組織所組成。該組織於 1992 年獲得美國 教育部(U. 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 、國家人文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的補助,進

10、 行研究美國學生在藝術課程應該學會的基本知識和能力。課程標準制定的過程 是包含檢視美國各州的藝術課程標準、其他國家的課程綱要以及一系列的研討 會。 藝術教育國家標準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Arts Education:What Every Young American Should Know and Be Able to Do in the Arts) ,經過兩年的研擬,由 音樂教育者學會(MENC)於 1994 年正式出版。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強調美國學生完成中學階段的教育時,應該具備下列 的藝術知識和能力:1、學生能在舞蹈、音樂、戲劇及視覺藝術等四種藝術學科中

11、,達成基 本的通能力。這是包括對每一種藝術學科的基本語彙、素材、工具、技術及知識,都能具備基本的認知和技能。 2、學生能熟練至少一種藝術的形式,包括能運用洞察力、推理和熟練 的技術來界定,並解決該藝術形式的問題。 3、學生能發展或表現對藝術作品基本的分析能力,包括從結構、歷史、 文化等不同的觀點來理解和評鑑不同藝術學科的作品。 4、學生能瞭解不同文化和不同歷史時期的代表性作品,以及對各種藝 術學科歷史發展的基本瞭解,將各種藝術和各種文化視為一整體。 5、學生能連結特定的藝術學科或跨越不同的藝術學科中的知識和技能。 這是包括具備統整和適當的能力,以及對各種藝術計畫中的藝術製 作(art-maki

12、ng) 、歷史和文化、分析能力的瞭解。藝術教育國家標準的架構分成三個階段,包括幼稚園至四年級(Grades K-4) 、五年級至八年級(Grades 5-8) 、九年級至十二年級(Grades 9-12) 。課程 綱要以內容標準(Content standard)和成就標準(Achievement standard)分別列 出。其中成就標準是學生在四年級、八年級和十二年級應該具備的藝術學科知 識和成就;內容標準則表示學生應該學習的基本知識和技能。音樂課程的內容 標準共分九項,下列九項內容成為各階段的音樂課程架構:1.演唱各種獨唱及合唱的曲目。 2.演奏各種樂器獨奏及合奏的曲目。 3.即興創作曲

13、調、變奏及伴奏。 4.根據指定的引導來創作和改編音樂。 5.讀譜和記譜。 6.聆賞、分析和描述音樂。 7.評論音樂作品和音樂表演。 8.瞭解音樂和其他藝術及非藝術學科之間的關係。 9.瞭解音樂和歷史文化之關係。本文主要摘譯自新版音樂課程標準 ,除了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原有的 三個階段之外,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另增加學前階段(Prekindergarten)的課程 綱要,使得音樂教育更趨完整,學前階段只包含四項內容標準和成就標準,以 下分別列出四階段之內容標準與成就標準。 肆、肆、 新版音樂課程標準新版音樂課程標準之內容之內容一、學前階段(二至四歲)的音樂教育一、學前階段(二至四歲)的音樂教育 (Pr

14、ekindergarten, Age2-4)在幼兒就讀幼稚園之前(2-4 歲)是音樂發展的關鍵時期。幼兒成長需要一 個很好的音樂環境。由於托嬰中心、托兒所和身心障礙兒童機構的逐漸增加, 因此,建議當局能夠提供幼兒音樂學習的資訊,並應擬定像幼稚園至 12 年級 (K-12)階段的音樂學習標準。 關於幼兒的音樂學習,這部份的課程標準反映出以下的理念: (參考 “MENC Position Statement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MENC Soundpost 8, no.2 【Winter1992】:21-22)1.所有的幼兒都具有音樂潛能。 2.在音樂學習的環境,幼兒本身能產生獨特的興趣和能力。 3.透過對音樂的理解,幼兒能夠發展批判性思考的技巧。4.幼兒從各種不同的背景獲得早期的音樂體驗。 5.幼兒應體驗典型的音樂聲音、活動和素材。 6.不應抑止幼兒表現的欲望。 7.遊戲是幼兒的工作。 8.幼兒在良好的身體和社會環境下,學習效果最好。 9.幼兒的個別發展需要提供不同的學習環境。10. 幼兒需要有影響力的大人做榜樣。(一一)、課程指引、課程指引(Curriculum Guidelines) (p.9)幼兒的音樂課程應提供許多唱歌、律動、聆賞和樂器演奏的機會,來探索聲音的本質,同時提供認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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