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

上传人:j****s 文档编号:46059368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可变利益实体(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金融风暴第二波扫盲VIEVIE 可变利益实体可变利益实体vie 是英语单词,也是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和越南的缩写。可变利益实体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 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 或投资。可可变变利利益益实实体体 ( (V Va ar ri ia ab bl le e I In nt te er re es st t E En nt ti it ti ie es s;V VI IE Es s) ):为企业所拥有 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 此利

2、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一般而言要符合 VIEs 范畴需符合几个个要件,投资此 VIEs 者虽拥有 此利益实体部分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公司的重大决策,换言之,董事会高层 人事更迭、投票等,此利益实体的投资人无权置喙。归类于VIEs 的投资项 目规模占企业本身的资本额必须很低。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 FIN 46-R 的规定,企业在财报中必须揭露 VIEs 可 能的最大亏损数字。这个做法看似保守,但实务上银行常在财报的注解中告 诉投资人,不必对这个最大亏损数字太过认真。 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是美国标准会计准则 FIN46(FASB Inte

3、rpretion No. 46,关于企业合并)中关于(被投资)实 体的一个术语,是指投资企业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来自于 多数表决权。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与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的概念相近。之所以要确认可变利益实体是由于投资企业需要将这 类利益实体纳入其并表报表的范围。 VIE(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 是 SPE(特殊 目的实体)一种 SPE 是一种寿命很短的公司。建立这样的公司的目的就是完 成某些具体的短期任务,比如规避金融风险 (通常是破产 )、避税或其他监 管风险。SPE 可以被一个以

4、上的实体拥有,其主要出资方常常是银行,都是 由和主要出资方银行没有牵连的 “孤儿”公司设立,这样发生亏损的时候 也不用并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 VIE 和 SPE 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美国 财 务会计标准委员会 (FASB)制定的 FIN46 条款规定:承担 VIE 主要风险和收 益的“第一受益人”需要把 VIE 资产合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作为表内资产 加以披露。 VIE 是 2001 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 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 体符合 VIE 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

5、IN46。由于时 间紧迫,甚至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而是做为一条解释性条款列在 ARB 51(关于合并报表的规定 )之下 根据 FIN46 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 都应被视作 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 “第一受益人 ”的资产负债表中: (1)风险股本很 少,这个实体 (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 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 (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 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设置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大的金融机构通过孤儿公 司控制表外资产,却能把大量的风险和收益隐藏。 FIN46 条可以保证,至 少有一家机构会

6、把这样的表外资产并入报表 2007 年 11 月,花旗集团惊爆出的 110 亿美元的资产减记,其中有很多 来源于之前隐藏着的 250 亿美元表外资产 V VI IE E 结结构构 :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 “外资公 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 MIIT 就明确规定 ICP 是内资公司 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 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 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 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 维京

7、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 VC、PE 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 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 WFOE) 五、该 WFOE 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 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 SEC 的法规。 最近上市的世纪佳缘就是典型的该结构的公司(如下图),采用这种结 构的公司,好处有许多。最显著的就是一是有税收优势,二是能满足国家的 某些规定。 世纪佳缘 5 月 IPO 版本来公众对这种公司结构没有太多的关注,因为觉得无非是新瓶

8、装旧酒,就 是利润多绕了几次弯儿,最后利润的实质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国家也对 该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不过,最近的 “支付宝事件 ”让投资者开始越来 越多的关注起相关的风险来。根据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大致归纳了 以下几类风险: 1、政策风险:国家相关部门对 VIE 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 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 取 VIE 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官方曾针对特殊的行业使用VIE 结构出台过相关的文 件。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MIIT)发表了关于加强外商 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

9、司使用 VIE 结 构进行密切审视。行业里把这当作是一个告诫性的信号,但没有禁止,因此 尽管对 VIE 结构的使用得到了缓和,但使用仍然在继续。 2、外汇管制风险:利润在境内转移至境外时可能面临外汇管制风险。 例如今年 5 月 10 日,世纪佳缘就在招股书中披露,其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 的两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觅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觅缘)未能如 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世纪佳缘因此未能完成对北京觅 缘的首次出资。根据中国法律,商务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将失 效,而北京觅缘的营业执照将被北京当地的工商局吊销,它将不再是一个合 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3、税务风险: VIE

10、 结构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的 问题,也有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比如新浪就在其年报中 披露,上市的壳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在中国内地,如果非中国运营的境外壳公 司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 VIEs 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的分配的 股息。壳公司并不能保证在现有的结构下获得持续的股息分配。 4、控制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s 没有控股权, 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V VI IE E 结结构构案案例例 为了更直观的理解,举几个 VIE 结构的案例: 案案例例一一: 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 上市(为了

11、融资、为了退出)。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 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 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 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 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 ”。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 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 A 签订一份 几十年的协议,将 A 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 B,B 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 称新浪模式,也就是 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

12、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 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 (1688)等。 案案例例二二: 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一些行 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 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 而且很难和他们谈。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于是,你在海 外注册了一家公司 B,基金将美元投给 B(你和基金都拥有 B 的股权), B 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然后,A 和 C 之间,签订一份几 十年的协议, A 的所有债

13、务、权益全部由 C 承担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 VIE 结构。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 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雅虎披露支付宝被划转至马云名下的公司一事近期激起了千层浪,一时间 坊间众说纷纭。i 美股率先在支付宝风波是不是一场虚惊?一文中揭示了支 付宝的单一出资人为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阿里巴巴,浙江 阿里巴巴法定代表人是马云,公司股东为马云和谢世煌,而后者为阿里巴巴集团 18 位创始人之一,两人分别投资 5.688 亿元和 1.422 亿元,持股比例为 8:2), 并同时指出这家公司曾经与阿里集团是协议控制关系,详见下图:(来

14、源: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这种“协议控制“的方式,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 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 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其实就是我们经常在赴美上市公司里提到的 VIE 结构,业务 实体是上市公司的 VIEs(可变利益实体)。所谓的 VIE,是 2001 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 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 个实体符合 VIE 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 委员会紧急出台了 FIN46。根据 FIN46 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 的 S

15、PE 都应被视作 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1) 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 少的投票权;(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 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 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 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 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 就明确规定 ICP 是内资公司才 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

16、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后来这一结构被 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 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二、该公司与 VC、PE 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 ,作为上市的主体。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 100%的 股权。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五、该 WFOE 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 VIEs 权 益的目的,同时符合 SEC 的法规。最近上市的世纪佳缘就是典型的该结构的公司(如下图),采用这种结构 的公司,好处有许多。最显著的就是一是有税收优势,二是能满足国家的某些 规定。(来源:i 美股投资研报-世纪佳缘 5 月 IPO 版)本来公众对这种公司结构没有太多的关注,因为觉得无非是新瓶装旧酒, 就是利润多绕了几次弯儿,最后利润的实质归属并没有发生改变,而国家也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