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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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冬季期末复习资料1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知识讲义经济法总论复习资料之知识讲义绪绪 论论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一、经济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一)经济法学的概念(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广义的经济法学是指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的边际均衡科学体系。包括经济实体法和经济程序法;狭义的经济法学仅指经济实体法,是指探索有关经济法学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体系。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中外经济法学的历史;中外经济法的制定的背景;经济法的具体内容、经济法的实施及修订情况、中

2、外经济法学的典型案例。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二、经济法学的特点(一)经济法学的综合性(一)经济法学的综合性经济法学科属性的部门法、经济学、法理性,决定了学习经济法学要全面、综合运用法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学、政治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及各种分析方法。(二)经济法学的年轻性(二)经济法学的年轻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要及其主观完善,在世界上只有近 100 年的历史,在中国只有 20 余年的历史。(三)经济法学的挑战性三)经济法学的挑战性经济法依存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的快速、多元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探索的挑战性。三、经济法学的价值观三、经

3、济法学的价值观(一)经济法学价值观的内容(一)经济法学价值观的内容1、道德观 实质公平与正义2、经济法学的经济观 整体利益 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3、经济法学的法律观 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边际均衡(二)经济法学价值观的特点(二)经济法学价值观的特点时空性时空性1、道德观的差异分析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形式与实质公平正义的辨证统一、 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2、经济观的差异分析(发展中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差异)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中国:效率、公平、和谐;3、法律观的差异分析 (发达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冬季期末复习资料2中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模拟法庭模拟法庭: :为抑制近期不断攀升的房地产价格,2010 年 4 月 17 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其中:为坚决抑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

5、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 1 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张某已购买 120 平米商品房一套,为改善其父母的居住条件,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交付定金 2 万元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按照 25%首付款比例与基准贷款利率,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 95 平米的第二套商

6、品房购房合同。1、“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人说“新国十条”属于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同意这种说法吗?2、张某第二套购房需求是否为合理的购房需求?为什么?张某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以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执行,还是按照“新国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3、若按照“新国十条”的有关规定,张某无力支付首付款,由此导致的违约行为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法理辨析:法理辨析:一、不可抗力辨析(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与范围(二)不可抗力的种类与适用二、情事变更原则二、情事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法理辨析(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法理辨析1、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2、情事变更原则取舍的商法与经济法分析1

7、) 合同法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商法分析基于商法的效率理念,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理由有三:一是市场经济初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冬季期末复习资料3期强调确立合同自由、严守合同的观念与行为;二是当时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防止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三是援用 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可解决情事变更问题;四是确立情事变原则对 保险、信息咨询、期货制度等回避、分散风险制度造成不良影响。2)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经济法分析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理念,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发生显失公平,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故允许强制性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之上,可以

8、预防合同当事人由于其缔约时所无法预料、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蒙受意外损失等显违人类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故国家强制力应主动介入、干预、重构合同关系。为避免该原则可能导致的司法专横、当事人自由权利受到损害、合同当事人为逃避因自己不慎交易招致的损失而滥用该原则,法律可在确立该原则时对其加以严格限制的适用条件,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措施,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与认定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等。有关情势变更的认定,必须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依法适用,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

9、,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当事人不得自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只能说明自己购房前后出现了不能预见的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并且在主观上无过错,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进一步举证。(二二)情情事事变变更更与与相相关关制制度度的的比比较较分分析析1 1、情情事事变变更更与与不不可可抗抗力力2 2、情情事事变变更更与与商商业业风风险险3 3、情情事事变变更更原原则则与与诚诚信信原原则则(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合同法的目的是保证和促进经济快速、便捷和安全地流转,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维持交易关系。当现实中发生情事变更后法院劝诫或责成当事人对合同权利

10、义务予以重新考虑并协商,使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事。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调整商谈不成时,在进行合同的解除。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效力为变更合同,第二效力为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认为如依变更合同方法尚不足以排去不公平之结果,第二步始应采取使其关系终止或消灭之措施。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三、商品房预售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三、商品房预售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冬季期末复习资料4(一)注意区别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商品房预售市场的情事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不能预见,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免责的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

11、对情事变更的错误估计或可以规责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的正常利益损失的制度。商品房预售具有期货性质,是一种远期、可以反复交易、转让的合同。从市场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是买预期、买价格预测,其交易具有投机、投资性,是为了赚取商品房不同时期的价格差、获取风险效益。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当正常的商业风险发生时,法律当然要让商品房经营者风险自负,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品房预售“四十七条解答”第 31 条明确规定: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提出: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

12、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这些司法解释的精神充分考虑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特点与商业风险。(二)情事变更与国家房贷政策变化的适用1、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国家房贷政策的变化,属于情事变更原则中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鉴于房贷政策的变化,造成购房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免责、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解除合同的,买方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如数返还。2、贷款合同的具体情形在 4 月 14 日出台房贷新政房贷新政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可能因不能按照预期贷款,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常见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没

13、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化解除合同;二是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三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未受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四是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同时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房贷情事变更的情形与处理依据1)对于一手商品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4、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冬季期末复习资料5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变动,不能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以外的余款向银行贷款并订立贷款合同,导致一手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可以请求

15、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二手房国家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四、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四、经济法学的体系与教、学方法四、经济法学的体系与教、学方法(一)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

16、学的体系包括:经济实体法、经济程序法;经济实体法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二)经济法的学习方法(二)经济法的学习方法1 1、经济法规范的特点、经济法规范的特点市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之后,资源的有限性、经济行为的效率性、法与经济学的融合性表明,与传统民商法规范相比,经济法规范的特点有三:一是理性限制规范为主一是理性限制规范为主理性限制规范是指,从经济人行为的社会性1、整体利益本位出发,通过限制人们的本能理性(自私) ,诱导人们选择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如看到别人的钱包掉在地上,本能的理性行为是把钱包拿走,但理性限制规范通过诱导、奖励、惩罚等措施,要求人们道不拾遗。理性限制规范的本质是改变、缩小当事人选择的空间,通过理性限制规范,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不能只看获利的大小,同时要考虑环境污染、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二是偏好转移规范增加二是偏好转移规范增加偏好转移规范是指,能够改变、转移人们既有的注重个体利益本位的利己观念与行为偏好,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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