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通部电信总局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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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年 月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客客戶戶簽簽章章:公公司司簽簽章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9393 年年 1212 月月 修訂修訂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94 年 3 月 4 日 電信公字第 09405012400 號函核准立契約書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章第一章 服務範圍服務範圍第一條甲方營業種類

2、係提供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全國。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一、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呼叫器、影像電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二、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一) 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二) 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三) 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四) 三方通信:乙方於通

3、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信。(五) 簡訊服務:乙方利用數位式行動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六) 加值服務:由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音樂、圖形、遊戲等的傳送下載服務,及情報資訊、位址資訊的服務。(七) 數據服務:提供乙方藉由手機、PDA 及 Notebook 等終端設備瀏覽行動上網服務內容或連結使用網際網路。(八) 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

4、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提供乙方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第二章第二章申請程序申請程序第五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

5、下列證件: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証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第六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第七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第七條之一外國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者,至多以五個門

6、號為限;本國人申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者,至多以十個門號為限。第七條之二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因第三十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第三章第三章異動程序異動程序第八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第九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第十條乙方欲申請暫

7、停通信及辦理恢復通信服務時,應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但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付月租費。第十一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第十二條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第十三條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七章之相關規定辦理;而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乙方,應依本契約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定辦理,及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第四章第四章服務費用服務費用第十四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

8、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資費調整時亦同,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五條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變動,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後調整之;資費之調整,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第十六條甲方每號電話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次數或傳輸量計收通信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

9、之一計收。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第十七條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應繳納保證金,作為其依本契約規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次月出帳日起十日內退還,乙方如有申請國際漫遊服務者,最遲不得逾四十五天內無息退還乙方。第十八條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乙方仍應負責繳付該費用。第十九條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同意依甲方營業規章第卅四條之規定,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支票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與乙

10、方。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第二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銷號。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追討。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且欠繳之金額達保證金之金額時,甲方得暫停該乙方其他行動電話通信服務。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甲方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11、。第二十一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第二十二條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六章第三十一條被盜拷、冒用,第六章第三十二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第五章第五章預付卡使用規範預付卡使用規範第二十四條預付卡用戶之權利及義務:一、預付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乙

12、方得保有原門號並由甲方免費予以更換。預付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換(補)卡費。乙方因不當使用預付卡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二、預付卡自每次完成儲值設定日起三至六個月有效,有效期限屆滿,本卡門號及尚未使用完畢之通信時間將自動失效。但乙方若於期滿前就該卡再儲值,則尚未使用完畢之通信時間可以累積使用。本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通信時間已使用完畢時,乙方對該卡門號可保留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三、乙方不得擅自變造或改變預付卡之紀錄,或以其它任何方式違反本使用條款。第二十五條預付卡購買人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供甲方核對及登錄使用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地址及門號等。甲方應於二日內將上述資

13、料載入用戶資料檔案系統。對於資料不齊全者,甲方得視需要執行暫時停話業務。第二十六條預付卡提供之服務項目以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備為準。第六章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特別權利義務條款第二十七條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甲方每週複查預付卡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將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資料,逾期未補具者,將暫停其通信。第二十九條乙方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 減

14、下 限12 以上未滿 24當月月租費減收 5 24未滿 48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48未滿 72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72未滿 96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96未滿 120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120 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第三十條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輕重予以終止租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前

15、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第三十一條乙方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第三十二條乙方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

16、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預付卡已完成儲值後遺失或被竊時,除前項之處理程序外,自通知時起,並在其 有效期間內,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恢復通信後,保留其餘額,供乙方繼續使 用。前項情形,甲方得收取手續費及材料費(含補卡在內) 。第三十三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第七章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四條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或擅自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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