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法律重点知识-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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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公共基础诉讼法 2011-01-13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考点主要涉及: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证据、判决、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程序。【重点法条】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思分解】要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要注意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

2、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重点法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而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重点法条】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3、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快捷记忆】拘罚吊销执照证,没收财物责令停。限制自由查扣冻,认为侵犯自经营。拒发不答执照证,人身财产不

4、答行。没有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去)履行。【真题回顾】(2004 年江苏真题 A 类)43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B )。 A 司法拘留 B 治安拘留 C 刑事拘留 D 拘役(2008 年安徽真题)99、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C )。A 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 B 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在某一时期对某条街实行禁止通告的公告C 某环保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 某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通报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二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二2011-01-18 2【重点法条】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快捷记忆】 防交章规定命令,法定裁决免奖惩。【意思分解】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 1 条第 2 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

6、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快捷记忆】 刑诉授权调解仲,无力指导驳申重【真题回顾】(2003 年国考真题 B 类)74. 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有( AD )A. 梁某绰号叫“不求人”,有一次,有人打电话威胁他,三天之内将 30 万元人民币送到指定地点,否则给他好看。梁某赶紧报警。接到报警后,警察说“你不是不求人吗!”,没有采取行动。后来梁某被歹徒逼迫,无路可走,跳楼逃生,结果双腿摔断。梁某向法院起诉警察机关的不作为行为B.

7、 王某系某财政局工作人员。财政局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进行调整,鉴于王某平时的表现,决定将其工资调低一级。王某不服,认为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田某都涨了工资,不公平。遂多次向财政局、上级财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C. 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铁某参与某集团走私案件,在取得检察机关批准等合法手续后,将铁某逮捕。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后,铁某被证明是无辜的。但是经过了公安机关长时间的关押后,铁某的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的行为D. 江某一心想生个儿子继承香火,在生了两个女儿之后,江某的妻子终于生了一个儿子。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认为江某超生,对之处以罚款 5000

8、 元的处罚。江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 年国考真题)105、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C)A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快捷记忆】 (中级)确认专海关,各部省府(被诉)案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9、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三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三公共基础行政诉讼法 2011-01-19 3【重点法条】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义转化为也有权)。【快捷记忆】最初行为法院管,复议改变(也有权)【意思分解】本条讲述的是一般地域管辖,一直是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

10、辖法院。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 7 条所列举的 3 类情形:(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快捷记忆】 改变事据规影性,结果撤销部变更。【重点法条】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11、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意思分解】第 18 条也一直是各类考试的热点,从公务员考试到专业性较强的司法考试均常涉及,再加上行诉解释第 9 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1、行诉解释第 9 条第 1 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另外,注意了解第 19 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快捷记忆】限制自由找法院,被告户籍经常限【真题回顾】(2006 年国考真题 A 类)115、某市甲区居民徐某未经批准在乙区非规划区内建房,被乙区城建局勒令拆除徐某不予理睬,乙区城

12、建局欲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应向( B )提出申请。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该市法院 D甲区和乙区法院均可(2006 年国考真题 B 类)94、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A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2008 年安徽真题,源于 2005 年国考真题,一字未变)93、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A )受理。 A朝阳区法院 B东城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2008 年安徽真

13、题)92、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A) A 临时居住地 B 经常居住地 C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地 D 户籍所在地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四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四公共基础行政诉讼法 2011-01-20 【重点法条】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意思分解】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

14、”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意思分解】行诉解释第 1118 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比较复杂,骨灰级考生或法律专业加试考生要可详细看一下。【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

15、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意思分解】第 25 条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行诉解释用了 5 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考试中,有关第 25 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公务员考试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确定被告是谁。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

16、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诉解释第 23 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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