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_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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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 A 港驶向港驶向 B 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 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 100 箱掉入大海,船机箱掉入大海,船机 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 2 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 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 500 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

2、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 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问题: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育航”船光租给第一

3、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 行船舶保险,行船舶保险,1997 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 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 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

4、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 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5、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 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未授权” ,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

6、议案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案情:1992 年年 5 月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承保险,承保险 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 保费后予以赔偿。保费后予以赔偿。1996 年年 2 月月 8 日,原告进口日,原告进口 10000 吨钢材,吨钢材,4 月月 20 日

7、到货。日到货。1996 年年 4 月月 22 日,原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 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 3 月月 12 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此后,原告于 4 月月 23 日日 和和 24 日又向被告递交了日又向被告递交了 2 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 3 月月 31 日和日和 3 月月 16 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

8、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 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问题: 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 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 保。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

9、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 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 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 保险人只负责预约保险中平安险的

10、保险责任。保险人只负责预约保险中平安险的保险责任。“TONY BEST”船告知义务争议案船告知义务争议案 船名:船名:TONY BEST 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案情:1992 年年 2 月月 7 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一切险。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一切险。1993 年年 2 月,原告要求续保一年,被告月,原告要求续保一年,被告 同意续保。在投保和续保时,原告和其保险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被告。同意续保。在投保和续保时,原告和其保险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被告。1993 年年 3 月,月, “TONY BEST”船装载货物

11、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船装载货物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 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 终于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经调查,该船多次搁浅的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终于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经调查,该船多次搁浅的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 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 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 存在,船长、

12、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问题:问题: 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原告发出了要约,被告履行了承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原告发出了要约,被告履行了承诺, 同意承保,只要不存在严重的欺诈,保险合同均算是合法有效。同意承保,只要不存在严重的欺诈,保险合同均算是合法有效。 2、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海上保

13、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 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 标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履行自己的保证。本案中,船舶压载系统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标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履行自己的保证。本案中,船舶压载系统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 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缺陷,应该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缺陷,应该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 原告在订立本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

14、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合同原告在订立本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合同 无效,有权拒赔。无效,有权拒赔。 “潍洋潍洋”船保险利益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争议案船保险利益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争议案 船名:船名:“潍洋潍洋” 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潍洋潍洋”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 80 万美元。万美元。1997 年年 7 月月 22 日,该船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日,该船载黄沙

15、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 碰撞码头。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碰撞码头。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 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 20 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 “潍洋潍洋”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 协助傍靠。协助傍靠。 “潍洋潍洋”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

16、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 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问题: 1、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 2、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1、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2、济州港可靠泊、济州港可靠泊 20 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 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发现的,被保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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