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南管理学院棒球代表队选手辅导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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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 - 7開南大學棒球代表隊選手輔導暨獎勵辦法93.04.13 第 58 次行政會議通過第 一 條 開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獎勵本校優秀棒球選手,為校爭 光,為國儲才,特定本辦法。第 二 條 本辦法輔導獎勵本校棒球代表隊優秀選手,名額以二十五人為限。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之輔導獎勵由本校成立開南大學優秀棒球選手輔導獎 勵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棒審會)定期辦理獎勵審查。 前項獎勵審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另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會計主任、體育室主任、棒球隊領 隊、總教練及兩位教練組成,會議召開時由校長擔任主席。棒審 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使得開議。

2、獲獎選手每年定期公開辦理頒獎。第 四 條 輔導獎勵方式如下: 一、減免學雜費與學生宿舍住宿費。 二、支給零用金。 三、頒給獎助學金。 四、安排課業輔導。 五、生活輔導。第 五 條 學雜費與住宿費減免期間與應具資格規定如下: 一、入學前二年內,取得下列資格之一,自入學年度起至畢業止, 減免學雜費與學生宿舍住宿費。 (一)曾當選國家棒球代表隊國手者。(二)曾參加全國運動會棒球項目獲得前六名者。 (三)曾參加全國中學運動會棒球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四)曾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或中等學校 運動聯賽獲得棒球項目最優秀級組前四名者。 (五)曾參加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或中等學校 運

3、動聯賽獲得棒球項目最優秀級組前八名,而其專長經 本校棒審會評估具有補強本校棒球對整體戰力者。二、入學前未取得前項資格,入學後獲得下列資格之一,自獲得資 格之次學年度至畢業止,給予減免學雜費與學生宿舍住宿費之 獎勵。(一)當選國家代表隊選手者。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棒球聯賽第一級組、社會棒 球甲組聯賽、獲得前四名者。 (三)參加全國棒球協會舉辦之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體育 - 8(四)參加全國大專體育總會舉辦之錦標賽前二名者。第 六 條 零用金之支給期間與應具資格規定如下: 一、獲得下列資格之一者,每月支給零用金 12,000 元:(一)獲得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資格者,自入學年度起至畢業

4、止,給予獎勵。 (二)獲得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資格者,自獲得資格之次學年 度起至畢業止,給予獎勵。 二、獲得下列資格之一者,每月支給零用金,000 元: (一)獲得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五目資 格者,自入學年度起至畢業止,給予獎勵。 (二)獲得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資格者,自 獲得資格之次學年度起至畢業止,給予獎勵。第 七 條 獎助學金之頒給條件,以在學期間代表本校贊助單位出賽,獲得全 國性運動競賽優勝名次者始得支給,其標準依開南大學棒球選手 獎助學金頒給辦法之規定。 前項頒給辦法另訂之。第 八 條 課業輔導對象與方式如下: 一、輔導對象:因參加訓練、參賽至耽誤課業或

5、課業程度需予補強 之本校棒球隊選手。 二、輔導方式:由就讀學系於非比賽時間,聘請相關授課教師給予 輔導。課業輔導符合規定時數,成績考核及格者,得列為學期 成績,並予登記。 前項第二款授課教師依規定應核實支給鐘點費。第 九 條 生活輔導對象與方式如下:一、輔導對象:本校各棒球隊選手。 二、輔導方式: (一)由學校聘請相關系主任或適當專任教師擔任棒球隊領隊, 全權負責棒球隊選手之生活照顧、輔導及相關事宜處理。(二)由相關學系介聘適當教師擔任班導師,協助領隊等照顧 與輔導棒球隊選手。 (三)棒球隊總教練指派教練擔任棒球隊管理,協助領隊處理 相關事宜。 (四)相關系主任及體育室主任為當然輔導老師,協助

6、領隊處 理相關輔導事宜。 前項各款所定之領隊、班導師及管理等,得比照本校導師加給規定 支給酬勞。體育 - 9第 十 條 本辦法各項輔導獎勵所需經費之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減免學雜費與住宿費、支給零用金、獎助學金及課業輔導費等 費用,由棒球隊建教合作基金支應。 二、輔導老師之酬勞由學校依規定標準於本校預算科目支應。第十一條 附則: 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獎勵之選手,受校規記大過(含)以 上處分者,自被處分之次學年度起,取消獎勵。 二、未正常參加訓練、比賽或經教練反應不能配合、表現不佳者, 經本校優秀棒球選手輔導獎勵審核委員會審議屬實者,依 審議決議,取消或停止相關獎勵。 三、享有本辦法各項獎勵之選手,如退學、轉學時,需退回當學年 所領取之各項獎勵費用,尚未領取之獎勵費用不再支給。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送請董事會備查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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