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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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办乡镇企业应当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和村民联户办企业使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情形。除此之外,乡镇企业建设则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资源匮乏,为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除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对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罚则的立法本意在于切实保护可以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实践中往往存在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符的情形,因此对上述法条中的“农用地”应作广义的解释,即指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而不能狭义的理解为仅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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