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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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 12 页第 1 页一稿毕业论文题 目:依法行政的法理学分析共 12 页第 2 页目录目录 摘要Abstract一、政府守法释义1二、政府守法与建立法治政府2三、政府守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一)职权法定原则4(二)程序法定原则4(三)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原则5(四) “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原则 5四、政府不守法的情形5(一)政府的行为不守法6(二)政府的政策不守法6(三)政府的官员不守法7五、打造守法政府,建立和谐社会7(一)确立并牢固宪政观念7(二)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习惯8(三)加强对权力的约束8(四)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有效监督和控制的机制8结语9参考文献 10共 12 页第 3 页摘摘 要

2、要和谐社会有诸多前提,其中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守法。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最大目标。何为政府守法,在依法治国的总的框架下,该如何针对目前权力监督的缺陷,进一步促进政府守法等,都是需要在法理上予以研究并解决的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政府守法开始,牢固宪政思想观念,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习惯,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关关键词键词: :法治政府;和谐社会;政府守法;依法行政AbstractAbstract The harmonious society has many preconditions,and the basic one is that the govern

3、ment must obey the law. The last goal of build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making our government law-abidingly.There are some questions,like the explaination of law-abiding government,the way to promote the government to obey the law and so on,which need to solute immediately in law theory.The first st

4、ep of build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making the government law-abidingly.And we should try our best to absorb the idea of construction,make people to foster some good habits of law and bey the law,limit the extention of power.共 12 页第 4 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

5、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标志着中国从此由“人治社会”进化到了“法治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曾就法治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一要制定出维持社会正义的良法;一是要所制定的良法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从。由此可以看出,建立法治国家,除要有良好完善的法律体系外,更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即守法。守法的主体有两方面:政府和公民。广而言之,构建现代法律秩序,公民守法与政府守法缺一不可。而仔细察之,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守法较之政府守法,具有后来性,即只有政府守法在先,公民才会信服法律的正义、公平、公正的价值,才会主动的遵守禁令、履行义务、运用权利,积极守法。

6、故要建立“法治社会”,政府守法才是关键。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最大目标。它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明确政府守法的积极意义,在理论上坚定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是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政府守法作初步探讨和研究的动机所在。希望能成引玉之砖,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政府守法释义政府守法在广义上包含三重含义:1一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法,政府守法意味着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不能依长官意志办事,而应依宪法和法律;二是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恪守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和立法者的本意,并以维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为第一要义;三是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一机关法人

7、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守法是一个接受法律的过程。公民守法体现在其日常所谓的直接对自己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当中,而无需借助其他的媒介;政府守法,在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中,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故其“守法”体现在“行政”的过程当中。换句话说,要实现政府守法,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近代社会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关于依法行政,有学者是这样定义的:“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2依法行

8、政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全面内容。可以说,依法行政的内容,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亦是政府守法的着力点所在。共 12 页第 5 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所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治国的含义是各党政、政府机关、军队和各种社会组织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最早体现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底的政治学中:“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决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3国家这一任务,从职能的分配上来看,主要由行政机关担任。而政府“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公民权利行使为目标和归依;离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权力运行,是不符合

9、社会主义国家宪政要求的。”4故依法治国,首先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其行使职权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 二、政府守法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守法从观念到实践的发展,社会也经历了人治到法治的发展,从病态到和谐的发展。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便是民主与法制。由此,在这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法治政府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首先,从法治原则的发展历史看。政府守法、建设法治政府的理论是人民主权原则。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把自己部分的权力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给政府的。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

10、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因此,人民主权体现在行政领域,便表现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和“法无禁止即自由”。无法律即无行政,说明政府以任何形式所作的超出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政府不能自行创制参照标准去规制公众的行为。法无禁止既自由,说明公民在赋予国家权力的时候并不是将其全部权利赋予政府,而是有所保留。该保留的部分便是宪法和法律无明文禁止的那部分,也即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的那部分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由公民自己决定。从“人民主权”到“无法律即无行政”及“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系列法治原则的发展来看,法治政府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政府的原则同样也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其

11、次,从法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众所周知,人治社会与自然经济相适应,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里,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造成权力控制在少数人的手里。权力的运行模式呈现出自上而下、高度控制的集权化状态。权力的逆向分配,造成了集权者对权力的极端滥用,形成人治社会。这不符合法治的本质,也不符合社会的需求,“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5人类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实行等价交换,以主体身共 12 页第 6 页份出现的政府和人民在市场交易的规则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也相应的由高于法律的位置

12、发展成服从法律的地位。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浪潮中,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公共政府的呼声越来越高,法治在这个时候彰显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说,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同源同根、同生同长。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政府守法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可它的现实意义不仅在此,更深一层次的是要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胡锦涛同志的这段话,深刻阐明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表明了和谐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是守法特别是政府守法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守法在建立和

13、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在理论上将这一论断提升到历史的高度,在实践中就更应坚定打造守法政府的决心。 三、政府守法应遵循的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要得到充分运用,其根本前提在于职权的来源要合法,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法律即无行政,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就会造成越权行政。这也是政府守法的第一层要义,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这一特点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皆为合法。当然,也可能违背社会道德对公众行为的要求,受到道德的约束。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权

14、行使的,行政机关皆不得为之;深一层即表明,若法律禁止的,就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应受法律的制裁。行政机关越权行政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内部,表现为行政机关横向超越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二是在外部,表现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的侵犯了公民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越权无效便成为当代行政领域一个主要原则。职权法定还有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法定中的“法”具体包括哪些?综合起来,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宪法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由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所以,其后几种形式的规定均不得与宪法中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则无效。二是由

15、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三是有专门的单行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二)程序法定原则共 12 页第 7 页现代法治社会,越来越注重对程序权利的保障。这一方面是因为程序法作为与实体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系统,具有与实体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中享有的行政职权,具有一种天生的扩张性和侵犯性,而督促其正当使用的最好办法,便是对其行使过程加以监督和约束,从而最终达到对这种扩张性权力的限制。可以这样认为:行政程序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程序道明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7离开了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而要求政府守法也就丧失了现实意义。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对行为的程序并不很注重。不止是行政机关,就是普通民众,对程序在其切身权益的保障中的重要性也缺乏相应的了解和重视。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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