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监测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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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集体体林林权权制制度度改改监监测测工工 作作 手手 册册项目组项目组二二一二年六月一二年六月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概述集体林权制度改概述.1一、集体林权制度改回顾一、集体林权制度改回顾.1二、改的内涵二、改的内涵.2三、改的指导思想三、改的指导思想.2四、改的总体目标四、改的总体目标.2五、改的范围五、改的范围.2六、改的基本原则六、改的基本原则.3七、改的具体内容七、改的具体内容.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监测方法及要点监测方法及要点.8一、监测工作流程与注意事项一、监测工作流程与注意事项.8二、调查流程与注意事项二、调查流程与注意事项.9三、数据表填报要求三、数据表填报要求

2、.10四、监测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四、监测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11五、数据报表判读流程与注意事项五、数据报表判读流程与注意事项.12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报告写作格式要求报告写作格式要求.13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数据表及指标解释数据表及指标解释.24一、数据表一、数据表.24二、主要指标解释二、主要指标解释.240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概述集体林权制度改概述集体林是中国林业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林业发展对国家生态建设、林区农民脱贫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土地制度历来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党中央从土地制度改入手,全面实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加快集体林发展。一

3、、集体林权制度改回顾一、集体林权制度改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地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一是土地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1950 年,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对农民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 年,将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1953 年,农民个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归合作社,所有权归农民。1956 年,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4、。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 年,把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森林资源划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2 年,划定少量自留山,将少量的林地和林木使用权下放给了农户。1966 年,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四是改开放初期时期,林业四是改开放初期时期,林业“三定三定”阶段。阶段。1981 年,全国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把集体林地划分为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1985 年,在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销售,实行议购议销。1987 年,

5、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 ;“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03 年,福建、江西、1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 年,集体林权制度改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二、改的内涵二、改的内涵集体林权制度改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明晰林地使

6、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即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即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三、改的指导思想三、改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

7、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四、改四、改的总体目标的总体目标用 5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五、改的范围五、改的范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属于集体的宜林地。2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以稳定,在改中经确权核实,优先予以登记,换发

8、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改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凡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也暂不列入改范围。六、改的基本原则六、改的基本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符合实际。七、改的具体内容七、改的具体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的意见 ,明确了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明晰

9、产权、承包到户、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 70 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几个要点:一是林地承包期为 70 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3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

10、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 ,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 10%以内。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就是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

11、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树随地走” ,确保改后农户能继续经营。几点注意事项: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一些地方改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二是“这次改前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2、,要依法纠正” 。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这次改前部分存在的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集体林地,要予以调整。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4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 ,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2、勘界发证、林权登记、勘界发证、林权登记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防止出现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隐患。3、分类经营,放活经营权、分类经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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