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中的安提戈涅与安提戈涅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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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悲剧中的安提戈涅与安提戈涅的悲剧悲剧中的安提戈涅与安提戈涅的悲剧歌队:凡人的子孙啊,我把你的命运当作一场空。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悲情主角悲情主角悲剧中的安提戈涅悲剧中的安提戈涅悲剧的魅力是永恒的。人的内心都潜藏着纯粹的理想主义,这种理想主义是与生俱来的,又因为其纯粹而经不起现实的打磨。古希腊的剧作家们从起源于“酒神崇拜”的原始情结中发掘出悲剧的“去理想主义”工具价值,使其成为最为理想的打磨工具,让观者心碎无痕,在不经意的阅读中黯然神伤。理想主义对于每个人也许都是不可或缺的,悲剧则带着缺陷,并不理想或是完美,但对于更多的人来说,它却更其现实,我们永远只能面对一个缺陷的现实世界。古希腊的悲剧在索福克

2、勒斯这里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被称作古代悲剧典范的俄狄浦斯王到可以视为前者续集的安提戈涅,剧中戏剧性的冲突变得更加难以调和。为了展现命运的荒诞和不可抗拒这一普遍主题,索福克勒斯给剧中主角同样预设了结局,俄狄浦斯杀父娶母,而安提戈涅终要违背律条:神律抑或人律。这样的抉择并不容易,它等价于这样一个命题:你可以选择怎样去死。在这个命题里,它很诚实地告诉了它给你预设的结局:你终将难逃死亡的命运。安提戈涅的命运是现实的。可是从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原始文本中,与其说安提戈涅是勇敢的,我更愿意承认她是无奈的,尽管这与埃斯库罗斯在七雄攻忒拜中的描述相背离,而这恰恰正是索福克勒斯的伟大之处。神律与人律所处

3、的前提在安提戈涅一剧中被设在了同一高度。而除非人律高于神律(这在背景为古希腊的英雄时代显然是不可能的),否则就打破了二者间的均衡,使安提戈涅最后服从神律的抉择突破冲突而显得较为自然,这样的效果显然是苦心营造冲突氛围的剧作家最不愿意看到的。神人之争神人之争安提戈涅的命运悲剧安提戈涅的命运悲剧对命运的体察,索福克勒斯并不比后来的莎士比亚逊色。神律还是人律,这是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荒诞之处正在于问题所指向的对象不得不作出某种无望的抉择。问题已经提出,安提戈涅的最终命运我们也已明了,然而安提戈涅的抉择恐非勇敢或是无奈之类的单纯字眼所能概括的。从安提戈涅的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事件的时代背景:英雄时代。尽管

4、这时的城邦文明仍处于启蒙阶段,但主要由神完成的社会秩序也即自然理性的构建遭到了新兴的城邦文明的挑战,这样的挑战体现在了剧中安提戈涅对克里昂最直接的对抗话语中: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这样来表达对抗仍然是不具体的。安提戈涅最直接的诉求乃是安葬她哥哥波吕涅克斯,克里昂的法令则是将背叛城邦的波吕涅克斯弃之荒野,不得将其安葬。应该说对立的双方从各自所处的情境来说,都没有错:安提戈涅必须安葬其哥哥,这符合当时的家庭伦理,否则将会遭受神明的责罚;而克里昂如果允许安葬波吕涅克斯,无疑会

5、损害缺乏统治根基的自己的权威和城邦法律的威信,瓦解城邦的尊严,并且根据同样的理由,他也应当将违反法令的安提戈涅处死。虽然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安提戈涅维护神律并不是出于其主观的自觉,她所要做的仅仅是安葬她哥哥这样一个基于血亲关系的诉求,其所声称的神律恰恰能够在这点上给予其有力的支撑,所以神律之所以被选择乃是由于能够服务于她的目的。如果从这一点上来看,冲突的核心便又弱化为个体与城邦的对抗,神律的提出只是安提戈涅放的“烟雾弹”。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安提戈涅的行为所蕴含着的道德的力量,是人类文明赋予其生存世界的普遍性的家庭伦理,也正是这样的因素才能够与人间律令相抗衡。卢梭说,人是被逼迫自由的。安提戈涅却

6、也是在无奈之中做出了英雄般的举动。我们可以说安提戈涅不是神律的自觉维护者,却无法否认安提戈涅不是勇敢的。同样我们应该看到,神律与人律的对抗并不是主流,在历史中更多的时候是和谐的共存,即使在在剧中也仅仅是为了服从剧情冲突的需要而“臆造”出来的,所以才有学者认为这是一出“情境化的悲剧”(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第九章)。悲剧的主角安提戈涅重叠而又矛盾的身份属性是其悲剧产生的最大成因,命运早已在她家族的家谱中谱满了悲情,试想如果不是处于这么多相当偶然却在神的眼中又是注定的命运促成的复杂身份体系中,事情也许就会变得相当简单。可是如果没有诸多方面注定的偶然可能,命运的悲剧故事又从何谈起?而所有的错误也许只在于

7、命运决定的那一瞬间。家国之间家国之间自然与实证自然与实证似乎是对安提戈涅悲剧的“误读”(这里指缺乏充分根据的解释)让自然法学家们在这出伟大的悲剧中找到了早期自然法的影子,而克里昂颁布的法令的执行则又隐约现出了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雏形,如果从这一点来看的话,安提戈涅和克里昂的冲突又包含了自近现代以来延续至今的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抗。我们知道,在充满敌意的对抗中人们往往会蒙蔽自己智慧的双眼,忽略自己的缺点和对方的优点,这同样也表现在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这对“冤家”身上。自然法学在其形成的漫长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具体存在作为理念的佐证,因此只能从抽象的概念中寻找其存在的依据,按安提戈涅的

8、表述就是“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这使得自然法学显得多少有点虚无和形而上学,如创世纪时的上帝,无需理由,满含至高无上的权威,且这样的权威只能存乎于人们心中并作为一种确信的信念来表达;实证主义法学的概念和原则是以实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形式严谨,分析严密,但是过分的依赖于过程的演绎往往显得呆板,少了类似自然法的灵气。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两个法学派别绝非完美,在方法论意义上还有着某种互补性。其实学术的分类原本就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如果纯粹的为了追求某一学术分类的“纯洁”而做学术的话,未免会显得狭隘和小气。在自然法的话语体系中,维系家庭的是普适性的道德伦理因素,而实证主义法学只承认国

9、家中主权者的命令,在国家与家庭这个系统中,二者的冲突又有了新的体现。家庭是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但是两者也有着根深蒂固的矛盾,这是由于在有些时候为了国家利益不得不破坏原有的家庭结构。在安提戈涅一剧中,家庭伦理是安提戈涅埋葬她哥哥这一行为的道德力量和合法性依据,是一种自然理性,可同时根据主权者克里昂的“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行为又是非法的。这时再来讨论谁对谁错已失却了意义,因为在这出悲剧中没有最后的赢家,安提戈涅自缢身亡,克里昂保全了城邦的威严却不得不面对自己家庭解体的现实,成为孤家寡人。如何在国家和家庭这个体系中找到平衡点,这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20 世纪的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

10、命题,与此相似,我们同样可以拟出“国家(即主权命令)的道德性”,将家庭的伦理融入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使法律具备自身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性体现的应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比如前文提及的家庭伦理,而不是与法律相区分的道德概念。(这跟民族法有类似的地方,然而又不尽相同,一个是区域性的,只针对某一特定群体,一个却是普适性的。)这样的构造不仅能够有效的平衡冲突的双方,还可以使法律更好的被接受而不显得那么陌生,对于今天的立法来说,可谓有着莫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讨论到这里,尽管国家法可以以与习惯法交融的形式而有效的避免冲突,但是对于剧中的安提戈涅来说,其悲剧依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促成悲剧的乃是虚无而又全知全能的命运,人类被罩在自己编织的网中,却再也无法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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